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摔倒致残 迪卡侬判赔顾客10万元
中国网 2021-10-27 07:20

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发布的裁判文书显示,王某某与迪卡侬(长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开,案号(2020)吉0104民初6101号,审理法院为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判决书显示,原告王某某诉称,其在迪卡侬门店购物期间,被另一被告王某骑车在背后刮倒摔伤,后经司法鉴定,左腕关节功能障碍达十级伤残程度。原告认为,现场并无迪卡侬管理人员进行专门管理,并且在发现多名儿童未在蓝色的划线固定区域内骑行时,没有及时进行制止,正是由于迪卡侬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所以才导致本案事故发生,因此迪卡侬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查明后认为,原告在迪卡侬公司商场内受伤,迪卡侬公司未对参与试骑人员及其家长尽到警示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对于本案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按60%比例划分责任。

本案裁判结果为,被告迪卡侬(长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王某某因受伤发生的损失共计100078.60元等。

编辑/孙政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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