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首推“执法复议标准一体化”:一条“准绳”牵到底 一套“标准”止纠纷
广州日报 2023-10-30 11:32

行政复议是个人或单位对某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而依法向其上一级机关(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监督的救济制度,与行政诉讼并列为“民告官”两大途径。

随着上世纪60年代出生人口逐渐进入退休年龄,涉社保类行政复议案件逐渐增多。今年前三季度,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受理社保类行政复议案件417件,预计明后年政务窗口社保业务量及相关行政争议仍会快速增长。

广州市司法局作为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在受理和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发现市民群众经常反映社保业务有关的《办理结果告知书》《行政复议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看不懂”“问不清”等问题。

为解决这些痛点、堵点,广州市司法局联合市社会保障部门试点推行“执法复议标准一体化”,增强法律文书的说理充分性、回应针对性和语言通读性,努力使群众看得懂、心里服;统一用法标准,不因不同业务办理人员、案件审理人员而差异,也不因同一业务办理人员、案件审理人员而前后差异,这一创新举措为实质性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加强诉源治理提供了样板,在全国属于首次。

法律文书“看不懂”“问不清”

群众对行政处理结果不满意

“我的经历为何不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的条件?”“审核条件的依据在哪里?”“我的档案证据材料很清楚,会不会是相关部门搞错了?”“为什么同事可以审核通过,我却不符合”……

在繁忙的广州市行政复议接待窗口,涉社保类行政争议而申请行政复议的群众,带着满肚子疑问而来。

“来申请行政复议的当事人,基本都是因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结论。但是有部分社保类案件当事人前来还有一种原因,就是看不明白手上的法律文书,所以过来咨询。”行政复议窗口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因为法律文书上明确写着“如有异议,可申请行政复议”的字样,“有的群众没想着要申请行政复议,甚至还不清楚什么是行政复议。”

梳理群众意见建议后,广州市司法局发现不少涉社保类的群众诉求中,集中反映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规定繁多,部分实施时间久远,部分调整变化大,导致有关执法和办案文书“看不懂”“问不清”“理解不了”等问题,而沟通不及时和不充分,令群众对行政处理结果不满意,从而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寻求咨询、解释。

“说理沟通用法”标准统一

让群众“看得懂”“心里服”

“要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跳出‘复议’看‘复议’。”一级调研员(市管)李毅表示,广州市司法局将行政复议办案思维由居中裁判向化解和预防矛盾纠纷转变,选择与社会民生紧密的社保类案件作为试点,将前端行政执法与后端复议监督串联起来。

今年第二季度,广州市司法局联合市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制定了“执法复议标准一体化”工作指引,确立25条共同标准。

具体而言,将群众经常办理、容易产生行政争议的社保业务细化分类,确定每一种类型的审核条件及相应法律政策依据,制定规范化、格式化的办理结果告知书、行政复议答复书、行政复议决定书新模板,解答常见问题和疑问。

复议二处副处长罗煜告诉记者,最直观的变化是实现“三统一”:统一说理标准,增强有关法律文书的说理充分性、回应针对性和语言通读性,努力使群众看得懂、心里服,从源头减少复议和诉讼案件量;统一沟通标准,使行政执法部门和复议机构理解统一、沟通顺畅,从根本上提升行政执法和复议办案效率;统一用法标准,从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到行政诉讼,不因不同业务办理人员、案件审理人员而差异,也不因同一业务办理人员、案件审理人员而前后差异。

比如,申请人从原工作单位获取当年原始资料是最快捷的方式,但也存在原工作单位已注销、现保存有关资料单位不配合等,导致申请人无法获取的情形,反复研讨后确定了统一标准——社保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有效线索以公对公名义帮助取证。

优化《办理结果告知书》内容

详列审核条件方便群众对照

“我原来在外省工作,向社保部门申请社保业务,当时拿到审核不通过的《办理结果告知书》后,抱着试一试的心态过来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申请人张女士说。

