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亲爱的小孩》当一地鸡毛遇到法律细节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2-04-28 14:00

近日,由任素汐、秦昊主演的电视剧《亲爱的小孩》引发热议。女主角方一诺在父母的反对下坚持嫁给了男主角肖路,故事从方一诺怀孕临产开始说起,讲述了婚姻、生育等生活琐碎给男女主情感带来的冲击,最终走向离别后,又因为共同的女儿禾禾生重病而引发的一系列事关伦理的讨论。

有观众认为该剧是在贩卖当代有关婚姻、生育的焦虑,也有观众认为该剧贴近现实,许多幕都是自己曾经或正在经历的“真实”。那么如此能引发共鸣的剧情,我们今天就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看大家应该怎样应对生活中焦虑的“真实”。

北京平谷法院 法官助理 王新

月嫂履约出问题怎么办?

情景一:月嫂服务未达雇主要求

【剧情】

刘琳饰演的月嫂瑨姐刚出场时,观众都在公屏上说“这月嫂真好”,方一诺和月嫂的第一次冲突爆发在方一诺坚持用母乳喂养禾禾,而她在几次观察后怀疑月嫂为了自己能够睡好觉偷偷掺奶粉喂禾禾,违背了一诺对月嫂照顾孩子的要求。

【说法】

剧中未明示一诺是否与月嫂瑨姐签订合同,但是以一诺的职业和性格,我们姑且推断其与瑨姐签订了《服务合同》。这样的合同本质上属于民法典中的劳务合同,适用劳务合同的相关规定,在合同一方出现违约行为时可以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关于合同违约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也就是说,瑨姐如果真的如一诺怀疑,未按照要求母乳喂养,给禾禾偷喂奶粉,其应立即停止上述行为。若有相关医学证据能够证明禾禾出现的黄疸或发烧症状与瑨姐的行为有关,其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例如医药费、交通费等。

但由于月嫂服务的对象之一是婴儿,所以在婴儿因违约受到伤害时难以取证,且因为婴儿的身体处于比较脆弱的特殊阶段,其出现的一些婴幼儿疾病很难证明与月嫂的行为有因果关系,所以最好的方式就是父母及时关注月嫂行为的同时,有条件的话可以在家中重点区域,如卧室、客厅、厨房安装24小时监控,同时在挑选月嫂时要注意审核月嫂公司或月嫂本人的相关证件是否合格,尽到注意义务。

情景二:月嫂未履行完合同义务不辞而别

【剧情】

产后妈妈觉得最真实的是“选一个靠谱的月嫂真难”,剧中瑨姐在禾禾得黄疸后与一诺爆发过一次争吵,瑨姐也通过和老乡打电话的方式吐露雇主家的孩子得黄疸进了医院,自己有的忙了。以上种种铺垫后,瑨姐在禾禾还未出院时不辞而别,这给一诺后来多米诺骨牌似的连锁反应埋下了伏笔。

【说法】

月嫂不辞而别的行为属于合同根本违约,应该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如支付违约金或适用合同定金条款。这里给产后妈妈们作一个提示:选用月嫂进行服务时尽量不要请没有公司统一管理的月嫂,因为这样的月嫂不仅可能不具备资质,还可能在服务中途不辞而别或收了定金却不能及时到岗,雇主难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且给产后妈妈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焦虑。另外,产后妈妈在与月嫂签订合同时,切记约定定金条款或违约责任,并留存月嫂的身份证及一系列证件复印件,保存好定金转账凭证。

在疫情的大背景下,生活中诸多情况千变万化,尤其是对于月嫂住家服务这种劳务合同关系。2019年10月,北京待产妈妈杨某与月嫂张某签订服务合同,约定张某于2020年1月底至3月初为杨某提供月嫂服务,合同还约定了定金条款、月嫂工资及若因杨某原因取消月嫂预定服务,定金不予退还,后杨某向张某转账定金。2019年底至2020年初,新冠疫情暴发,北京管控严格,大多社区通知居民凡从外地返京均需隔离15天,而此时的张某在外地老家过年,而其需在北京为杨某提供月嫂服务。杨某出于疫情考虑想要解除合同并要求张某退还定金,张某则认为杨某因自身的考虑解除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定金可不予退还,故杨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虽然涉案合同的解除确因杨某出于自身考虑,但杨某的考虑在疫情不可抗力和月嫂服务具有一定时效性的双重影响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故法院酌定杨某对合同的解除应承担40%的责任,张某应退还定金的60%。

