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茂名一学生出租“微信号”被判刑
茂名网
2021-11-16 14:40
高州一男青年杨某通过出租微信号致周某和黄某被诈骗,最终受到法律制裁。近日,高州法院审结了该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一审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其违法所得的人民币7565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020年9月初,在校学生杨某明知冯某等人(另案处理)可能利用出租微信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担任冯某的下级代理,多次出租多个微信号给冯某,后冯某将杨某提供的微信号出租给微信昵称为“安琪拉”上家,共计获利约人民币2万多元,其中杨某获利7565元。杨某等人的行为造成被害人周某和黄某被诈骗相应款项。后公安机关民警将杨某抓获归案,并扣押其手机2台。案发时,杨某已满16周岁却未满18周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并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予以刑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多次出租微信号给上家获利,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杨某在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屡禁不止,犯罪手段层出不穷,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稳定。个别在校学生由于社会阅历不足、法治观念淡薄,在利益诱惑下,非法提供微信号给不法分子实施诈骗犯罪活动,最终自食苦果,希望引以为戒。
编辑/孙政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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