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法律方法研究报告
法学学术前沿微信公号 2023-03-10 22:28

本文以CSSCI法学类及综合社科类刊物为主要分析对象,对2022年度法律方法的研究动态与趋势进行回顾与总结。本文将分两部分展开讨论:一是法律方法的基础理论研究,包括法律渊源、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法律漏洞填补、法律思维等传统方法论研究。二是法律方法在各部门法领域的应用研究,包括民法方法论、刑法方法论、宪法与行政法方法论、类案裁判方法论等应用研究。

研究情况概述

本年度的基础理论研究,除了法律解释这一常年热点问题之外,关于法律推理方法论的研究也是硕果累累,将法律方法的研究置于人工智能背景下进行讨论是本年度的热点方向。在部门法领域法律方法的应用研究成果也十分突出,数量上呈现出较为可喜的增长趋势。其中,影响力较大的问题是宪法领域的形式宪法观与实质宪法观的立场争论,在研究成果数量上则是类案裁判的相关方法论研究最为突出。

一、基础理论研究

在基础法律方法研究中,法律解释的研究成果数量依旧遥遥领先,且各学者的视角各异,既有关于法律解释方法的总体讨论,也有针对具体解释方法的适用分析。而关于法律推理、法律论证等方法论,研究成果数量虽不及法律解释,但热点问题较为突出,例如法律推理中的后果主义研究、人工智能领域的研究等。

(一)法律渊源

杨立新通过分析典型案例的判决中对法理的援引效果、论证民法典第10条未规定法理为补充法源存在的缺陷等,得出法理作为民事审判之补充法源是创造伟大民事判决的法律基础的结论,并论述了在审判中适用法理的基本方法。金印以德国法、日本法等为例进行分析,认为制定法的明文规定并非既判力相对性的原始法源,不能仅凭法无明文规定就得出“我国法不承认既判力相对性”的结论,同时肯定了既判力相对性作为民事诉讼法的组成部分的法源地位。

(二)法律解释

在对法律解释的概念、目标、前提等总体研究方面,陈坤在“法律解释是一种与法律文本的意义相关的活动”的基础上进一步厘定法律解释的概念,明确了法律解释活动的性质——一种自觉活动、解疑活动、规范性活动;他还认为主观解释论与客观解释论之争忽视了解释目标问题上观点的多样性,通过对五种代表性立场进行批判和反思,得出法律解释的目标应逐案决定的结论,并对逐案决定的方法论进行了论述。崔寒玉通过法律论辩的“三阶事实论”,论证了法理论是法律解释方法论的前提与基础,以刑法解释方法论为例对法理论与法律解释方法论之间的“强关联性”进行了应用分析,得出法理论是法律解释的“入场券”与“通行证”这一结论。焦宝乾和赵岩探讨了法律解释观念的论证转向及解释方法的论证转型,认为这一变化导致传统法律解释理论的学术话语都发生了根本的改变,还直接影响到人工智能与法律解释的前沿研究。陈克铭提出法律解释需要追寻确定性,并分别从法律文本的语言风格、法律解释的实用性角度、形式理性的角度以及法官的前见同质性等角度提出增强法律解释确定性的方式。宋菲在诠释学立场下探讨如何化解法律解释在运用中过于机械和随意的难题,认为一是需要借助文本理解和“作者”与“读者”互动,二是需要通过区分解释者意图与立法者意图,制约恣意解释带来的实质法律解释危机。

在对具体法律解释方法适用的研究中,车浩从方法论溯源,将体系解释的运用归纳为以外部体系为基础的定位型解释和以内部体系为基础的协调型解释两种模式,并论述了体系解释的原则和类型,强调体系解释没有独断权,需要与目的解释等其他解释方法协同作战。陈锐从反面解释的界定出发,探讨了其有效性根据、具体形式、位阶、次序以及与类推解释竞合的问题,肯定了反面解释的主要根据是逻辑,解释对象不止必要条件与充要条件的假言规范,还应包括充分条件假言规范与全称规范,以及带有规范词的法律规范。戴民杰从反思我国刑法解释论之争入手,探讨了扩张解释与类推适用的根本区别:扩张解释的涵摄对象是解释对象的中立选项,类推适用的涵摄对象是解释对象的否定选项。陈坤则专门讨论了类推解释的思路及运用的具体操作步骤,认为其作为一种新的与传统解释思路相并列的解释思路,具有适用范围更广、可操作性更强,以及更可能得出符合规范意旨的解释结论等优势。

