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率先立法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 交易全程电子化
南方都市报 2024-12-06 11:35

日前,广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广东省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昨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解读《条例》相关内容。发布会透露,《条例》是全国首部专门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共二十条,对明晰资产产权、规范收益分配、创新发展模式、发展物业经济、拓展居间服务、探索经营性财产参股等作出规定。

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黄伟忠介绍,《条例》以“小切口”立法聚焦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涉及的运行机制和发展途径两大方面,加强扶持保障和监督管理,突出以创新思路解决实际问题,作出了体现广东特色的具体规定。

交易电子化

用信息化手段强化“三资”管理

广东作为经济大省,农村集体经济体量位居全国第一。截至2023年底,全省共有村组两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24.49万个、村组两级农村集体资产达到1.31万亿元;全省农村集体经济总收入1850亿元。

产权明晰、分配合理的运行机制,是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持续发展的关键。《条例》对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作了详细规定。

在推进实现产权明晰方面,《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做好农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确权登记,依法确认其所有权及使用权。同时,指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定期对农村集体财产进行资产清查。

在推动收益合理分配方面,《条例》从细化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有关收益分配规定、发挥政府指导作用的角度,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实际,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公积公益金提取和使用办法。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二级巡视员黄孟欣表示,《条例》总结部分地区建设运用集体产权交易流转平台、实施线上交易的做法经验,首次通过地方法规明确“农村集体财产的流转交易应当通过公开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为广东全面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建设、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监管提供了法律支撑。

黄孟欣透露,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将制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省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推动数据全量上传和互联互通,实现交易全程电子化。不断优化资产统计、核查、监督、预警等功能,实现全周期闭环监管。创新清产核资方式,借助地理信息和测绘技术,绘制农村集体资产监管“一张图”,直观展示集体资产信息,推动清产核资全覆盖,为发挥资源资产聚合优势、实现价值挖掘和基层高效治理奠定基础。

总结典型经验

对四类多样化发展途径作出规定

“百千万工程”实施以来,广东积极探索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有效途径,涌现出韶关“强镇富村公司”、云浮“政银企村户(共建)”、湛江村集体在广州发展“飞地经济”、梅州“产业村长”等一批生动实践。

黄伟忠表示,《条例》结合实地调研和典型案例,总结提升了有代表性的发展模式创新做法。一方面,列举了四种主要做法,为其他地区提供借鉴参考。另一方面,以“其他合法、适宜的发展模式”的兜底性规定,为下一步改革探索明确原则、预留空间。

此外,《条例》逐一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的“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经营性财产参股等”四类多样化发展途径,作出了具体规定。

针对资源发包,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盘活资源资产,如支持依法盘活闲置的土地、房屋、设施,发展温泉疗养、水上漂流、休闲露营、学农劳动、研学实践、科普教育等符合乡村特点的经营性项目。

针对物业出租,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升级改造集体物业,或者购置、置换、建设有关经营性物业资产,增加集体物业增值收益。

针对居间服务,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助对接或者直接提供有关农业生产性服务,设立或者参股经营公司开展有关社会化服务。

针对经营性财产参股,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托产业园区、特色小镇、创业基地等平台,投资符合产业发展规划、成长性良好的企业或者优质项目。

细化保障政策

探索“补改投”财政扶持方式

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突出困难主要集中在缺乏土地、资金、人才等方面,《条例》坚持问题导向,有针对性地规范有关扶持发展的新举措。

推动产业发展:《条例》鼓励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科研机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供销合作社等发挥带动作用,促进农村产业发展,并规定推动农村物流降本增效和畅通农产品流通渠道。

强化土地保障:《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配套设施农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的规模和布局等需求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加强资金扶持:《条例》明确创新财政扶持方式,探索通过将直接补助改为股权投入等方式,引导各方面资金支持经济薄弱村等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注重人才支持:《条例》对经营管理、金融、科技等方面人才的支持措施作出了规范。针对农村经营管理人才队伍薄弱的问题,第十八条在培养选拔、引进激励、交流服务等方面加以规范。针对缺乏金融、科技专业人才的问题,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支持派驻金融人才、科技人员等参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促进工作。

此外,《条例》通过明确监督指导规范,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防控风险、防范农村集体财产流失提供支持。

文/卢婉珊

供图/视觉中国

编辑/倪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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