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楼财经 | 日“無印良品”诉争中“无印良品”商标无效被驳回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2-03-01 14:34

北京青年报记者3月1日了解到,天眼查App显示,近日,株式会社良品计画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案件一审文书公开。

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日本“無印良品”与中国“无印良品”之间的纠纷由来已久。去年11月,北京棉田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株式会社良品计画等相关商业诋毁纠纷一审法律文书公布。由于此前日本“無印良品”品牌方在被判决向中国“无印良品”品牌公开致歉的声明中,称自己商标被“抢注”,导致构成商业诋毁,被法院判决赔偿原告40万元。

根据公开信息,北京棉田纺织品有限公司(下称棉田公司)系第7494239号“无印良品”商标(下称涉案商标)的所有权人,该商标注册于2001年,核定使用在第24类“棉织品、毛巾、毛巾被、浴巾、枕巾、地巾、床单、枕套、被子、被罩、盖垫、坐垫罩”商品上。北京无印良品成立于2011年6月,棉田公司为其投资人之一。2011年6月,棉田公司授权北京无印良品在中国独家使用涉案商标,用于商标项下指定商品的生产、销售及宣传推广。

而株式会社良品计画(下称良品计画)是注册于日本的一家企业,2005年5月其成立了上海无印良品,主要经营生活杂货等商品。

而在此次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案件中,作为原告良品计画称,“無印良品"为原告独创的未注册商标,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原告在床单、被罩等商品上通过定牌加工方式使用了“無印良品”商标,且在 1998 年标有“無印良品”商标的商品进入了中国大陆的市场流通领域,原告的無印良品”商标具有一定显著性,原告在先使用“無印良品”商标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原告与第三人为同行业经营者,第三人对于原告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应当知晓,第三人在实际使用诉争商标时具有摹仿、攀附原告的恶意。

原告良品计画还表示,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原告的在先著作权,“無印良品”系日本著名设计师进行设计,且并非固有词汇亦非常用表达,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文字作品。第三人具有原告在先文字作品的可能性。诉争商标与原告在先文字作品构成实质性近似,构成对原告“無印良品”的剽窃。

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诉争商标与原告主张的“無印良品及图”不构成实质性近似,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無印良品”商标已达到消费者熟知的程度,因此裁定维持诉争商标。良品计画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無印良品”作为四字词语不能构成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且诉争商标与原告所主张1980年已在日本报刊发表的“無印良品及图”不构成实质性近似,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没有损害原告的在先著作权。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张鑫
编辑/樊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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