(三)法律推理

关于法律推理中的后果考量,有不少学者提出了新的看法。张剑源立足于中国司法实践,从“规范”和 “职能”视角的分析展现了后果考量生发和运作的具体情境及其制度属性,并对规范化建构问题进行了讨论。孙海波强调应在法律之内考量裁判后果,以法教义学改造后果主义,将后果主义的适用严格限定在疑难案件领域,构建出一套限制后果主义的标准,捍卫司法裁判的根本法律属性。樊力源针对在实践中面临的后果考量缺乏可靠性的危机,提出通过落实法官的法律论证义务,多层次、分步骤地规范法官的后果考量行为等措施化解。王彬针对法官对裁判后果的认知偏差提出了防范措施:通过强化裁判说理实现裁判后果的理性证立,通过制度改革实现司法体制的“去科层化”和决策评价的“去功利化”。

在司法场域的法律推理研究中,柳婷婷指出鉴定式案例分析范式的适用有利于弥补我国现有三段论案件分析范式的不足,但在我国司法中运用鉴定式分析范式存在一定的阻力,而从法学教育入手将鉴定式思维转向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在司法实践中与我国立法、司法的客观实际相结合是一种可行之路。金彦宇讨论了决疑法作为一种基于案例的推理方法在司法裁判场域的运用,对形态学、分类表、动力学三部分分别进行论述,认为决疑法在当下大力推行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语境下的运用正当其时,因为它能有效激活案例的指导作用。孙海波讨论了道德在司法推理中的作用方式,提出应警惕直接将道德作为法源、以粗糙的道德判断直接取代法律判断的做法,必须严格坚持道德裁判与依法裁判之间的界限。

将法律推理置于人工智能领域的研究中,雷磊认为人工智能时代更清晰地凸显出了与法律推理的非单调性相应的可废止推理模式的必要性,通过对于人工智能法律推理基本模式的研究,认为可废止法律推理的智能化的限度在于它无法进行司法裁判中必不可少的价值判断。王竹提出了司法人工智能推理辅助的“准三段论”实现路径:以“争议焦点”替换“结论”,并将“小前提”界定为“基本事实”,来应对大前提的横向杂糅性、争议焦点的类型化和小前提的复杂性与多样性等主要挑战。刘东亮指出在新一代法律智能系统中,演绎推理、类比推理、基于计算模型的推理、模糊推理等推理方式可以并存,解决智能系统价值判断短板的出路是将论证的复杂要求“降维”成解释,他认为法律智能系统的发展方向是“人机协同”。

在法律推理的逻辑研究中,陈坤讨论了形式逻辑在法律推理中的作用和限度,认为形式逻辑是不可取代的,应当促进它与相关学科在法律推理领域中的协作,从而有效地推动法律推理的理论创新与实践进步;他还将非单调逻辑和论辩逻辑结合,构造出一个新的刻画制定法推理的逻辑系统,即非单调制定法论辩系统(NSAS)。此外,陈坤还讨论了价值权衡在法律推理中如何保证客观性的问题,通过考察法律推理中的价值权衡的典型情形以及相关具体案例,得出法律推理中的价值权衡并不绝对是非理性的结论。

(四)法律论证

关于经验法则在法律论证领域的价值,何雪锋认为经验法则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论证环节均有重要意义,法官可以借助经验法则论证立法理由与事物本质,进而根据法律目的判断相似点的相关性。基于经验法则的法律论证既能回应当下释法说理的需求,也是法律论证理论扎根中国司法土壤的尝试。

还有学者针对个案对法律论证理论进行探讨。董焱焱以于欢案为应用实例,探讨图尔敏模型在案件中如何克服传统司法三段论式判决的固有缺陷的问题,同时指出了图尔敏模型的不足之处,提出立足于新兴逻辑的角度来拓展和完善图尔敏模型是一个可能的进路。许迎玲对“昆仑燃气公司案”的判决进行分析,认为法院在内部证成的融贯性及一致性上均存在不足,导致外部证成亦存在瑕疵。提出法官应当把握案件事实与构成要件之间的一致性,同时加强对大前提的合法性、正确性的论证。

