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鉴赏期上做文章网购翡翠能不能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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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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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线上交易的形式越来越多样,一些消费者会通过微信、朋友圈等社交软件购买商品,甚至是价值较高的商品,但通常不会和商家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此时消费者的权益应当如何保护?双方沟通过程中的承诺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案件中买家通过微信购买了翡翠手镯,卖家在微信聊天中承诺24小时鉴赏期,买家收货后发现货不对板,能否要求在24小时鉴赏期内退货退款呢?

【案件回放】

原告李某在某二手交易平台上看到梁某售卖的翡翠饰品,沟通过程中,梁某以微信朋友圈有更多款式及交流方便为由在同日加了李某微信。李某选中一只翡翠手镯并通过微信转账及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货款约6万元。梁某在微信聊天中承诺有24小时鉴赏期,不满意可以退款,且承诺手镯加工好发货前会给李某发起货照片。

然而下单一周后,李某直接收到了与当时挑选的颜色、样式完全不符的手镯,此前也未曾收到任何照片。李某于收货次日按梁某的邮寄地址将镯子退回并要求退款,梁某拒收快递且拒绝退款。后李某多次索要货款无果,遂将梁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梁某退还手镯货款约6万元。

梁某不同意李某退货退款的诉讼请求。辩称,其在微信上按李某要求推荐了翡翠毛坯料子,双方协商价格后达成加工定制的协议。梁某按照李某的要求进行了加工,定制好产品后通过快递的方式寄给了李某,李某已确认收取。梁某已履行完成了合同约定,合同目的已实现。而李某在收到货后因与其自身的心里期望值有差别,便要求退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的情形下通过微信沟通的方式确认了货物鉴赏期,该约定对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约束力,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关键。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根据查明的事实可知,梁某通过微信沟通的方式向李某推荐了两款翡翠手镯毛坯料,李某选定其中一款并告知了梁某。双方磋商后确定了价款,李某已向梁某支付货款。由此可知,双方达成了买卖手镯的合意。双方通过微信沟通之后并未再行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双方通过微信沟通的方式确认的关于货物价款、质量、鉴赏期的沟通内容均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关于鉴赏期,微信聊天中梁某明确承诺24小时鉴赏期内无人为破坏且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形下可以退货。双方对于24小时鉴赏期有不同的理解。李某认为24小时鉴赏期是收到货物后24小时内鉴赏期,不满意可退货退款。梁某认为24小时鉴赏期系从毛坯料加工完毕后可以发货(俗称起货)时开始计算。

对此争议如何解释,法院认为,首先,如果按照梁某主张的24小时鉴赏期,即起货完成后梁某应告知李某,并在其通知到达李某后24小时内李某有权提出退货退款请求。但实际履行过程中,梁某在起货完成后并未向李某发送相应照片,亦未告知李某起货完成时间,从而导致李某无从知晓起货完成时间,李某依约应享有的24小时鉴赏期即无从开始起算。其次,实际履行中起货完成后梁某在未通知李某的情况下,直接向李某邮寄案涉货物。即李某首次见到案涉货物的时间即为其签收货物之时。李某主张其于签收之日起24小时为鉴赏期更具有合理性。李某于收到货物次日提出退货退款,其主张符合双方之间的约定。

最终法院判令梁某退还李某货款约6万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1.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合同关系能否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本案中,梁某和李某以微信沟通的方式交易翡翠手镯,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快递单等证据能够证实,双方达成了买卖手镯行为的合意,行为合法有效。对价款、质量、鉴赏期等交易内容的约定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拘束力。李某履行了支付货款的合同义务,梁某应按照沟通内容履行交付货物的合同义务。

2.线上购物无理由退货制度如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通过网络销售商品,消费者一般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特殊商品除外。同时该条款亦明确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本案中,买卖双方对无理由退货的时间作出了不同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约定,该约定应当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卖方承诺了24小时鉴赏期,24小时鉴赏期内无人为损坏且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形下不满意可退货退款。24小时鉴赏期即为本案中的无理由退货期限。

【法官提示】

通过线上聊天方式进行网购虽然便捷,但风险亦需防范:

卖家应确保商品信息真实,描述准确,诚信经营,及时履行售后服务承诺。

买家在购物前,要核实卖家身份与信誉,了解商品详情,要求卖家提供清晰的商品图片或视频,理性判断价格与质量。交易时,使用平台正规流程,避免私下交易,务必保存好聊天记录与转账凭证,以便维权。遇纠纷时,保持冷静,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如平台投诉机制或法律途径,切勿采取过激行为。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电商平台及社交媒体中线上交易行为的监管,建立健全线上购物交易规则与监管机制,严厉打击虚假宣传、售卖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

文/龚星(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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