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养老服务需求的快速增长,由养老服务机构看护老年人成为不少家庭的选择,但如果老人在养老服务机构发生摔倒受伤等意外情况,养老服务机构是否应承担相关责任呢?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判决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2021年,某养老服务公司与张某(入住老人)、郝某(张某家属,付款义务人)签订《养老服务合同》。因张某为重度失能老人,合同据此约定了养老服务公司提供的护理等级收费标准和具体项目。合同签订后,张某入住养老服务公司。2022年6月25日,张某在养老服务公司208号房间内摔伤。
根据现场监控视频,当日上午8时10分左右,张某躺在轮椅上睡觉,轮椅未系安全带,看护人员在离张某1.5米左右的椅子上坐着看手机。8时14分,张某身体前倾从轮椅上栽倒在地面上,头部接触地面流血。看护人员放下手机将其扶起,其他工作人员赶到,清理了地面血迹,将张某移至床上躺下并为其清理了伤口。张某摔倒当日,养老服务公司通知了张某的亲属并拨打了120。同日,救护车将张某送至医院就诊,张某被诊断为外伤、左侧鼻骨骨折、眼睑挫伤、额部皮肤裂伤。此后,张某多次到医院就诊治疗,2022年8月入院记录主诉为“不能经口进食1月”,确定诊断为多器官功能障碍等。2023年8月,张某住院期间去世,死亡原因为呼吸衰竭。
张某家属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养老服务公司赔偿医疗费、救护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张某家属称,养老服务公司在提供养老服务过程中因违约导致张某受到伤害,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养老服务公司辩称,其不存在违约行为,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护理等级为六级而非专人看护,并不要求二十四小时陪同;关于张某在轮椅上睡觉没系安全带问题,养老服务公司称对患有阿尔茨海默症的老人不能一直使用束缚带。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监控视频可以确认,张某系在《养老服务合同》履行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张某已年逾九十且属于重度失能老人,养老服务公司在确保其人身安全方面应当承担更高义务。养老服务公司工作人员在看护过程中存在不专心、未给老人系安全带等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养老服务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养老服务公司主张张某的护理级别并非全时看护,其摔倒属于意外事件。
法院认为,因养老服务公司看护人员在张某摔倒前已巡视到其房间,且根据养老服务公司提交的服务标准内容,该级别特殊需求亦是针对完全不能自理的老人,现因看护人员不专心,未采取系安全带或将轮椅推到安全位置等必要的防止老人睡着后摔倒的措施,养老服务公司应对张某摔倒受伤产生的相应医疗费、救护车费等进行赔偿,赔偿数额根据张某家属提供的相应具有关联性的票据进行核算和认定。
法官提示,守护老年人的晚年幸福,让“养老”变成“享老”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对于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养老服务机构养老保障,法官建议:养老服务机构应加强设施适老化改造,提供适格陪护人员,建立并执行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在更好保障老人安全的同时推动养老品质升级。加强养老护理人员在岗培训,培训内容应涵盖日常照料、特殊护理、保障老人行动安全、正确和妥善应对突发情况等多个方面。同时,应通过明确护理职责和操作规范,建立榜样示范和合理奖惩机制等方式,提升陪护人员的责任感和专业水平,为老人提供专业、细致、温馨的照护服务。
一旦发生老人摔倒受伤等情形,应立即进行急救、检查伤势,根据情况及时送医,向家属告知老人摔伤情况及处理经过,保持密切沟通,并注意加强巡视观察,分析风险因素,消除安全隐患。选择养老服务机构时,老人和家属不轻信养老服务机构的宣传,需注重实地考察,切身了解环境设施、护理人员素质等真实情况。签订养老服务合同时,要明确约定养老服务机构的看护义务和违约责任。
老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后,子女仍需重视对老人的日常探视和关怀,发现安全隐患或其他问题时及时处理,加强与护理人员沟通,及时了解老人实际需求。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屈畅
编辑/王朝
校对/董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