此外,魏斌在非形式逻辑人工智能建模的视野下进行法律论证的人工智能研究,认为我们应尊重法律论证的主体性特点,在技术层面发挥形式理性的稳定性,在实践层面正视经验法则在法律论证实践中的价值,清醒地认识到人工智能的作用与限度。杨知文以类案裁判为视角,围绕类案的判定、类案的推理以及类案的保证等方面的论证展开探讨,确立了体系化的证立规则和论证形式。

(五)法律漏洞填补

关于法律漏洞的类型等传统问题,韦冉和曹磊提出了可以解决法律漏洞类型与漏洞补充方法之间横向对应难题的“对应规则”,以及可以解决多个漏洞补充方法存在竞争时的“近距规则”,并对两种规则进行了适用检验的论述。曹磊和王书剑认为传统的法律漏洞分类存在局限性,分类方法需要从立法中心主义转向司法中心主义,以“规范与事实的不调适状态”为标准构建漏洞类型与填补方法相关联的法律漏洞类型体系。此外,张青卫则专门针对填补法律漏洞时类推适用的法理基础和具体步骤进行了讨论,认为法官在进行类推适用时,应当在区分个别类推与总体类推的基础上,根据待决案件的具体情况,遵循科学合理的操作步骤。

(六)法律思维

陈金钊致力于探讨中国语境下的法治思维方式的塑造,分别梳理了辩思解释和据法阐释的渊源、盛行的原因、意义以及不足等,讨论了将辩思解释与据法阐释进行融贯的可能性,他认为在辩证法的基础上,法治命题是能成立的,法治思维的塑造需要据法阐释和辩思解释的结合。

王利明则从民法典实施的视角,提出法律思维应当从单行法思维转化到法典化思维:从多中心思维转向基础性法律思维,从碎片化思维转向体系性思维,从分散思维转向统一思维,从并立思维转向融贯思维。他认为这种思维转化可以为条件成熟的部门法领域适时推进法典的编纂提供有益参考。

二、部门法研究

本年度部门法的法律方法研究成果颇丰,数量较往年有了一定增长。随着民法典的稳步实施,刑法领域大量新型犯罪的出现以及我国案例制度建设的不断推进,加之今年在宪法领域引人注目的关于宪法渊源的立场之争,本年度部门法的法律方法应用研究成果数量有了较大的增势。

(一)民法方法论

本年度民法领域的法律方法研究主要集中于对民法典解释的研究、对法源顺位的探讨、对利益衡量理论的研究以及法律漏洞填补等方面。

张斌峰和周胤娣分别从形式理性向度、实质理性向度、法源向度和时效向度探讨了对民法典进行体系解释时应遵循的规则。郑金玉从民法典第311条有关善意取得的证明责任切入,指出了目的解释存在的问题,认为文义解释应作为证明责任解释的基本原则。杨锐认为合同目的在合同的补充解释中可作为推定的当事人意思的“法源”,从中推导出相应的合同内容,但在运用时应通过文义、民法基本原则、体系解释等对合同目的解释进行合理的限制。吴训祥提出了在民法典评注的语境下我国民法评注解释工作中历史解释的目标以及应如何适用历史解释、需要依据何种材料等见解。

有学者对民法法源顺位的冲突问题进行了探讨。李建伟认为依我国的私法体系,“商事习惯先于民法规范”的位阶安排更能维护商法的实质独立性,此种安排可以规模性地避免“有法误用”现象的发生。张尚斌以合同漏洞填补为视角探讨了任意性规定与习惯的法源顺位关系,认为任意性规定受限于其国家法和制定法属性的弊端,习惯应当优先于任意性规定适用。

