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通讯店店主售卖他人手机号信息获利6771元,被判刑!
羊城派 2022-03-15 09:32

梅州兴宁法院通报称,该院近日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张某、刘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同时被告人张某、刘某承担损害赔偿费用,并登报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人张某、刘某夫妇在梅州兴宁市某乡镇经营一家手机通讯店。2020年6月,一男子向他们提出,将到店里办理业务的客户手机号发到“淘宝”“京东820”“抖音1”等微信群内,待手机号码收到验证码后再将验证码发到上述群里,每成功注册一个京东、淘宝等账号,就能获得平台返还人民币7元左右的佣金。张某、刘某夫妇见有利可图,便同意了。至2021年4月案发为止,被告人张某、刘某夫妇共获利6771元。

2021年12月,兴宁检察院向兴宁法院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被告人张某、刘某承担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而造成的损害赔偿费用共计6771元,就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在梅州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兴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最终根据被告人张某、刘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被告人张某、刘某按诉请已履行完毕,兴宁法院依法予以调解确认。

法官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消费者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将受到惩处。消费者也应提高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谨防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造成损失。

编辑/叶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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