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顺应数字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满足数字经济高质量、跨境化发展对争议解决机制的迫切需求,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中国(北京)证券期货仲裁中心(以下称“北仲”)制定了《数字经济仲裁规则》(以下称《规则》)。
《规则》与此前已发布的《国内仲裁规则》和八语种《国际仲裁规则》(点击文字可查看详情)于2026年1月1日正式实施,北仲“1+1+N”规则体系全面启航!
在《规则》制定过程中,北仲建立专门工作机制,系统梳理并研究分析境内外与数字经济相关的仲裁规则、指引及立法成果,走访了相关企业、机构,结合数字经济纠纷的实践需求,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了近百位来自数字经济、争议解决等领域仲裁员、学者、公司法务及律师等专业人士的意见和建议。
现就《规则》的制定背景和规则亮点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为北仲数字经济仲裁中心的专业运作提供有力支撑
北仲于2024年正式设立数字经济仲裁中心,该中心以构建国际化的数智争议解决机制为核心目标,致力于为全球数字经济发展提供高质量仲裁服务。《规则》作为数字经济争议解决的规则基础,通过持续优化运营机制,着力提升争议解决效能,北仲正稳步推动自身在全球数字经济治理领域的专业化、国际化进程,为行业健康发展注入强劲动力。
(二)回应数字经济纠纷特性需求、构建专业解纷体系
数字经济纠纷具有技术密集度高、专业壁垒性强、证据形态数字化、跨界融合深化等突出特征。《规则》聚焦数据权属界定、数字资产交易等新型争议核心领域,针对性设计专业化程序机制,为数字经济领域量身打造契合行业特质的争议解决方案,切实满足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需求。
(三)完善北仲“1+1+N”规则体系、强化专业服务供给
作为北仲“1+1+N”规则体系的关键组成,《规则》聚焦数字经济领域,与一般规则及其他特别规则有机衔接、优势互补,通过精细化制度设计持续充实专业化规则矩阵,显著提升规则体系对新兴行业的适配能力,为数字经济争议化解开辟新路径。
二、规则亮点
(一)融合国际立法,构建领先规则体系
《规则》着眼于国际数字经济领域规则发展的前沿动态,系统追踪并充分借鉴了国际统一私法协会、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等主要国际组织在数字经济相关议题下已形成或正在酝酿的重要规范性成果,致力于在制度理念、框架结构与适用范围上与国际规则体系协调对接。基于北仲在争议解决方面的长期实践,《规则》吸收了国际层面成熟的制度理念,并参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对数字经济法律问题的系统化分类与结构化研究,对数据、人工智能等核心要素引发的争议进行统筹规范。这既体现了与国际规则演进趋势的协同,也彰显了北仲在数字经济争议解决领域的专业化定位与前瞻性制度特色。
(二)清晰界定边界,精准化覆盖数字经济纠纷
《规则》创新性地将数字经济全要素纳入适用范围,旨在为相关行业提供覆盖全流程、系统化的争议解决服务。第二条综合运用概括、列举与排除三种方式,明确规则适用于数据相关活动、数字资产交易、人工智能等数字产业化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同时,为避免适用范围泛化,《规则》明确排除了仅将新技术作为交易工具使用、而争议实质内容仍属传统商事纠纷的情形,从而确保规则适用的精准性与针对性。
(三)创新程序规则,提升争议解决效率
《规则》在北仲国内、国际规则明确以在线平台提交材料及电子送达为原则的基础之上,结合数字经济领域案件材料(尤其是证据)的特殊属性,进一步拓展了程序适配性规定:一方面,明确支持远程访问、应用编程接口(API)等多元化材料提交方式,同时认可当事人通过可信空间存证、哈希值校验、区块链存证等合规方式完成证据的提交与留存,确保数字证据的真实性与可追溯性;另一方面,创新审理机制设计,明确允许采用异步审理模式,并增设初步回应程序,通过程序流程的精细化优化,切实提升纠纷解决的效率与实效。
(四)优化证据规则,完善数字证据认定流程
《规则》第七条在遵循“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基本证据原则的基础上,赋予仲裁庭根据当事人的技术能力等因素进行举证责任分配的裁量权,明确了数字证据的验证标准,并确立了规范的技术勘验流程。与此同时,第九条进一步对数字化鉴定机制作出完善,规定仲裁庭可要求鉴定人借助可替代技术手段对相关证据予以验证。
(五)细化保密机制,筑牢数据安全防护屏障
《规则》第十一条明确仲裁庭可采取多重保密措施,允许当事人提交部分遮掩的案件材料,允许仲裁庭根据当事人申请在裁决书中就涉及保密信息部分不说明理由或是对裁决书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同时创新性地设置了“保密顾问”制度,允许当事人申请聘用保密顾问,对保密信息进行核查,在保证案件公平审理的情况下,缩小保密信息披露范围, 切实保障当事人的数据安全。
(六)规范技术应用,确立技术辅助仲裁原则
