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news|老人被狗​碰倒​不治身亡 狗主人被判全责赔偿39万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1-10-19 16:36

九旬老人在小广场散步,被一男孩所牵宠物狗碰倒,送医后不治身亡。老人三个儿子将男孩及其父母告上法庭。据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消息,法院一审判决男孩父母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医疗费用等合计39万余元

2019年11月,九旬老人甘某正在厦门市湖里区某小广场路边散步,9岁男孩林某荣牵着一只宠物狗走来,宠物狗碰到甘某后老人摔倒在地。

事故发生后,甘某被送往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就诊,经诊断,甘某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左腕部皮肤裂伤,而后进行了手术。

同年12月12日医院出具《病危通知单》,12月23日在治疗无明显好转,出现咯血、呼吸困难、氧合和血压难以维持、病情难以逆转的情况下甘某出院,并于出院当日死亡。

双方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甘某的三个儿子遂将林某荣及其法定监护人林某祥、刘某妹诉至法院。

法庭上,林某祥等被告辩称,小狗的轻微碰撞仅造成甘某摔倒骨折的损害后果,老人家本来年纪大,又有冠心病等多项既往病史,导致死亡的是他自身的固有疾病,只需要对甘某骨折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无需就甘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甘某被林某荣所牵的狗碰到摔伤后住院治疗,在治疗无明显好转、病情难以逆转的情况下出院,并于出院当日死亡,因此可以认定林某荣牵着的狗碰到甘某的行为与甘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林某荣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虽然甘某的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这不是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甘某不应因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发生产生一定影响而自负责任,故甘某对于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没有过错,不存在减轻或者减免林某荣赔偿责任的情形。又因林某荣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林某荣在本案中承担的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林某祥、刘某妹承担。

综上,法院判决林某祥、刘某妹向甘某三个儿子支付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94176.27元。一审判决后被告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法官表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林某祥、刘某妹是否应就甘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可见,在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中,除非受害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否则不能减免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林某荣牵着的狗碰倒甘某,此是造成甘某摔倒骨折的直接原因,甘某对此没有过错;甘某因骨折而就诊,在医疗机构诊断其具有手术指征的情况下接受手术治疗,亦不存在过错;甘某术后出现呼吸困难、氧合和血压难以维持等症状,治疗后无明显好转,家属在其病情难以逆转的情况下为其办理出院符合闽南地区的风俗,亦不存在过错。

甘某高龄且存在冠心病等既往病史,术后预后不佳、发生并发症的风险较高,其术后病危并未超出合理预见范围,在无证据表明其他侵权因素介入的情况下,甘某摔倒骨折与其死亡后果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虽然甘某的个人体质状况对其损害的扩大具有一定程度的影响,但个人体质状况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过错,亦不属于阻却因果关系的事由,在甘某本人对本案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林某祥、刘某妹仅以其个人既往病史等体质状况主张减免赔偿责任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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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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