对利益衡量理论的研究集中于商法领域。李建伟就股东知情权边界的问题展开利益衡量的讨论,引入了英国哲学家以赛亚·伯林的异质利益衡量理论,并分别从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提出了恰当的利益衡量方法。李建伟和何秉泽针对决议可撤销之诉裁量驳回制度进行分析,认为妥当的个案裁决技术需要进一步修正改造“利益衡量”价值审模式,并在功能定位指引下确定裁量驳回中利益衡量之界限、结构与方式,防止自由裁量权被异化。范一认为代持股权强制执行案件适用法律的难点在于准确把握其中涉及的制度利益,而以学理概念代替制度利益,或者超越制度利益进行不必要的类型区分,属于利益衡量的滥用。

在民法漏洞填补方面,彭中遥认为环境民间规范宜定位为“弥补国家环境法律规范不足”之存在,人民法院应运用法律修辞、法律论证等方法进行说理,以确保民间规范在环境民事司法适用中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二)刑法方法论

刑法解释论依旧是刑法方法论的重点。其中,较多研究成果是建立在对各种刑法解释论立场的反思和讨论上。此外,还有学者对刑法的类型思维、刑事政策进入司法的问题进行了研究。

魏东认为功能主义刑法解释论应从偏重结果的功能主义转向结果与方法并重的功能主义,并应进一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从微观上具体展开中国本土化的问题性思考,以此作为当下我国功能主义刑法解释论的重要创新点。黄硕梳理了刑法解释中主、客观解释立场的产生、对立,分析了立场演进的动因,并指出客观解释相较于主观解释的诸多优势,认为客观解释将成为最终的解释立场。陆一敏也通过梳理主观解释论立场与客观解释论立场之争,在网络时代的背景下对主观解释论立场的批驳进行澄清,并立足于客观解释论立场,提出了网络时代刑法解释的具体路径。李涛针对抽象危险犯的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提出了观点:应当以实质解释论来判定抽象危险犯,将没有危险或者危险性程度极小的行为排除在犯罪行为以外,使抽象危险具有一种过滤作用。冯文杰对司法实践中组成犯罪行为之物没收的形式化解释进行了批判,认为组成物意义上的供罪财物应被实质解释为“直接且专门供犯罪所使用的财物”。马荣春以网络犯罪为中心进行研究,认为新型犯罪作出的“全新型犯罪”和“半新型犯罪”的区分将形成对刑法解释论影响的“方向性”,两者应分别运用“主观的客观解释论”和“客观的主观解释论”。俞小海则从“是什么”和“怎么用”两个层面来构建刑法同类解释规则的理论体系,通过判断标准和结论校验两个维度确定同类解释规则的操作原理。

关于刑法学的类型思维,陈兴良讨论了类型思维的转向、限定、适用问题,认为在承认和肯定类型思维对刑法教义学理论发展所做的贡献的同时,对类型思维在刑法教义学中的适用范围应加以合理限制,否则将导致类推解释死灰复燃,有悖于罪刑法定原则。

针对刑事政策介入个案裁判的问题,陈芹认为功能主义刑法解释是由功能主义刑法体系推导而来是一种误解,对刑事政策介入个案裁判进行功能主义刑法解释违反了罪刑法定的原则。

(三)宪法与行政法方法论

1.宪法方法论

本年度宪法方法论的重点仍然是有关宪法渊源、宪法解释方面的研究。其中,形式宪法观与实质宪法观的学术争鸣成为本年度的热点问题。

在形式宪法观与实质宪法观立场之争中,张翔认为“宪法位阶”的封闭性,自然导致宪法渊源的封闭性,唯有宪法文本才是真正的宪法渊源,可以将宪法渊源与宪法解释和法学方法论相关联,将立法者对宪法的理解、法律对宪法的具体化等规范的和经验的因素进行审慎而理性的选择,以充实形式宪法的规范内涵。王建学也赞同当代成文宪法模式必须坚守宪法的形式封闭性,并通过借鉴法国的经验教训,对宪法审查提出了观点:为保持审查依据与对象的界分,应当构造清晰的审查程序。而黄明涛认为“宪法之外绝无宪法”的形式主义宪法观具有局限性,应该从实质角度对形式主义宪法观作出一定的修正,坚持从形式与实质两个层面认识宪法。

