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快评 | 毒死宠物犬获刑三年具有典型警示意义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2-09-13 15:34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某小区保安王某,因不满小区业主所养的宠物犬在小区草坪上肆意大小便,便和小区一名业主沙某协商,将沙某托朋友购买的鼠药浸泡在鸡肝上后,投放在小区草坪上,导致11条宠物犬中毒死亡,价值人民币5万多元。日前,法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分别判处王某和沙某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和有期徒三年六个月。

毒死11条宠物犬即招来3年多有期徒刑,在不熟谙法律的人眼里,法院的量刑似乎显得有些畸重,难免对二被告人心怀同情。不过,情感的归情感,法律的规法律。尽管二名被告人的初衷是为了维护自身权益,但在刑法逻辑上,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理应承担刑事责任。如果二人不是及时赔偿了宠物犬主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投放危险物质罪的量刑标准,二人刑期可能还不止3年多。法院这种判决,既是对宽严相济刑罚原则的坚守,也是对任性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不法行为的有力喝止,具有典型警示意义。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属于危险型犯罪,其成立不需要出现不特定多数人的中毒或重大公私财产遭受损毁的实际结果,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也即是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存在即可。

《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规定,投放危险物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则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之所以对投放危险物质罪设定较高的刑期,主要是鉴于此类犯罪可能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旨在藉此警示和遏制该类犯罪行为的发生。

就本案而言,两名被告人向小区内宠物犬投放用鼠药浸泡的鸡肝,虽然其行为的指向只是宠物犬,但由于鼠药能够传染多种疾病,是鼠疫、狂犬病等10多种流行病的自然宿主,只要从小区草坪经过的居民或动物,都有可能误食并可能造成死亡的后果,并有可能在人或动物身上沾有鼠药,传播到他人的身上并造成伤害。其行为对公共安全的危害客观存在,符合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

随着生活水平的逐步提升,越来越多的宠物犬日益走进居民家中,因宠物犬随地大小便、伤人、扰民等引发的各类纠纷日渐多发。由于法治意识淡薄,一些法律常识缺乏者便简单粗暴地采用投放危险物质的极端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虽然不少人出此下策有迫不得已的苦衷,但无论如何也不能无视公共安全走极端。否则,一意孤行必将自己置于法律责任追究的巨大风险中,得不偿失。

不可否认,不堪宠物犬大小便之苦者有权维护自身权益,但其前提必须是与法治相向而行。在这种意义上,这起毒死11条宠物犬被判刑三年多的典型案例,不失为普法的教科书。相关部门要坚持以案说法,通过对类似典型案例的宣传,让公众了解、熟知投放危险物质罪这一罪名,引导公众在处理宠物引发的维权纠纷中,保持必要的法治理性,从而有效避免类似投放鼠药毒害宠物犬而获刑悲剧的再发生。

文/张智全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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