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等进口锦纶6切片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
中新经纬 2021-04-21 13:04

据商务部消息,21日,商务部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1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

公告称,2010年4月21日,商务部发布2010年第1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征收反倾销税。2016年4月21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4号公告,决定自2016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2017年3月15日,商务部发布2017年第14号公告,决定由古比雪夫氮公众股份有限公司继承古比雪夫氮开放式股份公司在锦纶6切片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5.9%的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2017年7月20日,商务部发布2017年第34号公告,决定将朗盛德国有限公司和朗盛比利时有限公司的反倾销税税率由23.9%调整为8.2%。2018年6月8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47号公告,决定由艾德凡斯树脂和化学品责任有限公司继承霍尼韦尔树脂和化学品责任有限公司在锦纶6切片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36.2%的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2020年7月6日,商务部发布2020年第24号公告,决定由帝斯曼工程材料公司继承帝斯曼工程塑料公司在锦纶6切片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8.2%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

2021年1月29日,商务部发布2021年第3号公告。根据该公告,2020年12月31日英国脱欧过渡期结束后,之前已对欧盟实施的贸易救济措施继续适用于欧盟和英国,实施期限不变;该日期后对欧盟新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及复审案件,不再将英国作为欧盟成员国处理。

2021年1月28日,商务部收到福建永荣锦江股份有限公司、长乐力恒锦纶科技有限公司、海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海阳锦纶新材料有限公司、杭州逸宸化纤有限公司、福建中锦新材料有限公司、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方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岳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长乐恒申合纤科技有限公司以及浙江华建尼龙有限公司等11家中国大陆申请企业以及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恒逸锦纶有限公司等2家支持企业代表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裁定维持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实施的反倾销措施。该期终复审申请不包括英国,自2021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锦纶6切片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终止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有关情况、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现有证据表明,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关于产业及产业代表性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产业提出申请。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1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

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从继续按照商务部2010年第15号公告和2017年第34号公告等公布的征税产品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各公司现行反倾销税税率在本公告附件中列明。

(中新经纬APP)

编辑/樊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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