因此,疫情期间签订住家劳务合同,要尤为注意约定疫情相关合同违约及解除条款,保证服务合同的各项权利和义务顺利履行,这也是为了每一位面临人生新阶段的女性能够安然度过特殊时期,不要因此给生活带来焦虑。

离婚进行时需要注意哪些?

情景一:离婚冷静期

【剧情】

方一诺因为肖路出轨并一再违反自己的诺言而心如死灰,终于与肖路离婚,两个人签完协议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那么如果两人反悔,不想离婚,在已经递交离婚登记申请后还有挽回的余地吗?

【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新增了“离婚冷静期”,意味着在递交离婚登记申请后的30天内,夫妻任意一方都有权利反悔,都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要求撤回离婚的申请。设置离婚冷静期是为自愿离婚的夫妻双方在登记离婚中设置适当的时间“门槛”,促进双方冷静思考、妥善抉择,既能保障他们的离婚自由,又能促使双方作出正确的选择。同时,我们需要理性看待,法律设立离婚冷静期,依然是坚持婚姻自由,不是给离婚设置障碍。在离婚这件事情上,法律采取了一种较为温和的态度。目的是防止夫妻之间一时冲动就离婚、草率离婚。需要说明的是,夫妻有婚内互相包容扶持的义务,但如果一方存在家庭暴力或者出轨等破坏夫妻感情的行为,另一方一定要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离婚冷静期不应成为我们对婚姻中出现有违情理和法理的情形时说“不”的桎梏。

情景二:离婚财产分割

【剧情】

方一诺与肖路签完协议办完手续,又相约去方家结算财产。按道理说,在失去妻女后,肖路非常悔恨,且是他对这段婚姻的破裂有重大责任,在结算财产时多少会因为愧疚而忍让,但事实上却并不是如此。两个人心中都憋着一团火,从开始的一人一句地对吵,到后来高频率地互相指责,“战况”越来越剧烈,情绪一浪高过一浪。

【说法】

当往日的夫妻成为陌路人,曾经共同置办的房屋家具、车辆,投入的理财或者股票收益,这些财产该如何分割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和其他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此可见,夫妻在离婚的时候财产分割的第一原则就是双方协商处理。双方协商处理意味着,只要不侵犯第三人的利益,不侵犯国家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可以随意分割财产,一方净身出户,全部都归另一方,或者二八分、三七分等,都是没有问题的。

赵某与高某系再婚,婚前均有住房。赵某于婚前采用按揭贷款方式购买了一套房屋供双方婚后居住,至今贷款尚未还清。离婚诉讼中,赵某主张该套房产归其所有,高某表示同意,但要求分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价格上涨收益中的二分之一。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婚前以个人名义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按揭贷款购房并且将房屋登记在其个人名下,但是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因此上述房屋有一部分属于赵某的个人财产,但也有一部分具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属性。既然高某已经同意房屋归赵某所有,争议是如何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偿还银行贷款所形成的财产权益向对方补偿的问题。法院判决赵某就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和其相应财产增值部分,对高某进行适当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侯某与赵某经人介绍认识后结婚,并于婚后次年生了一个儿子。儿子出生后,双方因育儿观念差异较大经常发生争吵,在一次争吵中侯某殴打了赵某,赵某向法院申请了人身保护令。现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且分居达两年,赵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主张损害赔偿,法院认为侯某在婚内有殴打赵某的暴力行为,赵某以此为由要求侯某支付损害赔偿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王某起诉要求与何某离婚,并主张离婚经济补偿金。对于离婚经济补偿金,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何某长年在外地工作,很少在家,王某对照顾双方的女儿小何负担较多义务,且何某的母亲关某也与王某及小何共同生活,王某对关某的日常生活也有一定照料,故法院支持了王某主张的离婚经济补偿金的要求。

北京平谷法院 法官助理 许骁

父母离婚后的孩子何去何从?

