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news|因对被送进精神病院接受治疗不满 男子持刀砍伤表哥8岁儿子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19-11-05 18:29

2019年5月,湖南郴州北湖区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件,8岁男童黄飒(化名)被人持刀砍伤。经查,行凶者系26岁男子冯青(化名)。原来,2012年黄飒的父亲黄涛(化名)曾协助冯青父亲将冯青及其母亲送至当地一精神病院接受治疗。此后冯青一直对此怀恨在心,并蓄意报复。日前,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宣判该案,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冯青有期徒刑五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涛各项损失8844.02元。

8岁男童被人持菜刀砍伤

11月5日,北京青年报记者通过裁判文书网获悉该案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法院经审理查明:该案被害人父亲黄涛曾于2012年协助冯青的父亲将冯青及其母亲送至当地一家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冯青对此怀恨在心,遂蓄意对黄涛进行报复。2019年5月6日,冯青携带水果刀、菜刀各一把,来到黄涛居住的小区门口蹲守,但没有遇到黄涛。次日早上7时许,冯青再次来到小区门口蹲守时,发现黄涛的儿子即被害人黄飒(男,案发时八周岁)正走出小区,冯青便跟了上去。行至北湖区青年大道沁园山庄小区附近路段时,冯青持菜刀朝黄飒的头部、手部砍了三、四刀,见男孩头上流血、倒在地上哭,因害怕被警察抓获而逃离现场。同日上午,冯青再次来到黄涛所在小区门口蹲守,准备再次报仇,无果。中午时分,冯青前往小区附近的一家网吧休息,后被公安民警抓获。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飒的头皮两处缝合裂伤累计6CM、右顶骨骨折伴颅内积气,均评定为轻伤二级,左手背软组织缝合裂伤2cm,评定为轻微伤。经鉴定,被告人冯青作案时患有精神分裂症(缓解不全期),在本案中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因被送往精神病院而对表哥怀恨在心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冯青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被告人冯青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并提出对被告人冯青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涛诉称,被告人冯青的行为给黄涛造成了巨大损失,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冯青犯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8844.02元。

黄涛介绍说,自己和冯青是表兄弟,冯青的父亲正是自己的舅舅。2012年冯青在老家与同村人发生口角,也是用菜刀砍伤了对方头部。之后家里长辈协商私了了此事,冯青的弟弟还给表哥黄涛打来电话,叫他帮忙一起把冯青送到精神病院去。黄涛回忆,彼时冯青就曾威胁说“关你什么事,要得,等我出来搞死你一家,我晓得你住那里,你不要神气,我迟早会出来”,但自己当时并没有在意。后来冯青母亲也因为儿子砍人一事精神恍惚,亲戚们就又帮忙把她送到了精神病医院。过了一段时间,冯青出院,但经常晚上不回家,于是又被送进精神病医院。

冯青自己则表示,自己和妈妈都没有神经病,黄涛却把两人一起送到了精神病医院里面关了起来,所以自己一直想找其报仇,只是之前没有钱坐车去郴州所以作罢。2019年5月6日的早晨,父亲给了冯青140多元钱,说要带他去照相。冯青这才趁父亲不注意,用塑料袋装着家里的一把菜刀和一把水果刀,一个人乘坐大巴车赶到郴州市,找表哥“报仇”。

故意杀人未遂获刑有期徒刑5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青手持刀具朝被害人黄飒头部、手部连砍数刀,致一人轻伤二级,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间接故意,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冯青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冯青犯罪时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冯青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涛请求赔偿医疗费4394.2元、伙食补助费900元、营养费450元、护理费1800元、鉴定费800元、交通费500元,以上合计8844.02元等费用未超过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人提出请求赔偿后续资料费(含心理矫正费)10000元,因原告人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佐证,待实际费用产生后原告人可另行起诉,故对该诉请,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人提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因不符合刑事法律政策的赔偿范围,故对该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冯青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8844.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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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孔令晗
编辑/董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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