还有一些学者对宪法渊源和宪法解释提出其他的见解。左亦鲁从功能替代的视角出发,指宪法渊源和宪法解释分别承担着从前端和后端引入宪法典外内容的功能,并比较宪法渊源和宪法解释在实现引入宪法典外内容功能上的优劣,认为宪法解释是更好的进路。冯威采纳凯尔森的规范层级构造理论对“法律渊源”的歧义性与冗余性进行了讨论,引出对“宪法渊源”的追问,认为制宪权、宪法修正案、“宪法性法律”、“宪法解释”、宪法惯例皆非宪法的“渊源”,而是反过来“渊源于”宪法。杜强强对符合法律的宪法解释进行了探讨,包括其内在结构和运用上的特点以及合法宪法解释在适用上的条件和界限,认为这种解释方法既能维持宪法的权威性,恪守宪法与法律之间的界分,同时又能容纳宪法含义新的发展。

2.行政法方法论

在行政法漏洞填补方面,俞四海认为松江区“天价砍树事件”折射出执法机关应对法律漏洞的困境,指出执法机关应当积极运用目的性扩张、目的性限缩、类推适用等漏洞补充方法以实现执法行为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贺译葶则更强调填补行政法漏洞的谦抑性,认为行政机关虽可部分移植民法漏洞填补的既成理论与方法,但应受到更多限制,并应当结合具体案件及相关法律规范进行充分论证。

此外,在行政法解释方面,何源针对保护规范理论的目的解释困境提出了采用“类型化适用”与“公因式提取”两种予以纾解的解释技术。

(四)类案裁判方法论

近年来,类案裁判方法论一直是法律方法研究的热点问题,在案例指导制度不断完善和案例检索机制日益形成的转型过程中,大量学者对相关领域进行了深入探索以及本土化的思考。

对同案同判、类案同判等原则进行研究的学者数量占较大比例。李志颖认为 “同等情况同等对待”聚焦规则的类比推理,可以衍生出程序规则,表现为禁止同等情况的门槛式要求和类比说理规则,该原则服务于实质平等的表达,同时兼容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王凌皞对“同案同判”和“遵循先例”这对易混淆的概念进行了澄清——前者意味着案件事实属性和法律属性或案件事实属性和司法判决之间的随附关系,它无关正义、平等等实质价值;后者“遵循先例”必须依赖平等、法治等实质道德论证。且前者不包含也无法推论出后者。朱振提出了一种迈向实质性的同案同判观:从作为理由之治的司法裁判过程出发,实质性理由既是判断类案的依据,也构成待决案件裁判的核心理由。高童非提出应警惕类案裁判机制的功能越位导致的“异案同判”风险,应回归“同案同判”最本质的功能,并提出了相应的改革路径。王静认为同案同判是技术化的司法,而对技术过度迷信可能导致司法公正与民众公正观的间隙扩大,应将同案同判原则与情理法传统进行融合,使司法审判兼容法律理性与人文关怀。赵宇翔通过探讨同案同判在我国司法中的实践定位、适用困境等,提出了同案同判依法性与治理性的统一路径,并指出审理者应当在裁判思维 以及法律适用的过程上形成统一性。

也有学者结合人工智能技术对同案同判的可能性和限度进行探索。冉博认为司法中同案同判的适用困境在于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话语与法律话语尚未实现深度融合,他以要件事实审判思维为遵循,以民事司法为例提出了同案同判的智能化实现路径。雷磊讨论了司法人工智能的运行逻辑及缺陷,认为其基于历史数据的同案预测和个性预测可能无法实现司法公正,其合适的定位应为司法裁判活动的辅助手段。刘康磊分析了智慧司法实现类案同判的可为空间和在调适类案个性中的难达之处,认为类案同判在新技术的介入之中有了更多实现的可能,但是类案同判并不等于个案公正,司法的正义仍要依赖于法官的智慧来实现。

在类案判断方法和类案检索等方面,曾立城认为应当从功能上来理解作为制度事实的类似案件,提出并证立了“已决案件的裁判规则是案件相似性的判断标准”的结论。雷槟硕指出类案判断方法是对鉴定式案例研究方法与案例推理方法的融合,类案的判断应通过步骤化的思维路径、综合性的标准与立基于实质内容的形式化方法进行。孙光宁以《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为分析对象,分别从检索对象、检索主体、检索方法展开论述,并提出了完善措施。孙跃认为类案检索适用困境的成因主要来自类案法源地位缺乏制度支持、类案数量与分类严重不足、类案检索适用规则不明确等三个方面,并针对成因提出了改善措施。

