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多获补偿款,他自导自演了一出戏……法院:判刑
萧山法院
2021-11-20 10:44
日前,杭州萧山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诈骗案,被告人高某因骗取拆迁补偿款构成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2018年1月,杭州某公司负责人高某为骗取拆迁补偿,向富某临时租用外圆磨床等9台机器设备,放置于其经营的公司厂房内。拆迁评估时,高某向评估人员谎称该批机器为公司持有使用,最终该9台设备被列入评估补偿范围,高某则非法获取设备搬迁补偿款163756元。
有关部门在调查相应事项过程中,发现了高某等人涉嫌骗取财产,具有诈骗嫌疑,后将该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案发后,高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其骗取拆迁补偿款的事实,并全额退赔赃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高某具有自首、认罪悔罪等情节,且已全额退赔赃款,综合考虑其认罪态度和犯罪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拆迁补偿是拆迁单位依照相关规定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补偿款的行为,其根本出发点在于弥补被拆迁人损失,往往所涉金额较大,且其补偿标准及范围具有严格的规定。本案中,高某为多获补偿款,将临时租用的机器设备放置于公司厂房内,评估完成后再搬离返还,看似天衣无缝,实则已经触犯了刑法。“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无论是经营还是生活过程中,法治底线一旦突破,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编辑/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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