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快评 | “电商售假,平台担责案”是堂网络营销警示课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3-03-24 16:00

第三方商家售假,购物平台被判担责。日前,湖北武汉市洪山区法院通报了这一案例。法院审理认为,案涉产品卖家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等信息并不真实、全面,宣传标语引人误解,构成欺诈。购物平台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虽案涉产品非购物平台自营产品,但其标记为“XX品质”,会让普通消费者产生案涉产品系由购物平台为其质量背书、保障口碑的印象。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院判决某购物平台方赔偿李先生损失5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3月23日《工人日报》)

电商卖假货,平台来担责。武汉市洪山区法院通报的这一案例让人感到有些意外,但却在法理之中。法院的判决既解决了个案纠纷,满足了个案消费者的诉求,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厘清了购物平台的责任,对购物平台具有普遍的警示教育意义。

购物平台也即电商平台不单单为第三方商家提供一个交易平台或媒介,还应该依法承担对商家相关资质的审核责任以及对商家销售相关商品或服务行为的监督责任。《电子商务法》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存在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第十三条(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假冒伪劣商品显然属于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电商平台应当承担起积极发现并拦截、下架、报告假冒伪劣商品的主体责任。然而,涉案电商平台对于第三方商家售假的行为,不但没有采取必要的防范、处置措施,反而将第三方商家售卖的假货标记为“XX品质”,掩盖了涉案商品的“李鬼”身份,让消费者误认为涉案商品质量和信誉有保障,对第三方商家的违法侵权行为起到了助纣为虐的作用。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电商平台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显然,涉案电商平台符合与第三方商家承担连带侵权责任的情形,而连带责任的任何关联方都具有先赔责任,消费者要求涉案电商平台赔偿,涉案电商平台应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给所有电商平台都敲响了警钟,有助于电商平台看清责任边界和履责不到位的法律后果及风险。近年来,网购模式迅猛发展,促进了商品交易,拉动了消费,给商家扩大了市场,给消费者提供了便利。然而,电商市场也呈现出泥沙俱下之势,入驻商家缺乏必要资质、售卖假冒伪劣商品、三无商品、不达标商品、违禁商品以及虚假夸大宣传等问题在各电商平台普遍存在,扰乱了市场秩序,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妨碍了电商市场的健康发展。

之所以出现这些乱象,有商家自律意识、诚信意识薄弱的原因,有监管不到位的原因,也有电商平台未尽到主体监督责任的原因。武汉市洪山区法院的这起案例既向消费者指明了一条维权路径,也直观地判定了电商平台管理不力的责任。

所有电商平台都该从这起案件中汲取教训,管好自己的“一亩三分地”,承担好对入驻商家以及相关商品或服务营销行为的监督把关责任,切忌乱贴标签,乱做品质背书。这样,电商平台既能规避自身的经营风险,也能为规范商家营销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注入积极力量。

文/李英峰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姬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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