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菏泽一案件当事人随意涂抹证据原件 被法院罚款2000元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4-02-21 17:40

据山东菏泽牡丹区人民法院2月21日消息,近日,牡丹区法院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对案件当事人随意涂抹证据原件的行为依法罚款200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菏泽某某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对账单,民二庭承办法官马营军在审查时发现,原告曾于2023年就该纠纷向法院起诉过,并提交过一份对账单,后向法院申请撤诉。法官在对比两次提交的对账单后发现,本次原告提交的对账单内容存在马克笔涂抹的部分。

承办法官询问并释明法律规定后,原告菏泽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甲某认可本案提交的对账单中,被告某某有限公司承诺的“2023年底付50%,2024年底付50%”内容系其本人用黑色马克笔涂抹划掉。经承办法官训诫,甲某表示现已认识到自己在未与被告方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将有关内容划掉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对案件审理造成了不良影响。鉴于甲某认错态度良好,且其行为并未对本案审理造成实质性的妨碍,牡丹区法院作出(2024)鲁1702司惩1号决定书,依法对甲某罚款2000元,甲某已于司惩决定书送达当日交纳全部罚款。

法官表示,双方当事人存在纠纷,诉至法院的意义是为了解决双方矛盾,理清纠纷内容,而不是当事人利用涂抹的证据材料获取不当利益的途径。对于涂抹损毁证据材料的行为,当事人不仅违反了民法典的诚信原则,还妨害了正常的民事诉讼,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法律神圣,法庭庄严,任何人在法庭上都要遵守法庭秩序。任何妨碍法庭审判、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惩处,情节严重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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