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狗肉的权利”真伪之辩:伴侣动物是受保护对象,不可食用
澎湃新闻 2020-04-14 11:30

当我们谈论能否吃狗肉时,我们在谈论什么?

4月8日,农业农村部在其官网公布了《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征求意见稿)》(简称《目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写到:“狗已从传统家畜‘特化’为伴侣动物,国际上普遍不作为畜禽,我国不宜列入畜禽管理。”

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畜禽种业处工作人员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表示,《目录》针对的是农业方面家畜家禽的管理,狗拟不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是不作为农业畜牧管理,与能不能食用或养殖并无关联。

此消息一出,网络上针对能否吃狗肉的问题争议激烈。有人支持禁食狗肉,有人认为“我不吃狗肉,但我捍卫你吃狗肉的权利”,也有人表示“市面上的狗肉大多是偷盗而来,没有安全保障”。

从农业农村部拟将狗作为伴侣动物的定位来看,多位法学专家表示,国外立法实践表明,狗作为伴侣动物,无论是按照动物保护法还是动物福利法都应当是重点保护对象,而非食用对象。

4月11日,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浙江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钱叶芳在接受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采访时表示,在法治时代,当谈论能否吃狗肉时,首先要谈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从法律层面上看,《动物防疫法》规定没有相应的屠宰检疫规程,不得对动物进行屠宰销售,故而狗猫在法律上都是不可屠宰经营的“非食品原料”;从防疫的角度,我国没有明确的肉狗犬种,市场上销售的狗基本都是偷盗毒杀而来,对公共卫生安全和食品安全构成威胁;从社会治安角度看,吃狗肉的市场需求刺激了偷狗、毒狗行为的发生,对社会治安和人身安全也会造成严重影响。

伴侣动物为保护对象而非用来食用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高利红长期从事动物的法律地位研究。4月10日,高利红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称,目前我国还没有伴侣动物保护的相关法律,因此即便是农业农村部将狗定义为伴侣动物,也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伴侣动物不能吃,但伴侣动物不属于农场养殖的动物,换言之,伴侣动物的功能主要是陪伴,不是肉用。

高利红指出,香港特区已出台《猫狗条例》禁止猫只和狗只的屠宰、狗肉和猫肉的售卖以及使用;我国台湾地区的《动物保护法》也规定禁止贩卖、购买、食用猫犬的屠体。

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法研究中心主任杨朝霞介绍说,葡萄牙的《保护动物法》、奥地利的《联邦动物保护法》、德国的《动物福利法》都对伴侣动物做了规定,从国外的经验来看,狗作为伴侣动物无论是按照动物保护法还是动物福利法都应当是重点保护对象,而不是用来食用。

由于我国尚未出台有关伴侣动物的相关立法,是否意味着狗肉是可以随便吃的?浙江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钱叶芳给出了否定答案。

“由于动物防疫部门在狗的屠宰问题上没有严格普法与执法,导致社会上对于动物防疫法知之甚少。”钱叶芳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从动物防疫的角度介绍了动物可食用与否的相关法律要求。

她说,所有的动物,无论是可食用的还是不可食用的,在进入市场前都必须受到《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的约束,以预防包括人畜共患病在内的动物疫病的发生。但《动物防疫法》对不同的动物有不同的防疫要求,从而决定了各类动物的可食用性。猪、牛、家禽这些农场动物之所以可食用,其基本保障是可以制定屠宰检疫规程,进行检疫检验避免人畜共患病的发生和食品安全。故而,原农业部先后对各类农场动物制定了屠宰检疫规程,诸如《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牛屠宰检疫规程》、《家禽屠宰检疫规程》等等。

没有屠宰检疫规程不能屠宰销售

狗作为伴侣动物具有特殊性,在各国均获得“非食品来源”的法律地位,在我国也不例外。

2015年6月,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名义印发了《关于犬类屠宰许可和监管问题的复函》(食安办函〔2015〕25号),其中提到目前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和绝大多数国家均没有犬类屠宰检疫的相关规定或要求;我国尚无明确的肉用犬品种,市场上销售的犬以个人散养为主,来源复杂,且存在不法分子毒盗犬类现象,食用狗肉存在较大潜在风险;犬类屠宰和食用狗肉涉及动物福利等问题,国际国内广泛关注,一旦处理不当,将会产生负面效应等原因,因此国家不能制定犬类屠宰规程。

