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现场丨自称“炒菜界的海底捞” “小放牛”被判赔95万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2-05-13 15:30

因认为河北小放牛公司(简称“小放牛”)在其餐馆装饰及微信公众号中使用“炒菜界的海底捞”字样,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知名餐饮企业四川海底捞公司将小放牛诉至法院。北京青年报记者5月13日获悉,北京东城法院对此案宣判,判决河北小放牛公司停止涉案使用行为,公开消除影响并赔偿海底捞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支出95万元。案件宣判后,双方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原告丨使用“炒菜界的海底捞”构成侵权

海底捞公司诉称,其在第43类餐馆、餐厅服务上注册和持有的海底捞第983760号及第19179791号“海底捞”商标,经过持续宣传和使用,涉案商标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其中第983760号商标被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经调查发现,小放牛在多个餐馆内海报、菜单、员工服装等店堂装饰上,及微信公众号中使用“炒菜界的海底捞”字样进行宣传,并通过颜色、分行或打引号方式将“海底捞”三字突出。

海底捞认为该种使用行为违反商标法,构成对自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同时也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诉至法院,要求小放牛立即停止涉案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被告丨源自顾客评论,表达对海底捞的崇敬

小放牛公司答辩称,其一直将海底捞视为学习榜样,该种表述是从顾客的评论中提炼出来的,使用该字样是为了表达崇敬和学习,而非攀附;双方经营的菜品不同,不属于同种或类似服务和商品,不存在竞争关系;使用海底捞字样是对高品质的一种描述,不构成商标性使用,也不会对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导。

同时,小放牛在当地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无需攀附与自己菜品不同的海底捞品牌,该种使用方式没有贬损海底捞声誉,反而起到了正面宣传作用,不属于不正当竞争。

法院丨持续、大量、突出使用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海底捞主张权利的涉案商标,均处于注册有效期限内,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在案证据显示其业务发展迅猛,经营规模较大,在全球范围内的大量门店持续广泛的使用涉案商标,涉案商标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法律应当给予其相应的保护。

该案中,双方虽然分别主营火锅和炒菜,但均属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餐馆、餐厅服务,小放牛使用的“炒菜界的海底捞”标识也完整包含了“海底捞”字样,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因此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取决于该种使用是否为商标性使用以及是否容易引起混淆。

首先,从被诉标识的标注方式来看,被诉标识均以醒目方式标注于海报、菜单、餐具、员工服装等显著位置,“海底捞”三字还往往予以突出,且因“海底捞”商标知名度较高,消费者更容易将注意力集中于该三字,在未详加辨识的情况下,部分消费者会被“海底捞”字样吸引。其次,从被诉标识的语句结构来看,尚无证据证明包括“炒菜界的海底捞”在内的该种流行的语句搭配,已经成为规范稳定的汉语通行表达,对于不同年龄段、知识结构、语言习惯的相关公众,仅能表达唯一的固定含义;尤其在“海底捞”系知名餐饮服务商标,而“炒菜”明显属于餐饮服务范畴的情况下,该语句亦很容易理解为“海底捞”商标权人经营的炒菜类餐饮服务,或者存在特定关联,已超出单纯的描述说明范畴。再次,从使用被诉标识的主观状态及利益均衡角度来看,小放牛在其二十余家门店的海报、菜单、餐巾纸、水杯、手提袋、员工服装等显著位置几乎均标注了涉案标识,且在海底捞两次发函警告之后,仍然持续使用,难谓善意;小放牛在相同服务上直接使用与权利商标核心内容完全相同的文字,长此以往,亦将削弱权利商标与商标权利人之间的唯一对应关系,引起市场秩序混乱。

综上,法院一审判令小放牛立即停止使用“海底捞”标识的涉案行为,并在《法治日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鉴于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海底捞两次发送律师函后小放牛仍在大量门店持续使用涉案标识,法院全额判赔了海底捞主张的经济损失90万元,酌情判赔其合理支出5万元。

法官闫永廉提示:市场因竞争而繁荣,社会因竞争而发展,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合理借鉴是自由竞争的题中之义,也是创新创造的动态过程,但是超出合理范围的一味模仿、恶意攀附,则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扼杀创新创造,扰乱市场秩序,应当受到法律规制。市场经营主体,在展开市场竞争的同时,可以进行相互合作、借鉴的良性互动,但应当秉持诚信的原则,恪守法律的边界,最终通过提高自身商品和服务品质、打造自身品牌,来赢得市场,服务社会,共同推动良好市场秩序的形成以及消费者福祉的增进。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叶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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