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通过改价让商品达到平台优惠活动门槛,被平台以“不当套取资源”为由罚扣套取的补贴9万余元。平台的处罚是否合理合法?商家可否要求平台赔偿损失?近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某便利店是入驻某外卖平台的商家,通过外卖平台开展接受订餐、配送、收付款结算等业务。后外卖平台开启优惠活动。某便利店通过将原标价60多元的“特仑苏牛奶”改价为110多元,同时在店内设置商家优惠活动“牛奶品类商品立减55元”,使消费者购买该商品并叠加优惠券后仅需实付20多元。
消费者下单后,某便利店便在平台后台向消费者发送“今天特仑苏旧日期都卖完了”“只剩新日期金典了”等消息,将实际配送货物换成“金典牛奶”。2023年10月24日至2023年10月30日,某便利店共计售卖该商品两千余单,收入14万余元,其中每单赚取平台优惠补贴40元,合计赚取9万多元。
外卖平台依据《商户服务协议》《商户违规经营及作弊行为管理规范》,以“不当套取资源”为由向某便利店开具罚款9万多元,该罚款金额系某便利店套取的平台优惠补贴金额。
之后,某便利店诉至法院,要求外卖平台返还被划扣的账户资金并赔偿相应损失。某便利店认为,其在被告主导、设计的优惠活动规则下接单、发货,且每笔发货都是真实的,并不存在不当套取资源的行为。被告冻结其账户并罚款,导致其长期处于停业状态,被告应当赔偿其停业期间的所有经济损失。
外卖平台则表示,在优惠活动期间,原告将大量均价为60多元的案涉商品通过恶意改价的方式满足活动优惠券的门槛,并与消费者沟通更换为“金典牛奶”,利用平台活动补贴不当套取资源。根据平台规则,被告有权直接对商家开具罚单,划扣其恶意套取的优惠补贴金额。
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被告的入驻商家,对是否参与商品活动以及设置商品价格有自主选择权,一旦选择参与活动,便应严格遵守上述协议及管理规范。对于原告标高价格套取平台补贴、上架售卖商品与实际发货商品不符的不诚信交易行为,被告根据条款约定对原告采取处罚措施,冻结并扣划提供给原告的补贴金额9万多元,具有事实及合同依据。据此,普陀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要求返还被罚扣的账户资金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二审法院裁定准许其撤诉。本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平台推出的优惠券和促销活动本是吸引消费者、帮助商家提升销量的手段,却被一些“有心”的商家利用,通过虚标价格等方式套取平台补贴,违反公平、诚信原则,扰乱了正常的交易秩序,平台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对商家进行处罚。
网络平台设立方可以公平、合理地制定相应的平台规则,对进入平台经营的商家进行一定范围内的自治管理。平台规则是由平台制定、在平台生态内普遍适用、具有实际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平台就一些违反诚信、公平交易原则的商家行为作出惩罚性违约条款约定,有利于引导商家合法合规经营、维护平台的正常管理秩序,也有助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净化网络交易环境。
商家选择入驻平台即与平台签订了服务协议,默示或明示地承诺遵守平台的规则,接受平台的各项管理,不仅要按照平台交易流程的各项要求进行真实交易,如发生违规行为也要接受相应的处罚。同时,消费者基于对平台品牌背书和商家展示信息的信赖而进行交易,商家也需要承担诚信经营义务。抬高价格、货不对板的行为,都会直接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破坏市场交易的公平基础,商家需要为此承担责任。
本案中,商家通过改价达到优惠活动门槛、“挂羊头卖狗肉”等方式套取平台补贴,违反了诚信原则及双方的合同约定,平台有权依据合同要求商家返还全部套取资金。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近期发布的《“618”网络集中促销合规提示》中明确要求平台防范“国补商品骗补套补”,强化对虚构交易的监控。商家套取补贴的行为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将面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照等处罚;若主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且手段符合犯罪构成,可能触犯诈骗罪,将承担刑事责任。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刘忠禹
校对/葛冬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