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不足一个季度的小规模纳税人当期销售额不足30万元免征增值税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19-09-27 15:39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自今年1月1日起,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在季度中间成立或注销而导致当期实际经营期不足1个季度,当期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六条第(三)项同时废止。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张钦
编辑/樊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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