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护妻致姐夫重伤案重审被认定防卫过当,刑期由11年半改判为2年7个月
上游新闻 2021-08-31 09:40

一起3年前发生的纠纷,让吉林省松原市宋家姐妹反目成仇。

上游新闻此前报道《吉林男子护妻致姐夫重伤获刑11年6个月已上诉大姨姐:刑期不能减》显示,2018年5月,因浇地放水,宋家姐妹发生口角,小姨子被姐夫殴打;妹夫为救妻子,持锹致姐夫重伤。一审法院认定妹夫李国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李国春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提出上诉,上诉后,二审法院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8月30日,一审法院认为李国春系防卫过当,改判有期徒刑2年7个月。当日,李国春因刑满被释放。

事情发生在2018年5月5日早晨,吉林省松原市晨光村居民宋淑梅与丈夫李国春来到村里公用的电机井,准备将抽水机接电后放水浇地。宋淑梅的姐姐宋某前来阻止,后经过村干部调解,宋淑梅被允许接电。

晚上回家的姐夫蔡某再次制止宋淑梅用电,并将电闸关掉,随后宋淑梅和蔡某发生口角。蔡某手持木棒将宋淑梅打倒,并持续殴打宋淑梅。李国春为保护妻子,持铁锹打击蔡某头面部,并将其打倒。

事后,李国春被警方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松原市宁江区法院一审判决,李国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

上游新闻记者拿到的相关材料显示,李国春称,蔡某打了其妻子两棍后欲再次殴打,他持铁锹阻挡,将蔡某打倒地后,曾告诉他人叫救护车。经鉴定,蔡某为重伤(处于植物存活状态)一级、一级伤残。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蔡某伤情诊断,推测李国春不止一次使用铁锹殴打蔡某,之后继续殴打蔡某,最终造成蔡某的严重伤情。李国春非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其行为手段属于“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2019年12月,一审法院认为李国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

李国春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0年10月15日,该案二审在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出庭检察员坚持一审观点,认为结合被害人受伤的十多处伤情,可以推定分析出上诉人不可能仅持铁锹殴打对方一下,建议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2020年12月31日,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书,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2021年3月12日,这起由家庭成员纠纷引发的伤人案件,第三次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员继续坚持原来的起诉书内容,否认成立正当防卫。

8月30日,松原市宁江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李国春的行为是在其妻子的人身权益遭受侵害时实施的防卫行为,但正当防卫行为应当在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的合理需要的限度内进行。通过宋淑梅的伤情、蔡某的受伤部位、伤情程度及诊断结果可以认定,李国春防卫强度明显超出了正当防卫的防卫限度。

法院一审判决李国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七个月。民事赔偿部分,判决李国春赔偿蔡某经济损失25万余元。刑期从2019年1月31日到2021年8月30日止。

8月30日下午,李国春刑满释放,走出了吉林省乾元县看守所大门。

李国春的辩护人、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殷清利律师认为,相比上一次一审,此次改判减刑幅度约9年,并认定防卫因素及性质,是巨大进步。

殷清利称,纵观该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在认定是否构成特殊防卫上,法院没有针对是否存在“正在进行的行凶等严重暴力性侵害”前提进行分析,反而使用推定方式得出“李国春持锹殴打被害人并非一下”等内容否认特殊防卫,存在不当之处。

殷清利称,李国春是否上诉,还需尊重其本人意见。

编辑/孙政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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