《规则》第六条规定了人工智能在仲裁活动中的辅助性定位,一方面允许当事人在准备仲裁材料时科学、合理地借助人工智能技术,并要求其在提交材料时如实说明人工智能的使用情况,体现了对程序公正与技术赋能效率的兼顾。另一方面,该条也明确当事人应使用通用型技术工具,不得通过技术手段不当设置壁垒,以保障各方在技术使用上的平等权利。此外,《规则》第八条进一步赋予仲裁庭对人工智能等技术在证据收集、处理、出示和提取等环节中具体应用情况的调查权。
数字经济仲裁规则
(全文)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专业、公正、高效地解决数字经济纠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所称数字经济纠纷,是指在以数据为关键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为主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为主要特征的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与数据、数字资产、数字技术及其衍生产业活动密切相关的合同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具体包括:
1.因数据的生成、持有、提供、处理、使用、服务、安全等活动所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纠纷;
2.因数字资产的生成、持有、转让、收益、许可、使用等活动,以及与数字资产相关如担保交易等财产权利事项所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纠纷;
3.因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量子信息、自动驾驶、信息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及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数字产业化活动所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纠纷。
本规则不适用于仅以互联网或其他数字手段作为交易工具或沟通方式,而争议的实质并未涉及前述各类活动中关于数据、数字资产、人工智能或数字化活动本身的权利义务、利用方式、处理方式等核心内容的传统商事纠纷。
第三条 数字经济仲裁中心
数字经济仲裁中心(以下称中心)是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中国(北京)证券期货仲裁中心(以下称北仲)设立的专门处理与数字经济相关的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仲裁中心。
第四条 规则适用
(一)本规则适用于以下仲裁案件:
1.当事人约定由中心仲裁,且符合本规则第二条适用范围的案件;
2.当事人约定适用本规则,且符合本规则第二条适用范围的案件;
3.当事人约定由北仲仲裁,且北仲或仲裁庭认为可以适用本规则的案件。
(二)当事人约定中心仲裁或约定适用本规则进行仲裁,但不符合本规则第二条适用范围的案件,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用《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中国(北京)证券期货仲裁中心国内仲裁规则》(以下称《国内规则》)或《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中国(北京)证券期货仲裁中心国际仲裁规则》(以下称《国际规则》)在北仲进行仲裁。
(三)本规则是北仲制定的特别规则;本规则未规定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别适用《国内规则》或《国际规则》的有关规定,《国内规则》或《国际规则》与本规则规定不同的,适用本规则的规定。
(四)当事人对是否适用本规则有异议的,由北仲或仲裁庭决定。
第五条 初步回应
被申请人应在收到答辩通知之日起七日(符合《国内规则》适用范围的案件)或十五日(符合《国际规则》适用范围的案件)内向中心提交对案件的初步回应,具体应包括:
1.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基本信息、地址和其他联系方式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2.对管辖权的任何异议;
3.对申请仲裁请求的初步意见,如是否全部同意、部分同意或是全部否定,并可以进一步阐述理由;
4.关于和解或调解的意见;
5.如适用《国际规则》,对适用法律、仲裁地、仲裁语言的意见。
第六条 数字化提交
(一)当事人应确保仲裁材料提交的合法性、完整性及安全性,在传输过程中产生的仲裁材料的失真、丢失、篡改、泄露等不利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二)仲裁材料在形式、载体、体量、传输技术等方面具有特殊性的,经中心或仲裁庭同意,当事人可以通过远程访问、应用程序编程接口等技术的方式提交。
(三)当事人可以通过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具备证据收集、固定及防篡改性的技术手段提交材料。
