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哀牢山网络“爆红” 楚雄管护局发访客须知:楚雄州辖区未开展参观、旅游活动项目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4-10-06 12:27

近日,有视频博主独自进哀牢山收集材料的视频在网络引发关注,之后云南哀牢山在网络爆红,相关话题多次登上热搜。10月6日,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哀牢山自然保护区楚雄管护局和双柏县管护分局连续发布三条消息,提醒公众禁止进入自然保护区开展各类未经批准的人为活动。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楚雄州辖区未开展参观、旅游活动项目,严禁擅自进入保护区开展各种徒步、健行、拓展运动、登山、探险、穿越、露营等活动。

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楚雄州辖区未开展参观、旅游活动项目

在云南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楚雄州辖区访客须知中,楚雄管护局表示,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进入云南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楚雄州辖区。保护区内原住居民和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除外。

禁止任何人进入云南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楚雄州辖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云南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楚雄管护局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楚雄州林业和草原局批准。

禁止在云南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楚雄州辖区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云南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楚雄管护局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楚雄州林业和草原局批准。从事科研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科研成果的副本提交云南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楚雄管护局。

需进入云南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楚雄州辖区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应当事先向云南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楚雄管护局提出申请和活动方案,经楚雄州林业和草原局批准后,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并服从云南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楚雄管护局的管理。

云南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楚雄州辖区未开展参观、旅游活动项目,严禁擅自进入保护区开展各种徒步、健行、拓展运动、登山、探险、穿越、露营等活动。在自然保护区内的原住居民和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自然保护区的各项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接受云南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楚雄管护局的管理。违反规定者,按自然保护区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访客应确保自身安全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应积极开展自救,同时就近向自然保护区管护机构、属地党委政府、公安机关求助,但访客应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财产损失、救援产生的费用,甚至人身伤亡的后果。

楚雄市管护分局:未经批准不得擅入保护区开展科学考察、登山探险等

在禁止进入自然保护区开展各类未经批准的人为活动的告知书中,楚雄市管护分局表示,近年来,随着保护区周边交通条件的改善,越来越多的人违反法律法规未经批准进入保护区开展各种人为活动,对野生动植物造成气味、声音、靠近、光线、生境、疫源疫病等干扰,甚至出现违规用火造成火灾隐患、随意丢弃垃圾、挖取腐殖质土、挖走珍稀植物、直接捕杀野生动物等严重破坏保护区环境资源的行为。虽然每个人或许产生的干扰很少,但许多人累积造成的干扰强度将是巨大的,甚至远远超过生态环境承载力和野生动物耐受力。支持自然保护,最好的行为就是不随意进入保护区让动植物们自然生长,不受干扰。

云南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楚雄市片区位于西舍路镇辖区内,总面积4656公顷,全部为国有林。禁止进入自然保护区楚雄市片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采摘、野外用火等对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有影响和损害的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开展科学考察、登山探险、穿越、游憩、拍摄等对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构成干扰的人为活动。

对未经许可,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开展科学考察、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登山探险、穿越等活动的团体、组织或个人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责任和经济损失由团体、组织或个人承担;自然保护区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有关规定的团体、组织或个人将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双柏县管护分局:对违反《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的将依照法律法规处罚

此外,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双柏县管护分局也发布了禁止进入自然保护区开展各类未经批准的人为活动的告知书。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双柏县片区位于鄂嘉镇辖区内,总面积10060公顷,全部为国有林。禁止进入自然保护区双柏县片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采摘、野外用火等对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有影响和损害的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开展科学考察、登山探险、穿越、游憩、拍摄等对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构成干扰的人为活动。

对未经许可,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开展科学考察、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登山探险、穿越等活动的团体、组织或个人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责任和经济损失由团体、组织或个人承担;自然保护区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有关规定的团体、组织或个人将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实习生/钟雨露 陈蕊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李涛
校对/吴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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