对案例指导制度的研究开展也是如火如荼。张天择对指导性案例参照中的类案判断尺度进行了讨论,认为法官只有确认待决案件与指导案例的内外部证成均具有相似性时,才能确定两者为类似案件,并对指导案例进行参照。孙光宁提出指导性案例中的“案件事实”更适合用“重要事实”来表述,并分别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讨论了案件事实相似性的确定方式。彭中礼和郭迪阳分析了指导性案例中“基本事实”的结构要素,并提出了基本事实相似性的判断标准。贺海仁认为指导性案例没有创造法律规则及其裁判规则,也没有发现新的法理理由,而是将隐含在司法案件中的法律原则、精神和原理以文本形式表达出来,以说理的方法统一法律适用。就刑事指导性案例在司法中应用存在的诸多困境,陆幸福通过探讨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方式、困境、如何完善等问题,分别从制度层面和操作层面提出了改进措施;他还讨论了背离指导性案例的裁判类型,对司法实践中背离指导性案例的判决书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限制对指导性案例的背离的途径。马光泽对指导性案例“应当参照”的效力用语进行了澄清,并将法律义务之效力分为严格的约束力、宽松的约束力、可被废止的约束力、可被推翻或修正的约束力等四种类型,认为指导性案例的效力类型涵盖了前三种。

在关于判例的研究中,有学者对判例的效力和效用问题进行了探讨。顾培东对我国判例运用的功利取向进行了审视,认为我国判例运用的功利取向应当是判例的效用,而不只是效力。李振贤则认为在我国成文法体制下将判例嵌入司法场域具有与域外判例实践不同的机理,把握这一机理要突破域外以判例“效力”为核心的理论认识,转变为以判例“效用”为导向的理论认识,并指出判例运用的司法习性化进程预示着我国司法正在迈向判例辅助时代。还有学者对域外的判例制度及运用情况进行研究。雷磊通过梳理德国判例的法源地位、判例的识别和运用方式等,提出了对于我国指导性案例制度和判例制度的一些借鉴意义。周振杰也基于对德国判例制度的特征、核心精神和实践机制的分析,为着力完善案例指导制度我国提供了参考价值。而关于司法审判中背离判例的情形,孙海波提出,法官背离判例进行裁判具有法理基础,但需履行详细的说理义务将背离判例的实践加以理性化证成。

除上述分类研究成果外,还有学者对近年来法律方法的研究成果进行了整体分析。孙光宁和侯晓燕对2019至2021年我国法律方法论的研究情况进行了梳理,认为民法典开启的中国法典化进程对近三年的法律方法论研究产生了重要影响。陈金钊讨论了法律方法的使命、核心内容以及将其嵌入法律思维的重要性,从总体上探讨了法律方法论对法治现代化的意义、对中国法治的意义。谢晖则梳理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律方法研究的建树和不足,并提出了补足措施,他认为中国缺乏一种主体在场的法律方法论,但也有实现其主体在场的可能,因此有望尽快予以变革。

总结

回顾本年度的法律方法研究情况,我国传统法律方法论学者们一如既往保持了较高的研究热情,进行部门法领域法律方法应用研究的学者更是异军突起,为本年度的法律方法研究成果贡献了大半壁河山。展望新的一年,笔者认为在未来的法律方法研究中应当注意或突破的问题有:

1.应加强对传统法律方法论的研究,并随着时代、社会的发展不断注入新血液,如针对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兴领域开展研究等,使理论成果与时俱进。

2.对部门法法律方法的应用研究应更加科学,尽可能避免“穿新鞋,走老路”或“伪创新”等问题,避免造成对学术资源的浪费。

3.对部门法的应用研究要立足于传统法律方法的研究成果,对传统法律方法的研究要回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加强理论界与实务界的良性互动,避免出现自说自话的对立情景,共同促进法律方法研究的学术繁荣。

文/张莉莉

编辑/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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