上述文件要求各地根据实际,以地方法规或规章形式明确狗肉食用相关问题和监管要求。

钱叶芳称,狗肉能不能吃,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早已给出答案:《动物防疫法》已明确指出,动物在屠宰、运输、销售过程中必须进行检疫,特别是在屠宰时,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23条,动物检疫员必须按照农业部制定的屠宰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出具《动物检验合格证》,但农业部门没有制定狗的屠宰检疫规程,按照《动物防疫法》狗就不能进行屠宰并销售。

“吃狗肉不具有正当性,不是权利问题”

对于能否吃狗肉的讨论,澎湃新闻网友留言热评最多的是“我不吃狗肉,但我捍卫你吃狗肉的权利”。

对此,钱叶芳不以为然。她说,国家层面的立法的确没有明确规定狗肉能不能吃的问题,吃是消费行为,但对狗的屠宰、销售是明确禁止的,“作为消费者,如果去吃非法屠宰销售的狗肉就类似于你去买人家偷来的自行车。权利具有正当性,所以吃狗肉不是权利的问题,只是个人的习惯。”

钱叶芳说,“现有的法律对狗肉属于间接禁食,即不是直接禁止消费者吃狗肉而是通过斩断来源的方式来禁止。除非自给自足,自己养狗自宰自食,否则消费者到市场上买狗肉吃或去狗肉馆吃狗肉,就属于间接违法,只是不承担法律责任。这也是国际惯例。”

不过,对狗肉禁食的立法模式正从间接禁食向直接禁食方向转变。4月1日,深圳公布的新版《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里把猫狗列入了禁食名单,被媒体评价为“内地首个立法禁食猫狗的城市”。

“深圳的立法并不是立法创新,深圳只是遵守了《动物防疫法》。”钱叶芳指出,深圳的立法采用了直接禁食的方式,在原来间接禁食的基础上向直接禁食转变,也即消费者吃狗肉也要承担法律责任。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采用的都是直接禁食的立法模式。

狗肉没有食品安全检验检疫规定 存在食品风险

狗肉来源成为外界普遍关心的问题。

4月10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一位专家向澎湃新闻表示,狗肉为小众类食品,目前没有相关的检验检疫规定,从食品安全的角度讲,如正常来源的狗肉还好,非法来源的狗肉存在食用安全问题。

市面上的狗肉从何而来的呢?4月9日,澎湃新闻记者随机拨打了吉林延边的一家狗肉馆,店员说,店里的狗肉都是屠宰场直接送货,至于狗肉来源并不清楚。

在以吃狗肉为特色的江苏徐州沛县,记者又随机拨打了当地一家开设了十几年的狗肉馆,肉馆负责人说,当地并没有肉狗养殖场,他们的狗肉是从屠宰场买来的,屠宰场从外地收狗,至于这些狗是哪里来的,他们也表示不清楚。

澎湃新闻致电徐州农业局兽医和畜禽屠宰处,该处工作人员表示,沛县的狗肉馆很多,但整个徐州都没有狗的养殖场,狗肉都是外调的。

“当地有屠宰场吗?”针对记者提问,对方表示,“从法定意义上讲没有狗的屠宰场,饭店进狗肉是自发性的,要么是从外地购进的,要么是自宰的,没有专门宰狗的屠宰场。”

没有狗的养殖场、屠宰场,提供狗肉的“外地”是哪里?

