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相关部门负责人:持续加大私募基金犯罪惩治力度
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号 2023-12-26 10:43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行业发挥功能作用。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健全资本市场功能,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优化资金供给结构,把更多金融资源用于促进科技创新、先进制造、绿色发展和中小微企业。私募基金作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在促进股权资本形成,有效服务实体经济,发挥投资功能,助推经济发展和创业投资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以“私募基金”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私募基金管理人挪用、侵占私募基金财产,在私募基金运营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影响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为有力打击各类私募基金犯罪活动,充分发挥私募基金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科技创新等功能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从全国各地办理的私募基金犯罪案件中选出5个典型案例予以发布,这些案例聚焦法律适用,明确办案争议问题,对预防和打击私募基金犯罪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负责人、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应记者关切。

问:这批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有哪些特点?

答:此次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认真筛选、充分沟通,从近年来判决生效的私募基金犯罪案件中挑选出5个在案件办理、法律适用方面有亮点、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这批典型案例有以下特点:

一是彰显依法从严惩治私募基金犯罪,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态度。5个典型案例,有的通过立案监督对集资诈骗犯罪嫌疑人依法追诉;有的通过综合运用间接证据有力证明在私募基金复杂运作过程中的挪用、侵占犯罪;有的积极追赃挽损,不让犯罪分子获得任何经济上的好处。各案均根据犯罪事实、情节,依法判处罪责刑相适应的刑罚。司法机关通过准确适用法律,对私募基金犯罪各环节、各类主体违法犯罪依法追责,彰显依法从严惩治的司法态度,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是覆盖当前私募基金领域犯罪的主要类型,指导办案,加强警示教育。5个典型案例发生在私募基金募集、投资、管理全过程,涉及私募股权基金、私募证券基金,已备案基金和未备案“伪基金”,涵盖了非法集资犯罪和私募基金管理人侵害投资人利益的挪用、侵占、商业贿赂犯罪等私募基金领域常见多发犯罪。这些案例不仅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对司法办案工作具有指导意义,而且为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划出了“红线”“底线”,教育警示从业人员要合法募资、合规投资、诚信经营。同时,也是向社会公众提个醒,哪些行为是非法集资,哪种情况下投资利益可能受损,切勿贪图小利盲目投资,依法行使投资人权利,维护合法利益。

三是体现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惩防私募基金犯罪工作成效。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私募基金行业发展,各有关部门大力推进私募基金领域相关立法、执法和司法工作,依法惩治私募基金违法犯罪。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检察职能,严把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准确指控证明犯罪;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能,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定罪量刑,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挽回投资人损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过依法惩治私募基金领域非法集资、挪用、侵占、商业贿赂等违法犯罪,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共同为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问:检察机关在惩治和防范私募基金犯罪工作中发挥了怎样的职能作用,采取了哪些有效举措?

答:检察机关始终将依法惩治私募基金犯罪,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摆在履职尽责的重要位置,在坚持依法办案的同时,及时明确执法司法标准,为私募基金行业依法规范经营、依法完善监管提供法治保障,坚守维护金融安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检察职责。

一是加大私募基金犯罪惩治力度。2021年至今,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私募基金犯罪2085人。2022年、2023年,最高检挂牌督办两批16起重大私募基金犯罪案件,目前已有13起依法提起公诉,5起已作出判决。此次发布的郭某、王某职务侵占案即是第一批督办案件。2023年最高检发布的第44批指导性案例中张业强等人非法集资案,明确区分合法私募与非法集资的法律适用规则。各级检察机关通过高质高效办理一批社会关注的重大案件,形成警示震慑效应,以检察履职为私募基金行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是加强办案指导,明确司法标准。2022年4月,最高检会同公安部联合发布了修订后的经济犯罪立案追诉标准,对私募基金领域多发常见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等罪名的立案追诉标准予以修订。目前,正在研究起草办理私募基金犯罪案件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和证据审查标准。此次,联合最高法院发布5个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对当前该类案件在指控证明思路、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予以明确,指导新领域案件办理。

