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股东出资补充赔偿责任案件逐年增长 北京三中院首创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证明机制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3-09-19 21:26

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因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引发的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以及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9月19日,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为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节约司法资源,切实提升审执质效,北京三中院首创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证明机制,如作为被执行人的股东已履行或部分履行出资责任,则由执行部门出具《履行出资义务证明书》。

涉股东出资补充赔偿责任案件逐年增长

9月19日上午,北京三中院召开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证明机制新闻通报会,该院副院长辛尚民介绍了该机制的推出背景。经调研,2020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北京三中院共审结执行异议案件2917件。其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案件810件,占所有执行异议案件的27.77%。该810件案件中,执行部门裁定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案件170件,占比20.99%;裁定驳回申请案件574件,占比70.86%;撤回申请或终结审查案件66件,占比8.15%。

执行异议被驳回后,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件206件,占裁定驳回异议案件的35.89%。其中,经审理判决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141件,占比68.45%;判决驳回申请执行人诉讼请求的28件,占比13.59%;撤诉及调解结案的37件,占比17.96%。

从近三年追加股东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变化趋势来看,执行异议阶段裁定驳回追加申请的案件占比呈现逐年上升趋势,不服驳回裁定提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案件占比亦呈现逐年上升趋势;而执行异议之诉阶段,有超过半数的案件经审理判决支持了申请执行人追加股东的申请。

2020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北京三中院审理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217件。其中,债权人以股东违反出资义务为由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94件,占比43.32%。该94件案件中,法院判决支持债权人诉讼请求的61件,占比64.89%;判决驳回债权人诉讼请求的6件,占比6.38%;撤诉及调解结案的19件,占比20.21%;发回重审的8件,占比8.51%。

从近三年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的变化趋势来看,债权人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案件占比整体呈上升趋势,法院判决支持的案件占比整体亦呈上升趋势。

北京三中院推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证明机制 股东可将证明书当证据提交

在涉股东出资补充赔偿责任案件逐年增长的态势下,由于审执信息联动不畅,在司法实践中会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有大量关联案件源于不同的债权人起诉同一股东承担责任,如果以概括的方式判决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债权人对于股东是否已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不得而知,将引发更多的债权人予以效仿、提起新的诉讼。

二是股东被判决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其他的公司债权人仍起诉或申请追加该股东,要求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审理案件的法院不掌握执行情况,会衍生出重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判决或重复追加的裁定。

三是在上述重复或衍生判决、裁定作出后,还会衍生出部分执行案件,执行部门需按照判决、裁定作出的先后顺序去审查、执行股东应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特别是有些案件还涉及不同法院的不同审判、执行部门,如此不仅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亦不利于债权人权益的及时兑现。

为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节约司法资源,切实提升审执质效,北京三中院民一庭、民六庭、执行局成立联合调研小组,建立“为被执行人股东出具履行出资义务证明书”工作机制。

履行出资义务证明书,是指在三中院执行案件中,如作为被执行人的股东已履行或部分履行出资责任,则由执行部门出具《履行出资义务证明书》,该股东可以持该证明书,在其他债权人追究其承担出资责任的案件中作为证据予以提交。

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后获得《履行出资义务证明书》 有利于实质化解纠纷

在新闻通报会上,北京三中院执行三庭庭长李学猛介绍了一个案例。

宋某是北京某影视文化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为9985万元,出资期限为2026年12月31日届满,截至2008年5月6日,其实缴出资共计35万元。因该公司未履行仲裁调解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刘某依法向三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因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后,依次经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程序,因宋被追加为该案的被执行人,在其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仲裁调解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随后,申请执行人刘某以追加被执行人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三中院依法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标的额为241650元。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了宋某名下银行账户、机动车,并划拨其银行存款及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后经承办法官多次沟通,宋某共计履行还款义务239823.74元,并缴纳了执行申请费,该案执行完毕。

2023年8月30日,三中院收到宋某的书面申请书,申请法院就其已在恢复执行案件中履行的出资义务出具证明书。收到申请后,承办法官会同合议庭成员,开展了“为被执行人股东宋某出具履行出资义务证明书”专项评议,围绕宋某应承担的出资义务、已实际履行金额中归属股东出资义务的部分、履行方式等逐一评议。2023年9月,为被执行人股东宋某出具了其已在该案履行239823.74元出资义务的证明书。宋某可以持该证明书,直接在其他相关案件中作为实缴出资的依据,免去了搜集证据的烦忧,也可以直接向公司主张行使其实缴出资股东的权利,还可以请求公司为其办理相应实缴出资公示或备案,进一步降低未来的诉讼风险。

在法院出具《履行出资义务证明书》后,对股东而言,证明书可作为其出资的依据向公司、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出示,从源头上化解诉讼风险。对于公司债权人而言,《履行出资义务证明书》便于其及时掌握股东的出资状况,为其评估诉讼风险、调整诉讼策略提供合理参考。《履行出资义务证明书》以法院背书的形式为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提供证明,有利于实质化解纠纷,防止“一案结而多案生”,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朱葳
校对/董一凡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