(四)电子文件的提交,应基于一般通用技术并遵循可访问性原则,确保仲裁庭及其他当事人,能够无障碍地阅读和使用。
(五)当事人可以科学、合理应用人工智能技术进行阅卷或提交仲裁材料,但是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的仲裁材料在提交时应当予以注明。
第七条 证据材料
(一)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二)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及数字经济活动的特性,依据当事人对相关数据、系统或技术方面的掌握程度,合理确定举证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
(三)经当事人申请且仲裁庭认为必要,或者当事人虽未申请,但仲裁庭根据案件审理情况认为必要时,仲裁庭可以就相关问题向数据交易所、数据交易平台、数据交易服务商及相关机关等机构自行调查事实、收集证据。
(四)经当事人申请且仲裁庭认为必要,或者当事人虽未申请,但仲裁庭根据案件审理情况认为必要时,可以进行勘验或实施特定的实验或检查,并以勘验、实验或检查笔录的形式提交证据。笔录内容应当场制作记录并由仲裁庭、当事人和相关参与人员进行签名或盖章。
(五)仲裁庭可以要求当事人披露在收集、处理和出示证据过程中使用技术的情况。
(六)仲裁庭如果有合理的理由怀疑一方当事人提交了伪造或篡改的证据,则仲裁庭有权要求该当事人补充说明以证明其提交证据的合法性。仲裁庭还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命令检查提交的证据或对伪造的证据不予采纳。
第八条 异步审理
经当事人申请且仲裁庭认为必要,或者当事人虽未申请,但仲裁庭根据案件审理情况认为必要时,仲裁庭可以指定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通过北仲在线仲裁平台、即时通讯软件等以非同步的方式开展调解、证据交换、调查询问、庭审、辩论等审理活动。
第九条 数字化鉴定
经当事人申请且仲裁庭认为必要,或者当事人虽未申请,但仲裁庭根据案件审理情况认为必要时,可以进行数字化材料鉴定。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就数字化材料的鉴定意见当庭通过可验证的替代技术手段如黑箱测试、算法复现等进行验证或提交验证报告。
第十条 争议评审
当事人同意就争议事项进行争议评审的,可以自行委托评审专家,或者共同申请中心指定行业专家进行评审。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当事人承担。评审完成后,当事人可以选择撤销仲裁案件或者继续审理。仲裁案件继续审理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仲裁庭可以决定采纳全部或部分争议评审结果。
第十一条 保密信息和保密措施
(一)当事人认为其在仲裁程序中提交、使用或涉及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专门知识、算法或其他保密信息,需向仲裁庭申请保密措施的,可以向仲裁庭提出保密申请,并说明理由。
(二)仲裁庭在征求当事人意见后,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保密申请决定采取合适的保密措施。仲裁庭在作出保密决定时,应综合考虑如下因素:
1.不采取保密措施是否会对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披露相关信息是否为维护公正性所必需;
3.采取保密措施是否会不当限制仲裁程序中其他当事人就相关证据发表意见的权利。
(三)经当事人申请且仲裁庭认为确有必要的,仲裁庭可以指定一名保密顾问,保密顾问的人选应在仲裁庭与各方当事人协商后,由仲裁庭确定。保密顾问就相关信息或证据是否构成保密信息提出意见,并在仲裁庭认定应予保密的情况下,就该信息的部分或全部披露条件、范围和对象提出建议。
指定的保密顾问应当签署承诺保密文件。保密顾问的费用预交及最终承担方式,由仲裁庭决定。
(四)仲裁庭可以采取一项或多项保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要求参与仲裁程序的相关人员签署特别保密承诺书、限制接触保密信息人员范围;
2.就涉及保密信息的证据的提交、交换、质证方式等作出特别安排,允许当事人对相关信息进行合理遮蔽,或在不影响案件审理的前提下,免除一方当事人披露信息实质内容的义务;
3.决定在有利于保护保密信息的地点或方式下进行开庭;
4.根据当事人对保密措施的配合和遵守情况等,在费用承担方面予以适当考虑;
5.在裁决书中对涉及保密信息的内容可以不作具体阐述,或对裁决书作必要的技术处理。
第十二条 规则解释
本规则由北仲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规则施行
本规则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规则施行前受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且符合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适用范围的,可以适用本规则。
编辑/刘忠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