三是依法保护投资者权益。投资者保护是依法从严打击私募基金犯罪的重中之重,检察机关把追赃挽损贯彻办案全过程,坚持“应追尽追”原则,通过“一案双查”洗钱犯罪线索、商业贿赂犯罪线索等多种手段,尽最大可能帮助投资者挽回经济损失。

四是结合办案开展诉源治理、犯罪预防工作。各级检察机关紧密结合监督办案,协助把脉私募基金管理人、机构投资者、金融监管部门在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和管理监管漏洞,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把标本兼治的工作做深做实做细。认真落实普法责任,结合办理的案件,利用传统媒体、门户网站、“两微一端”以及警示教育、现场普法等多种方式,开展金融犯罪法治宣传教育,增强群众的金融投资法律意识、风险意识,提高金融违法犯罪风险的识别、防范能力。

问:人民法院如何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从严打击私募基金犯罪,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

答:人民法院切实贯彻中办、国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全面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同配合,依法严惩私募基金犯罪,切实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一是依法严惩私募基金犯罪。私募基金犯罪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资金募集端,以非法集资类犯罪为主,也有部分诈骗类犯罪;二是资金使用端,涉及挪用资金、职务侵占、操纵证券市场等犯罪。2021年至2023年10月31日,全国法院共判决私募基金犯罪1888人。始终坚持从严惩处私募基金犯罪,依法应当重判的坚决予以重判,充分发挥刑法的震慑作用。同时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重点打击组织、策划、指挥者和非法利益的主要获得者,对于受指使参与的初犯、偶犯从轻处罚,对于积极退赃退赔或者自行化解风险并取得良好效果的,依法从宽处罚,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是健全完善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政策。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修订后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非法集资犯罪定罪量刑标准和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为打击私募基金非法集资犯罪提供了法律政策依据。解释明确了认定非法集资行为的四个法律要件,规定“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方式。司法实践中,对于假借私募基金名义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包括以私募基金为名的“自融”行为,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及社会性四个特征的,依法认定为非法集资犯罪。例如,在2022年“人民法院这十年”金融犯罪审判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上发布的“上海阜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集资诈骗案”,就是持牌私募机构非法集资犯罪的典型案例。

三是健全完善协作机制。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证监会加强沟通协调、协作配合,就私募基金所涉非法集资、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等有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论证,共同研究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健全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形成强大工作合力,确保打击有力、惩治有效。注重统筹做好案件审理、追赃挽损、财产处置、维护稳定等工作,妥善处理重大涉众型私募基金犯罪案件,始终将追赃挽损贯穿案件审判处置全过程,最大限度减少投资损失,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有力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稳定。

问:下一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将在哪些方面重点加大私募基金犯罪打击力度?

答:一是持续加大私募基金犯罪惩治力度。用足用好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依法处置私募基金犯罪。坚持穿透式审查认定思路,准确认定 “伪私募”,对以私募为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能让犯罪分子穿上“私募”的伪装而逃避法律的制裁;正确区别各类私募产品结构和性质,对于以隐蔽手段侵占、挪用私募基金财产、资金的,准确认定犯罪手段和法律关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能让广大的受害投资者因为复杂的金融结构而“求助无门”。将追赃挽损贯穿于办案全过程,注重引导公安机关及时追查涉案财产,依法适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做好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工作,最大限度为投资者挽回经济损失。

二是加强与证券监管机构、公安机关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各级检察机关加强与证券监管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会商研讨、预防宣传等多个方面开展常态化协作;各级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加强与公安机关在引导侦查、明确指控证明思路、统一法律适用等方面的互相探讨和合作,进一步提升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合力,稳妥防范化解行业风险。

三是助推行业治理。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办案过程中所反映出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投资运作以及行业治理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司法建议、及时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提出加强和完善行业合规建设的意见建议,惩犯罪治已病,防犯罪治未病,助推行业治理,更好地服务保障经济发展大局、维护金融安全。

(原标题为《“两高”相关部门负责人就联合发布依法从严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编辑/樊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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