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城市更新过程中私有房屋征收,北京征意见
北京日报客户端 2024-04-19 11:30

4月19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发布公告,对《关于城市更新过程中对私有房屋实施房屋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

全文如下:

关于对《关于城市更新过程中对私有房屋实施房屋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为积极做好我市城市更新工作,平稳有效衔接本市房屋征收政策规定,依据《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起草了《关于城市更新过程中对私有房屋实施房屋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4月19日至4月26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zhengshou@zjw.beijing.gov.cn。

2.通讯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达济街9号院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征收拆迁管理处(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3.电话:010-55597301

4.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beijing.gov.cn),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附件1:《关于城市更新过程中对私有房屋实施房屋征   收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附件2:《关于城市更新过程中对私有房屋实施房屋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4月19日

附件1

关于城市更新过程中对私有房屋

实施房屋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为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积极推动城市更新工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等有关规定,经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将本市城市更新过程中对国有土地上私有房屋实施征收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在城市更新工作中,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物业权利人腾退协议签约比例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与未签约物业权利人经申请区人民政府调解后不成,且该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共利益确需征收私有房屋的,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可向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提交房屋征收申请。

二、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在提交房屋征收申请时,需同时提交城市更新项目批准文件、规划意见及物业权利人腾退协议签约比例证明材料、未签约物业权利人调解情况证明材料等文件。

三、收到征收申请后,区人民政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等规定,审核项目是否符合房屋征收条件,对符合房屋征收条件的建设项目,按照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城市更新过程中对私有房屋实施房屋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以下简称《城市更新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城市更新过程中,需要对私有房屋进行腾退的,实施主体可以采取产权调换、提供租赁房源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进行协商。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物业权利人腾退协议签约比例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实施主体与未签约物业权利人可以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调解。调解不成且项目实施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共利益,确需征收房屋的,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未签约的房屋实施房屋征收。”

为落实《城市更新条例》要求,有效衔接我市房屋征收法规政策,明确城市更新工作中对部分私有房屋征收路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关于城市更新过程中对私有房屋实施房屋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作为《城市更新条例》的配套文件。

二、起草工作过程

2023年11月,初步组织部分区及有关单位进行研究。12月上旬,再次组织部分区深入研究并形成《征求意见稿》初稿。2024年1月,组织部分区及市级有关部门对初稿进行专题研究。1月中旬,正式征求全市各区及相关部门意见。起草过程中充分汲取各方意见建议,不断修改完善,3月底形成《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共四条,主要包括:城市更新中对私有房屋实施征收的必要条件,房屋征收申请主体,实施征收前置要件,与本市房屋征收实际工作衔接方式,施行时间等内容。重点明确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文件制订的法规依据及出台的目的、意义、适用范围。

二是明确了实施征收的必要条件及房屋征收申请主体。明确对需要腾退私有房屋的城市更新项目,前期通过协议腾退的方式与物业权利人签约。当签约比例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未签约物业权利人经项目所在地区人民政府调解无果,且该城市更新项目又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所规定的公共利益及活动内容,为有效推进城市更新项目进程,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可通过房屋征收的形式予以实现。

三是结合《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明确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向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提交房屋征收申请时,需同时提交城市更新项目批准文件、规划意见、物业权利人协议签约比例证明、未签约物业权利人调解情况证明等前置要件。

四是明确区人民政府在收到征收申请后,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等法规政策,审核项目是否符合房屋征收条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方可纳入房屋征收,后续具体实施办法则按我市现行房屋征收政策执行。

编辑/谭卫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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