工作人员告诉张女士,其之前办理业务时所提交的资料不齐全,导致审核不通过。在详细指引下,张女士找到有效证据材料后重新申请,顺利通过审核。

“因为社保领域的业务涉及政策规定数量多、历时久,要准确理解并不容易。”市社保中心工作人员表示,“希望让来办事的市民群众更容易理解这些政策规定,知晓我们审核的标准和依据,从而减少行政争议。”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发现,《办理结果告知书》记载内容过于简单,导致部分当事人看不懂,因而申请行政复议。总结常见问题后,市司法局和社保部门优化了《办理结果告知书》。

“例如,社保类的政策规定并不容易查找,仅告知什么规定第几条,而没有具体条文内容,会增加当事人理解的难度,在新的文书模板中予以增加。”复议案件经办人曾俊茗告诉记者,新的文书模板还增加了审核条件的各项内容及其依据,明确告知当事人审核的条件以及其不符合哪项条件,好让当事人对照工作经历,明确审核不通过的原因。

行政复议机构在事前介入

成化解行政争议“预防针”

行政复议作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的一个有效方式,属于事后监督。群众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寻求救济。

复议二处副处长罗煜表示,“执法复议标准一体化”是推动诉源治理的重要举措,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前,行政复议机构就已经介入,与行政机关共同完善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减少事后的矛盾纠纷。

可以说,“执法复议标准一体化”工作是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预防针”和“推进器”,在全国尚属首次。

据了解,“执法复议标准一体化”推行以来,市级复议机关办结社保类行政争议复议案200余件,当事人“看不懂”“问不明”的情况少了,与复议机关、一线业务承办部门的沟通更顺畅,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高效性”更加突显。

同时,复议受理窗口人员指引申请人先行到社保部门进行咨询的情况大量减少,既节省当事人时间,又不会让群众误以为行政复议机构在“踢皮球”,提升了行政复议的公信力。

虽然加强了社保领域有关法律文书的说理性和通读性,但这并不意味着群众的核心诉求得到了实质性解决,部分群众依然会来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二处处长李德珠表示,广州市司法局坚持“调解优先、能调则调、当决则决”的调决相结合原则,与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建立案件调解协作机制。

“执法复议标准一体化”之下的行政复议调解,让群众感受到行政执法、复议监督标准的连贯、统一,清楚其社保业务审核不通过的具体原因,理解办理结果,进而推动矛盾的实质性化解。

专家观点

“一体化经验”可推广至住房保障公积金等领域

(唐勇:法学博士,华南理工大学法治评价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记者:对于市司法局“执法复议标准一体化”工作,您如何评价?

唐勇:“行政一体原则”要求将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视为一个整体对待,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和《行政复议法》的修改方向互相契合。

“执法复议标准一体化”是广州市司法局落实“行政一体原则”,持续深化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机制改革,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纠纷的创新之举。

社保领域业务是与广大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民生领域。据我了解,不少市民对《办理结果告知书》《行政复议决定书》不服,往往是因为对法律文书内容看不懂,对政策文件的理解会错意。

站在群众角度思考社保类行政争议问题,他们能否理解审核标准、政策文件含义和认定工作经历等相关问题,直接影响着行政争议能否真正解决。

“执法复议标准一体化”从难点、痛点问题突破,围绕为当事人释法说理,将前端执法和后端复议的法律适用标准化工作有机统一,让当事人看得明白,又能知晓如何解决问题,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从而从源头减少复议和诉讼案件量,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记者:“执法复议标准一体化”目前在社保领域试行,可以在其他领域推广吗?

唐勇:我认为在社保领域试行“执法复议标准一体化”有两个亮点,一是注重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的效果,努力使群众看得懂、心里服;二是真正为当事人解决问题,化解纠纷。

其他涉及民生业务领域的执法与复议工作,同样面临以下共性问题:统一业务审核条件和相应法律政策依据,增强有关法律文书的说理充分性、回应针对性和语言通读性,行政执法人员和复议办案人员理解一致、沟通顺畅,防止“程序空转”、实质化解与群众利益相关的纠纷。在社保领域的试行经验,还可以总结复制到住房保障、住房公积金等民生业务领域的执法复议工作。

文/魏丽娜 曾俊茗

编辑/倪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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