四川省广元市博爱动物保护中心经常协助当地相关部门取缔狗肉非法屠宰点。该中心主任杜玉凤说,“广元没有专门的肉狗养殖场,因为按照目前狗肉的市场价格,养狗来卖是养不起的。并且从饮食结构来看,狗跟猪、鸡鸭、羊等家畜区别很大,狗主要是吃细粮,粮食价格高,不可能通过喂粮食来养狗,而且狗容易生病,必须通过打疫苗来预防,因此养殖成本非常高。”

但偷狗来卖就可以不计成本了。杜玉凤说,在四川偷狗到市场上售卖的情况屡见不鲜。

“广元这边的农村家家户户都养狗,而且大部分村民的家养狗是不拴养的,2015年有一个村子三十几户人家的狗全都丢了,当地村民报案才将狗贩抓获。”杜玉凤说,由于狗肉市场需求量大,偷狗得手便利,作案风险低,在广大农村地区、乡村公路沿线,偷狗现象非常普遍。

家住河北的村民冯有现身说法。他告诉澎湃新闻,几年前的一个冬日早晨,半梦半醒中他听到自家院子里有声响,但看家的大狼狗却没有叫,他意识到情况不对,立马披上大衣冲出来,只见两个男子正在向外拖他家的大狗,狗还有点意识地在反抗。

冯有说,他当时大喊一声“干嘛呢”,两个偷狗人看到有人出来一溜烟地跑了。“前几年村里偷狗的很多,养了好几年的大狼狗,平时看家护院灵得很,被下了药才倒下的。”

狗肉的市场需求刺激了各地偷狗现象

对于狗肉产业链的调查,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副教授郭鹏自2011年就开始了。

郭鹏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说,2011年“4·15高速路拦车救狗事件”发生后,她一边看着网上的各种评论一边猜测,之所以有狗贩大量收狗是不是因为现在农村生活好了,狗吃的好了,繁殖率高,村民会把多余的狗卖掉?

为了搞清狗贩收狗的来源,郭鹏先是以所在地山东济南为起点开展调查。“当时在济南郊区有一个物流站,会把从山东收来的狗运往东北,距物流站不远村子里就有收狗点,我们团队就在这个村庄的周围选择了三个村子做了三种不同方式的调查。”

调查分为全面调查,即通过村干部挨家挨户打电话调查五年之内犬只的变化情况;对村民随机访谈;根据村居民的分布状况按照百分比做抽样调查三种方式进行。

调查结果显示:2011年,村里被盗的犬只近总数的三分之一;所调查的三个村庄的以住户为单位,五年当中丢犬户占总被调查户数的比率均在80%以上;自2007年以来,其每年丢狗数量成倍递增。

“住在村边的村民几乎养不住狗,只要养狗就会被偷掉,而且偷盗的方式是有组织的,防不胜防。”郭鹏说,与村中丢狗事件频发几乎同时,镇上新开了一家狗肉馆,狗肉价格很便宜,招来了不少顾客。

“当地没有屠宰场也没有肉狗养殖场,镇上狗肉馆的肉哪来的呢?”郭鹏说狗肉馆的人拒绝回答这个问题。

2011年济南的调查结束后,郭鹏心想会不会济南这里丢狗具有特殊性?由于济南收到的狗都是通过物流运往东北。2012年暑假,郭鹏团队又到东北开展调查。

在长春,郭鹏团队到各大狗肉馆看狗肉的菜品和价格并询问狗肉的来源,但是普遍的现象是,所有的餐馆当问到狗肉来源时没有人愿意说。“如果是正当来源,会说我们是批发的或屠宰场买的,但没有店家愿意说出狗肉的来源。”

经过调查发现,在山东以平日3-5元一斤的价格,旺季一斤5元以上的价格收购的活狗,运到长春一个大型屠宰场中转收购价7-8元左右一斤,这个屠宰场老板同时做转运与批发,他批发出手价在11元以上。这里的狗主要来自山东与河北。

调查发现,在北方,以长春为核心的东北狗肉市场对于狗肉的消费成为推动北方地区盗狗犯罪的巨大动力。“由于狗系盗窃所得,狗肉在来源上没有养殖成本,在市场上极具价格优势与价格上的弹性空间,各个环节上的利润都相当丰厚。”郭鹏指出,同时,相对于其他养殖动物的肉品,由于狗肉在价格上占绝对优势,并且利润极高,这大大刺激了狗肉产业的发展。

