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虚构简历入职被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可解除合同且无需支付补偿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4-07-29 18:54

7月29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北京丰台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员工因虚构简历入职,后不能胜任岗位要求,被单位起诉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最终法院支持该公司诉求。

据了解,2023年6月19日,王某入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从事财务工作。应聘过程中王某提交《应聘简历》,载明了教育背景、获取证书、工作履历信息等。入职当日,王某将上述信息填入《入职登记表》,王某签署的《入职登记表》载明:“本人已对入职登记表的填表要求进行了认真、仔细阅读,并确认所有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郑重承诺:如填报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将承担一切责任。”王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23年6月19日至2026年6月18日,其中试用期2023年6月19日至2023年9月,合同中第三条及第六条明确约定,“劳动者未能达到录用或考核条件、违反任一甲方规章制度、不能提供入职所需材料或提供不真实、不合法、无效的材料或陈述的,均属于不符合用人单位录用条件的情形,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保证向用人单位提供的所有材料均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向用人单位陈述的一切信息资料均是真实的。劳动者如有违反上述承诺的,视为欺诈,劳动者愿意个人独立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愿意接受用人单位据此解除本合同的决定。”

2023年8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经了解和调查,证实王某录用时填写的员工登记表存在虚构教育背景、获取证书、工作履历信息等情形。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23年9月18日通知王某解除劳动合同,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并同时声明“不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

收到上述通知后,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仲裁裁决支持王某的仲裁请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无法提供其《应聘简历》《入职登记表》中所记载的大学英语四、六级证书;无法解释《应聘简历》《入职登记表》中所记载的“2010年9月至2014年7月本科就读”与《毕业证书》中记载“2011年2月至2013年7月业余学习”内容上为何存在差异;亦无法解释其此前任职单位开具的离职证明中“经理助理”与其《应聘简历》《入职登记表》中所记载的“财务主管”职位上为何存在差异。结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交的王某在试用期内工作状态、工作成果不符合岗位要求的证据,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入职时提供虚假工作履历的行为违反了其在《员工声明》中所作承诺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亦有违劳动者的忠实勤勉义务,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应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案件现已生效。

通讯员 杨士霞  汪希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浩雄
编辑/倪家宁
校对/董一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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