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才发现自己早在20多年前身份就被冒用了。”12月24日,昌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因虚假工商登记引发的行政诉讼。原告石女士于今年10月无意间发现自己2002年被登记成为个体工商户,于是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工商登记信息。
24日上午,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防范虚假工商登记行为的发生,庭审结束后,北京昌平法院联合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新闻通报会,就虚假工商登记相关情况进行通报,并发布典型案例。
工商登记机关主动纠错率高 近五年虚假工商登记行政案件撤诉率为38.6%
“我才发现自己早在20多年前身份就被冒用了。”庭上,原告石女士称,自己于今年10月无意间发现自己2002年被登记成为个体工商户,于是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工商登记信息。
为实质解决石女士当前面临的困境,法官经过多方协调,最终,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将启动查阅档案、现场调查等方式做好调查和公示工作,并据此决定是否撤销登记。
“虚假登记潜伏周期长,受侵害人发现时通常已被冒名了很久,证据收集存在困难。”通报会上,昌平法院副院长张宝武介绍,自2020年至2024年11月,该院共审结虚假工商登记行政诉讼案件57件,案件呈逐年上升态势。其中,在法院多番沟通协调下,案件争议取得实质性化解,原告撤回起诉案件22件;因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驳回起诉案件20件。在其余15件作出判决的案件中,有11件法院认定被诉工商登记虚假,其中10件判决对虚假登记进行纠正,1件因涉案公司已注销不具备纠正被诉登记条件,故判决确认登记违法。
张宝武表示,当发现权利受到侵害后,当事人因对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等了解不足,导致35.1%的案件被法院从程序上裁定驳回起诉。与此同时,大量以虚假工商登记为由起诉的行政案件,同时存在企业经营、遗产继承等民事纠纷,行民交叉情形较为普遍。此外,工商登记机关主动纠错率高,近五年虚假工商登记行政案件撤诉率为38.6%,有效降低了受侵害人的维权成本。
调研发现,当事人对个人身份证件以及签字文件保护意识不足是虚假工商登记案件多发的重要原因,在得知信息泄露后未进行及时有效的补救,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而个别工商登记代办机构诸多不规范行为、群众对自身工商登记情况关注较少也容易导致纠纷发生。对此,昌平法院提示公众妥善保管个人身份信息,不要应他人请求帮忙参与市场主体的注册或其他事项,当身份证遗失或被盗时,应及时到公安部门申报挂失。一旦发现“被法定代表人”“被股东”的情形,要第一时间向工商登记部门申诉或向法院起诉,合理选择救济途径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此外,法院还呼吁工商部门加强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力度,完善工商登记自行纠错制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代办机构加强惩戒,规范市场秩序。
男子被限制高消费后才得知莫名当上老板 法院判决撤销登记行为
“对于被冒名登记申请撤销虚假登记行为的,现场核验其身份和材料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受理。”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李欣介绍了虚假登记申诉方式及处理流程,并从实名认证系统不断升级、登记监管衔接更加顺畅等角度通报了该局防范化解虚假登记新举措。
昌平法院行政庭庭长双玉娥还围绕冒名虚假工商登记审查规则发布了三起典型案例。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其中一起案例,2020年6月,某汽车服务公司向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将原法定代表人、股东等变更为徐某,同时大幅减少注册资本。该公司提交了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具有徐某姓名字样签名的股权转让协议等必要材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当日准许变更登记。
2021年4月,该公司因民事纠纷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司和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徐某陈述,其申请购买动车票时发现被限制高消费,才知道自己被登记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等情况。于是徐某诉至法院,要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作出的变更工商登记行为。
该案中,徐某提供的证据证明,其于2018年向派出所申报身份证挂失,并于同日办理了新的身份证,并提供了《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新的身份证原件和旧身份证的复印件。上述被挂失的身份证,即为涉案公司于2020年办理变更工商登记时使用的身份证。徐某还提交了对涉案登记申请材料中徐某姓名字样签名的笔迹鉴定,鉴定意见为与徐某提交的自己签名样本并非同一人书写。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尽到对申请材料的审慎审查义务,但申请文件中徐某的签名字迹经鉴定不是本人所写,不能体现徐某知晓并同意该次登记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申请材料中提交的徐某身份证在变更登记时已经挂失,系被他人冒用。依据上述虚假、冒用材料作出的公司变更登记的相关内容,缺乏基础事实和证据支持,因此法院判决撤销将徐某登记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的登记行为。
线上登记系统和实名认证机制 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虚假工商登记可能
通报会上,双玉娥提示,冒用他人身份证是虚假工商登记最常见的手段,同时还经常有伪造签名的合同、股东会决议等。登记机关在审查登记申请材料时基于现实条件限制,往往只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对于身份证丢失后经挂失补办,新旧证件只要在有效期内,一般人仅根据肉眼无法甄别是否真实有效。对于申请材料上的签名,现实中大量工商登记系委托代办人办理,普遍存在文件代签的情况,故在登记环节过于严格审查材料的实质真实性,既不现实也无法满足当前优化营商环境的需求。
法官表示,在行政申诉或诉讼阶段,在登记机关能够提供符合形式要求的申请材料情况下,当事人对登记系虚假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最好能同时提供身份证被冒用和材料签字虚假的证据。因此,发现身份证丢失应及时挂失并保留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等证明材料,日常生活中严谨妥善处理自己的手写和电子签名,以免诉讼中证据不足导致败诉。当事人若取得法院撤销变更登记的行政判决书,或在登记机关申诉成功,可据此向法院依法申请解除被限制高消费措施。
另外,法官提示,线上登记系统和实名认证机制的更新迭代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虚假工商登记的可能,但虚假登记的风险仍然存在,建议广大群众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静态照片及动态影像,公开发布时尽量打好水印,保证不被盗用。
通讯员 牟文洁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浩雄
编辑/王朝
校对/房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