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小聚后驾车回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同饮者共同担责
法治日报
2023-11-05 21:16
近日,贵州省威宁自治县二塘镇伍某某过生日,邀约陈某某、王某某等人小聚,聚餐过程中大家都饮了一些酒,聚餐结束,陈某某驾驶摩托车回家,于凌晨三时发生交通事故并当场死亡。
陈某某的家人认为,伍某某、王某某等7人作为陈某某的同饮人,未尽到安全护送义务,应对陈某某的死亡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前不久,陈某某家人就该案件向二塘司法所申请调解,经过十余个小时的调解,最终多方达成调解协议,并承诺在约定的期限内赔付款项必须全部支付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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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
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共同饮酒人在饮酒过程中对其他饮酒人负有提醒、劝阻和通知的义务,对醉酒者负有看护、照顾和护送的义务,此护送义务包括将醉酒者安置在对其人身不构成威胁的情况下。若共同饮酒人未在饮酒过程中和饮酒后履行义务,当因饮酒造成人员伤亡时,同桌饮酒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由于饮酒者本人存在过失,可以减轻同桌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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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四种行为同桌饮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
1.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感情深、一口闷”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故意性劝酒,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3.不安全护送,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酒后驾车不劝阻,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或者损害性行为。
在此提醒大家,饮酒要适度,喝酒莫开车,酒局不劝酒!若处理不当,出事需担责!
文/记者 王鹤霖 王家梁 通讯员 袁萍 洪婷
编辑/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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