情景一:孩子的抚养权与探望权

【剧情】

方一诺与肖路离婚后禾禾跟着母亲生活,一诺在离婚时就明确表示以后不会让肖路与禾禾见面,因为她觉得肖路的行为不配做一个父亲。日后的五年间,一诺也确实没让禾禾与肖路见过一面。

【说法】

民法典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现实中,除非出现极特殊的母亲确实不适合抚养孩子的情况,如母亲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母亲吸毒等不利于孩子成长的事由,未满两周岁的孩子都由母亲抚养。已满八周岁的孩子,法院会充分尊重孩子的意见进行抚养权归属的认定。而在两周岁到八周岁之间的孩子,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酌定,多以孩子父母双方的经济状况、生活秉性是否有利于孩子成长,父母双方对孩子前期的照料情况多寡、孩子的生活习惯及孩子自身的意愿作为参考。因此剧中禾禾在未满两周岁的情况下,原则上都由母亲一诺抚养。

另,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故剧中方一诺离婚后不让禾禾与肖路见面是违反法律有关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父或母探望权的规定,即便肖路有婚姻存续期间的出轨情况,这不必然导致其失去探望自己女儿的权利。肖路的情况是否适合探望禾禾,需由法院认定,假如肖路出现极端的生活作风问题对禾禾的成长产生影响,不适合探望女儿,在这样的情况及影响消失后,也应恢复探望。

现实中,法院有不少要求执行探望权的案子,多为父母离婚后,双方积怨已深,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不让另一方探望孩子。其实父母的矛盾如果以这样的方式爆发在孩子身上,是不利于孩子成长的,即便离婚,父母一方都不缺席孩子的成长,才是对孩子最好的爱,因此法律保护父或母正常的探望权。

情景二:孩子特殊花费负担

【剧情】

禾禾生重病,需要骨髓移植,这涉及大笔治疗费用,虽然在剧中爱禾禾的人很多,治疗费用问题并未成为新的矛盾爆发点,但是现实中有很多离婚后父母会重新提出抚养费纠纷诉讼,要求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承担孩子医疗费或教育附加相关费用。

【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根据上述规定,禾禾在患重大疾病时,如果出现治疗费用吃紧的情况,一诺有权要求肖路支付合理数额的费用用于禾禾治病,而肖路对于孩子的责任也不仅限于支付约定数额的抚养费用。

情景三:孩子与继父母的抚养、赡养关系

【剧情】

一诺在离婚后与谢天华结婚,谢天华开始照顾禾禾,在禾禾的成长中充当父亲的角色,禾禾也认为谢天华就是自己的父亲,称呼谢天华“爸爸”,禾禾与谢天华之间实际形成了继父母子女关系。

【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因此谢天华如果对禾禾尽了抚养义务,则其与禾禾在法律上的关系和该关系受法律的保护程度等同于肖路与禾禾的父母子女关系。这样的关系也延伸到赡养和继承的规定。

有关可能的医疗责任纠纷的延伸

【剧情】

禾禾得了白血病,需要移植骨髓才能救下来。可惜,找寻合适的配型是一个漫长且艰难的过程,当然,也不是没有捷径可以走。亲弟弟妹妹的脐带血,就是一个极大的配型希望。按照医生所说,有50%的希望。值得注意的是,50%的希望同时也意味着失败的几率也是50%,一旦手术失败就容易引起医疗事故纠纷。

【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在上述情形下,医疗损害责任类纠纷的举证规则不同于一般侵权责任纠纷,应当由医疗机构对其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文/北京平谷法院法官助理 王新 许骁

编辑/韩世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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