在南方,狗肉产业的主要销售市场是广东与广西,主要货源地即盗狗行为受害地区,为两广及周边省份。据广西新闻报道的一起偷狗案件揭示,一个由3名广西柳州男子组成的“专业”偷狗团伙被抓获,每月花费4000元租来轿车每天驱车往返400多公里跨省偷狗。嫌犯交代,他们用麻醉弩枪猎取村民的家犬,再送到五里卡农贸市场销赃,仅两个多月就把柳州市周边“偷得差不多了”。

因狗肉市场需求引发的偷狗毒狗等社会治安问题

澎湃新闻检索公开报道发现,狗肉的市场需求刺激了各地偷狗现象,偷狗的手法类似:一种是“吹管”,针管一般装的是麻醉药或者“三步倒”等毒药,不管多大的狗,只要“中枪”立即倒下;另一种是偷狗团伙开着面包车在村里转,看见目标后,打开车门,从车内伸出狗套将狗套住往车上使劲一拽,狗上了车立即关闭车门,逃之夭夭。

2013年11月6日,方娴、方茂林在人民公安报上发表的《当前农村偷狗案件频发的原因及对策》一文指出,秋冬季节农村中发生的偷狗案件往往具有连续性、频发性的特点。沿路、沿线区域内的诸多村庄在相对集中的时间段内接二连三遭到窃掠,有的一户人家被贼多次光顾,以至出现狗被偷后又养、养后又被偷的恼人场景。

上述文章称,秋冬季节是狗肉热销旺季,市场需求量极大,导致狗肉价格不停攀升。以安徽省枞阳县境内为例,这个季节狗肉的市场价格一般都在每千克40元以上,一只中等体重的狗一般都近10千克,偷狗人员每天偷取10只狗,其获得的暴利吸引着一批不法之徒不惜铤而走险。

2011年,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公布了一起偷狗案,这起案件由专业偷狗团伙自制抓狗工具,跨区域疯狂作案,盗窃狗300多只,其中涉及藏獒、哈士奇、黑背等名贵犬只。

“这些狗最终都上了酒桌。”长清公安分局刑警二中队民警孙强介绍,这伙偷狗贼将所偷的狗大部分销赃给了泰安市一专门收狗人,对于所偷的狗无论普通狗还是名贵的藏獒、黑背、哈士奇也都是以十元钱一斤的价格被送上了饭桌。

在浙江,偷狗、收狗、粗加工、冻狗、销狗这一黑色的产业链条早已通过司法审判的形式曝光在公众视野。2014年9月4日,浙江省奉化市检察院胡育仁在检察日报上公布了一起由奉化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奉化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浙江省最大毒狗肉案,揭露了奉化市内存在的“盗、收、冻、销”一条龙销售来历不明冷冻狗的“黑窝点”。

在集盗狗、收狗、粗加工、冻狗、销狗于一体的狗肉产业链上,偷狗人多使用弓弩、麻醉针、“山奈”(氰化物)等物品毒狗,然后通过专门的收狗人收购、粗加工后进行销售。

胡育仁指出,部分地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作为,对狗的检验检疫检测流于形式,执法监管不力,监督流于形式,“只要花钱就可以出具检验检疫合格证,导致部分问题狗肉披上合格身份,流入市场,给人们健康造成危害,同时也给毒狗肉生意留下滋生的空间。”

江苏省吴江市兽医卫生监督站周莲英等人在《上海畜牧兽医通讯》上发表的《狗肉检疫监管中的问题与对策》一文指出,狗在屠宰过程中没有明确的监管部门,狗的屠宰行为随意发生。狗的私屠乱宰不但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和周围环境卫生,而且也不利于管理。

目前市场上仍存在狗肉的屠宰销售,大量狗肉馆还在招揽顾客,哪些部门负有监管责任?

钱叶芳指出,我国动物检疫执行申报制度,运输、屠宰动物时要向动检部门申报检验,如果没有申报检疫而流入市场销售,市场监管部门要履行监管职责。在发现狗肉销售行为时,“市场监管部门不需要查看是否有检疫检验合格证,只要市场上有卖狗肉就应该立马按非法经营查处。如果发现有偷盗毒杀行为,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编辑/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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