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上猥亵10岁女童 男子一审获刑一年被检察院提起抗诉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19-12-12 16:29

12月12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通报一起猥亵儿童案。2018年,男子韩某趁公交车上人多,猥亵一10岁女童,后被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审宣判后,深圳宝安区检察院以“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向法院提起抗诉。深圳市检察院随后支持抗诉。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后,深圳市检察院决定支持抗诉。2019年4月,二审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认定被告人韩某当众猥亵儿童,改判其有期徒刑五年。

10岁女童放学回家途中遭猥亵

2018年夏天,10岁的小华(化名)傍晚放学回家时,脸色煞白,双手握拳,举在胸前,全身发抖。“你怎么了?发生什么事情了?”妈妈见状赶紧询问女儿。“我在车上碰到一个变态,他拉我的手去摸他的小鸡鸡……”可以想见,当时女孩的无助和家人的愤怒。得知此事,小花家长果断选择报警。不久,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韩某抓获。

经查,当天韩某骑电动车至深圳某小学附近公交站台,停放电动车后,到站台候车。此时,小华也在候车。公交车到站后,小华上了车,韩某接着上车。在公交车内,韩某趁人多拥挤紧贴小华的身体,并抓住小华的左手压在其下体上,持续数分钟。后韩某松开小华的手,在某大厦站下车,随后步行返回某小学公交站台附近,骑电动车离开。

很快,深圳宝安区检察院就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韩某提起公诉。

法庭上,韩某矢口否认自己猥亵儿童的事实,“我是怕小女孩站不稳,本能地拉了她的手,想扶着她站好,因为人多拥挤,我的身体也贴紧了她……”

不过,被害人虽然年幼,但是在遭到猥亵后第一时间就告知家人情况,并能详细描述对方衣着,清晰记得对方说过的话、下车的站,其陈述的可信度是非常高的。而且,从公交车的视频可以看出,当时韩某身后并不明显拥挤,而韩某却身体向前倾斜,紧紧围住被害人,将被害人困在栏杆与其身体之间,根本不是正常的乘车姿势。

认为公交车应属于“当众”检方提起抗诉

法院认为,结合证人的证言等相关证据材料,本案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实被告人猥亵儿童的犯罪事实。2019年1月,法院一审判处韩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一审宣判后,拒不认罪的韩某选择上诉。与此同时,宝安区检察院也提起了抗诉。

原来,一审法院判决认为,韩某系在公共场所猥亵幼女,酌情从重处罚,但其行为相对于其他乘客具有隐蔽性,不宜认定为“当众”,而宝安区检察院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遂向区法院提出抗诉。

按照法律规定,上级检察院认为抗诉正确的,应当支持抗诉;认为抗诉不当的,应当撤回抗诉。由于该案涉及未成年人,深圳市检察院高度重视,未检办专门安排业务骨干承办此案。

承办该案的高检察官在详细审查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他认为,2013年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3条规定: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从这个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在公众场合实施的猥亵儿童犯罪,立法上认为应当对该类行为从严惩处,不能以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为标准。也就是说,韩某在公交车上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即使在场人员没有实际看到,也应当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

“根据刑法规定,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他人的,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应当从重处罚。可见,一审法院判决明显量刑畸轻。”

二审改判涉事男子5年有期徒刑

高检察官表示,刑法规定,猥亵儿童罪比照强制猥亵罪从重处罚,“可见我国刑法对儿童的隐私权的保护是高于普通的猥亵犯罪的,而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更是需要从重打击的行为。”“公交车属于典型的公共场所,车上人员众多,被告人采用强制的手段限制被害人的行动,从而达到其猥亵儿童的目的,并对被害人的心理产生了极大的威慑,其社会危害性极大。”

检察官同时指出,案发后,被告人一直否认犯罪,认罪态度极其恶劣,毫无悔罪表现,依法应当予以严惩。

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后,深圳市检察院决定支持抗诉。2019年4月,二审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深圳市检察院检察官在出庭支持抗诉中,强化证据体系论证和释法说理,充分阐述了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的理由。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法院于近期作出终审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认定被告人韩某当众猥亵儿童,改判其有期徒刑五年。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孔令晗
编辑/董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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