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编草案: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19-08-22 10:54

2019年8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在京举行,本次会议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进行了三审。

近一段时间以来,“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事件频发,“头顶上的安全”引发社会关注。

草案二审稿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三审稿新增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还新增规定,发生此类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明确“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

三审稿还新增规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发现侵权人的,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孟亚旭
编辑/周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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