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news|法院回应“政法委副书记酒驾致4死被判7年”:根据情节判处法定最高刑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1-02-03 18:30

2020年4月4日,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原政法委副书记潘卫国酒后驾车,致使4人死亡,后让其同车人闫中华冒名顶替。2021年,2月2日,赤峰市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被告人潘卫国犯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闫中华犯包庇罪一案,潘卫国一审被判有期徒刑7年,闫中华因包庇罪被判刑1年。案件宣判后,群众和新闻媒体非常关注。2月3日上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敖汉旗公安局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该案有关情况。办理该案的主要负责人就群众和新闻媒体关切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敖汉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长吕国强在回答潘卫国饮酒驾驶的有关情况时介绍,

经调查,潘卫国于案发前一日晚与朋友饮酒,4月4日早晨前往敖汉旗长胜镇途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敖汉旗交警大队接到报案后,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潘卫国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0.13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机动车。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员额检察官唐伟在发布会上表示,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行为人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故交通肇事中的逃逸并不仅限于“逃离现场”,而是指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的行为。从本案看,潘卫国主观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客观上将自己的交通肇事犯罪行为由他人顶替,隐瞒自己的肇事事实,应属于交通肇事逃逸中所规定的潜逃藏匿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构成要件。因此,潘卫国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所以,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潘卫国犯交通肇事罪(逃逸)。

关于被告人潘卫国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赵云海未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刘景林表示,根据内蒙古敖汉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内蒙古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内道交司法鉴定中心(2020)法检字第118号鉴定意见;医院住院病历;证人证言;现场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事故发生后过路人张士阳已经报警,在事故现场的杨海拨打了120救助电话,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后,让被害人赵云海乘坐派出所的车辆将其送往医院救治,被害人赵云海因伤势的原因拒绝民警的要求,等待救护车送其到医院救治。被告人潘卫国在事故发生后未拨打救助、报警电话,而是与闫中华乘坐黄羊洼镇派出所的警车离开现场去黄羊洼中心卫生院,派出所民警留在现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根据以上事实,潘卫国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但这种特殊情形的逃逸,不能认定被害人赵云海的死亡结果与被告人潘卫国的逃逸行为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所以,不能按照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处罚情节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幅度量刑。

关于七年量刑,刘景林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刑罚幅度内决定执行的刑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七年。根据本案情节,决定对潘卫国判处法定最高刑,即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就有媒体询问潘卫国的行为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唐伟表示, 本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所实施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其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如出于仇视社会、报复泄愤、陷害他人、制造恐怖气氛,等等。本案被告人潘卫国不具有以驾驶车辆的危险方法侵害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行为,也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所以,潘卫国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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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张月朦
编辑/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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