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体三里屯一带来往车辆多,人流量大,28岁的朱某却选择在此酒后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8月7日上午,朱某在北京朝阳法院受审,法院当庭宣判其因放火罪获刑3年6个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3月15日11时许,朱某在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地区“工人体育场”南门内100米处,酒后故意放火,引燃路边沙发及“青年酒吧”门脸,危及周边多处建筑,造成火灾。
公诉机关认为,朱某以放火手段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朱某在公安机关供述,其父母双亡,2013年朱某到北京打工,在工地从事烧锅炉工作。1年后工地工作结束,朱某开始四处流浪,也没有固定居所。他平日靠捡来的食物生活,还喜欢喝酒,事发当天,他喝的酒就是从酒吧门口捡的。
在庭审中,朱某承认放火行为,当场表示认罪。朱某供述,3月15日早晨,自己在青年酒吧门口喝了约半斤酒,一时冲动,就用之前在路边捡的一个黑色打火机放火,烧了酒吧门脸,火势渐大后被抓。
公诉人出示的监控录像显示,朱某先是点燃了青年酒吧门口的沙发,接着捡来一些树叶放在上面助燃,火势逐渐蔓延。火不仅引燃了青年酒吧的门脸,还波及附近的树干、围栏、墙面等建筑物。
公诉人指出,由于放火地点位于三里屯附近,附近人员、车辆密集,一旦火势变大,将造成严重后果。
庭审现场,朱某很少开口发言,回答法官提问时声音很小,在法官的追问下,才会简单回复几个字。
朱某称,当时他喝多了,放火时“没想那么多”。虽然明知自己放火的地点处于人流量车流量密集地区,看到火起了之后,朱某仍然站在一旁喝酒。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显示,朱某在点火后还向过路的人称“这火就是我点的”,并出示打火机说,“就是用这个点的”。
法院认为,朱某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朱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故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当庭宣判朱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朱某当庭表示接受这一判决,不上诉。
见习记者 王涵 梁婷
摄影/北京青年报见习记者 梁婷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赵加琪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