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朱宝良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判了!
杭州中院 2021-05-05 09:21

4月30日上午,由杭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朱宝良等5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宣判:对朱宝良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职务侵占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雷银法、骆其金、赵伟峰、庞伟民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至六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处没收财产、罚金。对朱宝良、雷银法、骆其金、赵伟峰、庞伟民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予以没收。

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以来,朱宝良经营杭州环北小商品市场、杭州环北丝绸服装城、浙江富春江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红楼集团有限公司、国通快递等实体。在经营杭州环北小商品市场、杭州环北丝绸服装城过程中,朱宝良先后招募庞伟民、赵伟峰、任晓峰、楼国庆、叶林军、金锡祥、李晟、徐杭军、杨换强等人充实市场管理、保安等岗位,采用设置不合理审批手续、强行驱逐工作人员等手段与骆其金垄断市场商铺装修业务,扶持史某某承揽市场内货物寄运业务,后又支持雷银法取代史某某。至2008年3月,以朱宝良为首,庞伟民、赵伟峰、雷银法、骆其金等人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初步形成。雷银法招募雷冬法、戴秋强、张军兴等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截断其他物流公司与两个市场的联系,强迫商户委托杭州浙联货运有限公司运输货物。朱宝良组织由此非法控制了两个市场的装修和货物运输等业务,在此期间实施了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行为。

朱宝良的违法犯罪行为还不断向其他方面延伸。朱宝良在经营国通快递过程中,指使下属人员对与其存在分歧的网点负责人肆意施暴;在多个加盟网点扭亏为盈之际采用威胁或其他方法强行收回经营权;在大量拖欠合作商运费,经营网点被堵门催债之际,指使下属人员砸车、扣车、打人。在浙江省桐庐县,朱宝良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强行收购红石湾景区、瑶琳镇盘龙路58号地块及其他资源;任意占用、损毁公共或他人财产、资源经营旅游;扶持、支持有关人员担任村级基层组织职务,指使他人散布虚假信息、恶意举报干部等。朱宝良还利用职务便利,指使赵伟峰、骆其金等人侵吞公司财物。

朱宝良组织以商养黑,以黑护商,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等暴力性违法犯罪活动50余起,造成40余人受伤,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具有强大的经济实力。该组织长期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对群众形成威吓,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及政治生态。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朱宝良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职务侵占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雷银法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被告人骆其金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职务侵占罪;被告人赵伟峰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职务侵占罪、强迫交易罪;被告人庞伟民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应依法惩处。各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同日下午,由淳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涉朱宝良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中的一般参加者张军兴等人及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吴志忠一审宣判。

淳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军兴、刘志峰、周左进等18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并分别单独或结伙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聚众斗殴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等4罪。同时本案组织外的17名被告人分别构成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伪证罪、非法采矿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等7罪。该案绝大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其中20名被告人犯数罪,依法予以并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认罪悔罪表现,法院分别对35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至7个月不等,并判处相应罚金。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吴志忠(原杭州市桐庐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党委书记、局长)犯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万元。

编辑/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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