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清算公司注销 股东承担清偿责任
法治日报 2024-08-18 20:10

薛某等10人分别与某教育咨询公司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某教育咨询公司辅助薛某等人参加高等教育(含专科、本科等学历层次)自学考试的培训项目,授课方式为直播或者录播,并提供循环听课服务。工作人员承诺考试通过之前均可通过平台听课。薛某等人交纳了培训费。

然而,某教育咨询公司只能提供录播课程,网络平台无法登录。薛某等人的培训项目为专本连读,平台关闭前仅学习了专科部分课程并通过部分考试,本科尚未开始学习。随后,某教育咨询公司办理注销登记。

经查,某教育咨询公司是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席某。公司注销后,薛某等人将席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其全部培训费用。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被告某教育咨询公司购买自考课程,并支付了相应的培训费用,已与其形成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应履行授课义务。原告均接受某教育咨询公司一定时间的教课服务并通过了部分考试,对于原告要求退还课程费用的请求,酌情予以支持,过高部分不予支持。

某教育咨询公司在未经清算的情况下办理注销登记,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席某分别退还原告薛某等人相应比例的培训费用。

法官庭后表示,一般情况下,公司解散和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进行,若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债权人有权主张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本案中,某教育咨询公司注销后,法人主体资格消灭,其已无法履行服务合同,众原告成为该公司的债权人,股东席某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其故意逃避债务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相关债权人利益。法院依法判决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效维护了债权人利益,也打击了股东利用有限责任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文/记者 赵红旗 通讯员 代文官 王红

编辑/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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