1月5日,北京高院发布5件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典型案例,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其中一则案例中,8人在境外“园区”成立犯罪集团实施“杀猪盘”诈骗,经国际警务合作被抓获后,在北京获刑。
8人在境外成立犯罪集团实施“杀猪盘”诈骗
据介绍,2023年至2024年间,林某等8人在某外国“DIP园区”“绿洲园区”等地成立“东傲集团”,搭建虚假网络投资平台,从国内招募大量人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该集团设置负责业务、技术、人事、后勤等岗位,对人员实行集中管理、统一食宿。业务员划分为若干团队,各团队设主管、组长、组员。业务员虚构“成功人士”身份,使用“陌陌”“探探”等社交软件与被害人进行“聊天交友”,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引诱其在集团虚假投资平台上投资,待被害人将钱款实际转入集团控制的账户内,集团通过限制提现等方式将被害人钱款占为己有。
现查明,被告人甘某华、魏某、冯某国、冯某、叶某娇、薄某刚、曲某峰任该集团业务团队组员,赵某任该集团人事专员。该集团以上述方式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
该案经北京丰台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认为,被告人甘某华等8人加入跨境电信诈骗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犯罪集团中的地位作用、参与时间、与犯罪事实的关联度,以及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情节,均认定为从犯,分别对各被告人以诈骗罪分别判处三年至二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了解,该案系通过国际警务合作、联合行动等方式赴境外开展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专项行动中一起典型“杀猪盘”案件。犯罪集团将窝点设立在境外,针对境内公民实施诈骗,集团成员通过虚构人设、谎称交友,通过长期情感经营取得被害人信任,利用话术诱骗被害人投资该集团搭建的虚假投资平台,前期让被害人小额获利,再引诱被害人大额投资,将被害人的钱款诈骗一空后失联,演绎了一个建立人设、寻找目标、培养感情、诱导投资、收割离场的剧本,给被害人造成了情感和财产的双重打击。
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及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结合跨境、集团犯罪、诈骗被害人大量资金并流往境外,社会危害性大等特征认定“情节严重”,结合在犯罪集团中的地位作用,认定8名被告人从犯地位,准确评价了各被告人的罪责。该案警示社会公众,网络交友需谨慎,不要在虚拟世界被蒙蔽双眼。
偷越境外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10人获刑
同时,在北京高院公布的另一起案件中,2019年10月至2021年12月,被告人谢某等10人在未办理合法出入境手续的情况下,结伙偷越国边境并往返于中国与某国之间,先后以贷款、招嫖为由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其间,谢某在他人安排下负责诈骗活动的实施及管理,包含诈骗培训与工作安排,协调并提供诈骗所需工具,以现金或转账形式发放获利,提供衣食住行条件等,李某等9人具体实施诈骗行为。
该案经北京顺义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于境外利用信息网络技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境内居民财物,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法院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分别判处谢某等人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据了解,该案是一起偷渡至境外参加电信网络诈骗集团的典型案例。境外诈骗犯罪集团往往以虚假招聘信息诱惑境内人员非法偷渡至境外“淘金”。不法分子为谋取不当利益,结伙偷越出境前往某国并多次往返两国边境之间,以投资、贷款等不同形式向境内居民实施诈骗,相关行为既侵害我国国(边)境管理秩序,又侵害了人民财产利益,依法对其数罪并罚,充分体现了从严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决心。法院结合不同犯罪人员在诈骗犯罪团伙中层级、行为作用等事实,对仅从事一般诈骗行为的业务员层级犯罪分子依法认定从犯,对受首要分子直接指挥的积极参与者不予认定从犯并依法从重处罚。本案警示社会公众,切莫贪图小利,参与境外诈骗必受惩处。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浩雄
编辑/周超
校对/杨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