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岁儿童楼顶玩耍不慎坠下 村委会被判担责6成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3-02-25 16:42

孩子天性好动,玩耍时难免有点磕碰,如果让孩子受伤的东西属于违法物品那应该由谁负责?近日,湖北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2020年9月,小磊与小伙伴在十堰某小区一号楼七楼楼顶玩耍时,玩具不慎掉落到旁边二号楼楼顶,于是,他们爬上70厘米的围墙(女儿墙),两位小伙伴拉住小磊的左右手用脚勾玩具,结果导致小磊坠下楼。

事故发生后,小磊先后在多家医院治疗后,身体及智力均有残疾。2022年1月,小磊的父亲张先生依法向茅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村委会、小区物业公司、两位小伙伴及其监护人承担相应责任。

茅箭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涉案房屋楼顶防护栏杆高度约0.7米,不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米的规定,不符合建设安全标准,使小磊能够轻易翻越,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该建筑物的建设方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因该建筑物未经建设审批许可,系使用被告村委会的土地建设,但村委会在茅箭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不予披露建设方,则负有对涉案建筑物所附土地具有管理责任的村委会应当对不符规范标准建筑物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其对小磊的损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应承担小磊损失的60%。

原告小磊的监护人未尽监护义务,对小磊的损害结果应承担一定责任,应自行承担损失的30%。

被告物业公司对涉案楼栋负有物业管理义务,物业公司未发现物业存在的隐患,且对可能发生的危险未提醒、警示,对小磊的损害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应承担小磊损失的10%。

两位小伙伴均是孩童,其对于小磊翻越防护栏杆可能坠楼的危险不具清晰和准确的判断能力,亦无足以拉住小磊防止其下坠的体能,小磊坠楼受到伤害与两位小伙伴无直接关系,因此,两位小伙伴及其监护人对小磊的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

茅箭区人民法院遂做出一审判决:村委会承担小磊损失的60%,物业公司承担小磊损失的10%,监护人张某承担小磊损失的30%。一审判决后,村委会、物业公司不服该判决,依法上诉至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王朝
校对/王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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