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案丨当街对女友拳打脚踢 醉酒男为何10分钟不收手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1-12-07 14:50

用鞋抽、用脚踹,男子还将女友头部撞击地面及路边绿化带护栏……深夜,一醉酒男的恶劣行为持续了近10分钟,围观人群多次劝阻并未奏效,直到警察到来才停了手。他到底是什么仇什么恨会下这么重的手,男子会因为案发在恋人之间而免予刑事处罚吗?

事件

称“我打死你” 男子酒后当街暴打女友10分钟

具有研究生学历的男子徐某是某银行的员工,与被害人邢某系男女朋友。2020年7月11日23时许至次日0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府前西街一饭店门前,徐某酒后对邢某进行殴打致其受伤。

见情况不妙,饭店的工作人员、食客先后报了警,同时也有人上前进行劝解。

监控画面中显示,当晚23时54分至次日0时06分,徐某对邢某拳打脚踢,用鞋抽打、用脚踢踹邢某头面部及上身,抓住邢某头发将其头部撞击地面及路边绿化带护栏,其间邢某上衣被撕坏、有还击动作,男子朱某拉架,徐某停手不久即对邢某继续殴打。7月12日0时06分许,徐某被朱某及路人拉开。0时13分许,民警到达现场。

据饭店工作人员介绍,就餐期间三人点了两瓶52度500毫升的百年牛栏山白酒,23时51分结账离开。

据被害人邢某的陈述,那晚她和徐某、朱某在饭店吃饭,其间,徐某和朱某共饮两瓶白酒。不知为何,徐某一直踢她的脚。邢某准备离开往店外走,徐某跟出店外开始殴打邢某头部、踢邢某腹部,将邢某头部向地面、铁栏杆上撞,还说“我打死你”之类的话,直到警察来才停手。邢某称当时自己已经被打蒙了,不知道有人报警。

庭审

劝都劝不开 事后辩称因女友不让他喝太多酒生气

朱某表示,其和徐某共饮用一瓶多白酒,邢某未喝酒。其间,徐某很严肃地看了邢某一眼,邢某就不高兴了,走出饭店。在饭店门口,徐某和邢某就开始吵架,“因我喝得也比较多,不记得具体吵架原因了,当时自己在旁边一直劝架也劝不开,旁边也有人劝架,但是也没劝开。”

徐某解释,事件的起因好像是邢某让其别喝太多酒,其就生气了,后在饭店门外对邢某拳打脚踢,等自己醒来的时候就在派出所了。

后经鉴定,邢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徐某在现场被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民事问题已和解并履行,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二个月。

在审理期间,徐某近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表示谅解、不追究徐某刑事责任。

庭审中,徐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徐某辩称,在现场路人、邢某、朱某均告诉其有人报警了、让其赶紧走,其没有离开现场,应构成自首,希望对其定罪免处。辩护人辩护意见为:系自首、初犯、偶犯,如实供述、认罪悔罪,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被害人与被告人互殴,在可以离开现场的情况下未离开,被害人的言行对矛盾的激化有责任,且案件发生在恋人之间,建议对徐某免予刑事处罚。

判决

女子无过错 男子因故意伤害获刑10个月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在现场并非是等待民警到来处理问题,仅仅是酒后逗留,其留在现场的行为不足以反映其主观上具有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不应视为主动投案,不能认定为自首,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自首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首先,徐某当庭辩称路人、邢某告知其有人报警,但邢某称自己并不知道有人报警,报警人均否认告知徐某报警情况,称徐某亦无法听到报警情况,也未听到徐某等人谈论报警一事,故徐某该辩解无法得到其他证据佐证。其次,徐某虽辩称朱某告知其有人报警,但徐某的供述和朱某的证言均存在前后不一致的情况。最后,即便朱某告知徐某有人报警,在案证据也无法证实徐某有投案意愿。“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型自首不仅要求行为人客观上有等待行为,更要求其主观上具有投案意愿,能够体现其到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愿意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

此外,出警录像显示,徐某已经酒后失态,开始躺在马路机动车道上、后站立不稳倒地,可见其意识并不清醒。民警表明身份后,徐某连续发问“你们派出所的怎么了?”等候民警处理过程中,徐某说“回家,走,穿上衣服”,可见其并未有接受民警处理的意愿。

关于被害人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法院认为,徐某因琐事肆意殴打邢某,邢某在遭到徐某持续殴打的情况下虽有还手行为,但从还手的次数、力度等均无法与徐某抗衡,故不构成互殴,且被害人不离开现场并不能成为徐某继续实施殴打行为的正当理由,因此被害人对本案发生不具有过错,辩护人关于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徐某虽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并取得对方谅解等从轻情节,但其因生活琐事即对邢某实施殴打,在他人多次劝阻、众人围观的情况下仍在公共场合继续实施殴打行为,殴打时间将近十分钟,殴打部位主要为头部,造成邢某身体多处受伤、构成轻伤一级的后果,犯罪性质、情节较为恶劣,不应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且不需要判处刑罚”之情形,故徐某及辩护人关于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徐某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亦应合理赔偿(已解决)。鉴于该案系生活琐事引发,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法院酌予采纳,依法对徐某从轻处罚。

近日,法院公布的判决书显示,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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