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定代表人不配合清算 武汉硚口法院:罚款10万元
武汉晚报 2024-07-29 19:31

不配合公司清算,导致进度一拖再拖。7月24日,记者从武汉市硚口区法院获悉,该院对不履行清算义务的某单位法定代表人顶格罚款10万元。

某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营资产为一栋自有商厦。张某是该公司的控股股东,自2010年起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股东之间对公司经营管理及利润分配问题产生较大分歧。其间,张某还因挪用资金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与其他股东之间的矛盾逐渐尖锐,公司难以为继。

2022年,经股东李某申请,硚口区法院以该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遭受重大损失为由,判决解散该公司。随后,该公司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该公司一直未能自行成立清算组。直至2023年,股东陈某向硚口区法院申请对该公司强制清算,硚口区法院裁定受理并指定清算组对该公司进行清算。

然而,清算过程并不顺利。张某作为公司最大股东,一直拒绝履行清算义务,对清算组的方案置之不理。承办法官多次对张某释法说理,告知其不配合清算将面临的法律后果。张某虽口头应下,却始终不见行动。

为保障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来到张某的住处,向其送达了处罚预警告知书。鉴于张某仍不主动配合清算,硚口区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张某作出了顶格罚款10万元的决定。

事后,张某对罚款不服,申请复议。武汉中院复议驳回张某的申请,维持原决定。目前,该罚款决定已执行到位。

此次处罚决定,是硚口区法院首次对强制清算企业负责人开展的司法处罚。

该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处罚不是目的,而是保障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强有力措施。希望当事人和各市场主体能够以此次处罚为警示,积极履行相关义务,维护市场和谐稳定。(文中系化名)

文/耿珊珊 肖萍 乔臻 朱思凝

编辑/倪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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