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金融代办员”夫妇喝百草枯自杀续:其子被判盗窃罪 村民称将起诉信用社
红星新闻 2021-11-26 08:40

去年9月,河北赵县范庄镇大安村的“金融代办员”孙某坤与丈夫梁某华在家中自杀后,让村中300余位曾在她那办理金融业务的村民陷入焦虑。

红星新闻此前报道

河北赵县“金融代办员”夫妇喝百草枯身亡,数百村民千万存款不知去向

“累计一千三百万的存款不知去向,信用社也不承认有这些钱。”村民代表说,事发后,警方以“梁某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进行立案,后又因梁某华死亡,将他们夫妻的儿子梁某某给拘留控制,但对于谁来赔偿他们的损失一直没有后文。

11月24日,红星新闻记者从知情人处获悉,此事目前已有新进展,“法院判梁某某犯盗窃罪,获刑七年零六个月。下一步,我们将对信用社提起民事诉讼。”

据悉,河北省赵县人民检察院已对梁某某提起了公诉,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追缴其犯罪所得人民币500万余元。

案情回顾

“金融代办员”夫妇自杀身亡,数百村民千万存款不知去向

2020年9月下旬,河北赵县范庄镇大安村村民孙某坤与丈夫梁某华在家中自杀。据该村前任党支部副书记梁某焦介绍,孙某坤曾是当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的驻村代办员,20多年来一直在该村为村民办理金融业务,“据我们事后统计,村里有346人在孙某坤处存了13602526.04元。”

大安六村前任村主任梁某彬说,他们曾在事后赶到医院里找孙某坤夫妻询问情况,但当时孙某坤已死亡,仅梁某华还活着,“他(梁某华)说村民的存款被他们拿去投资,但是失败了。还说自己对村民们感到羞愧,觉得对不起大家。”

此外,梁某华还对梁某彬等人表示,妻子孙某坤一直与信用社有来往,是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赵县联社”)下属赵县大安第六代办站的代办员,所使用的印章和手章是由赵县联社刻制和发放。

因孙某坤的突然死亡,曾在她那办理过金融存储业务的村民发现,自己竟无法在信用社里支取存款,还被工作人员告知“你们在哪办理的就去哪里支取”。无奈之下,村民们将此事报警。赵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介入调查后,告诉村民,这些存款中有300万元被孙某坤给贷了出去,另外有500万元被其儿子梁某某拿去网络赌博,剩下的500来万元尚未查出去向。

对于为何信用社里取不出大家的存款,部分村民称,警方办案人员向他们给出了赵县联社的解释,“信用社告诉警方,他们在2006年就已经按相关政策要求撤销了孙某坤的代办员身份,还发过公告,孙某坤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与信用社无关。”

梁某彬说,对于这样的解释他们并不接受,且从始至终他们都并未接到或是看到过信用社所说的公告,更没有任何人曾到村里与储户办理过存款手续的核对交接。

4月7日,红星新闻记者曾随大安六村的几名储户代表前往银监会赵县办事处、赵县联社,以及赵县公安局,询问事情的进展。其中,银监会赵县办事处的一名工作人员表示,2008年时,当地就曾发生过一起类似事件,事发后当地政府、公安局、法院等多个部门进行了入户宣传,呼吁老百姓到正规金融机构办理业务,“确实是入户宣传了的,如果有不知道的就需要去具体查是谁负责宣传的那个村子。而且当时每个银行都签署了承诺书表示已撤销了下属的代办点。”

该工作人员还说,对于银行业务往来中,一些时常进行大批量存取业务的客户需要重点关注,并要求银行进行上报,“但像孙某坤这种的我们并没有接到过报告。没报告的,我们就认为没有。现在大安六村这个事需要警方去调查,如果信用社有责任,我们回头会去问责。”

赵县公安局一名经侦办案人员则向储户代表们称,目前无法证明孙某坤与赵县联社的关系,“如果孙某坤确实和信用社有关系,法院可以判(信用社承担)民事责任。”而赵县联社的相关工作人员则一直以事件已进入司法程序为由,拒绝回应任何问题。

最新进展

涉事人员被判盗窃罪,村民将起诉信用社

村民代表此前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上述事件在警方介入调查后不久,因孙某坤死亡,警方先是以“梁某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进行立案,后又因梁某华死亡,将他们夫妻的儿子梁某某拘留控制,“警方把事情移交给检察院后,检察院又把案子移交给了法院,法院已经进行了立案。”

11月24日,村民代表再次联系上红星新闻记者,表示此事已有新进展。“法院判梁某某犯盗窃罪,获刑七年零六个月。下一步,我们将对信用社提起民事诉讼。”

据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显示,河北省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某母亲孙某坤曾任赵县大安信用社大安第六信用站代办员,在2006年中国银监会办公厅银监办发【2006】120号文件关于清理农村信用社信用代办站的通知发布后,被告人梁某某的父母在自己家中用自制的存折存单以代办站的名义吸收村民存款。2018年7月、2020年4月以梁某某名义分别在中国平安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办理pos机,绑定梁某某银行账户吸收村民非现金存款,梁某某开通手机银行,银行卡及密码由其母亲掌管。梁某某有时据其母亲要求,通过手机银行将吸收村民非现金存款转至其父母银行卡账户。在2019年9月至2020年9月,梁某某利用手机APP某赌博平台参与赌博,并私自动用父母绑定其银行卡账户吸收村民非现金存款用于赌博,赌博输掉人民币5207919元,父母发现后喝农药自杀身亡。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非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梁某某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不属实,其不认罪。梁某某表示,其卡上的钱有父母的,也有自己工作挣的钱。另外,其已意识到自己参与网络赌博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对所犯的犯罪事实认罪。但其表示自己并非盗窃,不构成盗窃罪,“我和我父母说过,我母亲放到我银行卡上钱后,我父母也同意,不是我偷的,我买点彩票、基金也是我母亲同意的,几年来卡上有多少钱我母亲是知道的。”

利害关系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则是,公诉意见仅就梁某某私自动用母亲孙某坤存放在其银行卡账户的存款用于赌博构成何罪进行阐述,遗漏了梁某某为帮助孙某坤转移侵占资金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的问题。孙某坤利用代办员身份和职务便利侵占储蓄资金拒不上交,形成亏空后自杀,应定性为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梁某某为孙某坤职务侵占犯罪行为提供银行账号转移资金并实际控制案款,构成孙某坤职务犯罪的共犯。建议进一步查明事实,增加认定被告人梁某某为孙某坤职务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一并追究,并对其数罪并罚。

经审理查明,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认为,孙某坤之款项虽使用被告人信用卡,但其本人对到账存款仍是实际控制状态,并未将控制、支配权全部转移给被告人。被告人因捆绑手机银行便利实际可以动用,但必须报告其父母,特别是大笔多次支出。其父母不定期指令其转出大额款项证实其父母对该款项的支配地位,是该款项的占有人。故被告人将卡上资金私自转出供自己挥霍、还账、赌博,客观上是转移占有即构成盗窃罪。

对于利害关系人提出被告人母亲系职务侵占罪,而被告人构成共同犯罪的意见,法院认为证据不够确实充分,不能予以认定。

最终,赵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追缴被告人梁某某犯罪所得人民币5007919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返还被害人。没收被告人梁某某苹果手机一部,拍卖后上缴国库;其他扣押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编辑/孙政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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