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一持刀伤人致死案开庭 双方均从事砚台雕刻工作
安徽网 2019-07-08 07:48

2018年10月20日晚,黄山市中心城区延安路和二马路交口,进入屯溪老街的入口上发生一起持刀伤人致死案。2019年7月5日,黄山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起故意伤害罪案。庭审中,播放了证人拍摄的现场视频及店铺监控视频,这对还原案发过程起到重要作用。

被告人方某,1970年1月出生,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租住屯溪区隆阜,从事砚台雕刻工作。被害人李某某,约60岁,也从事歙砚雕刻,住处离案发现场并不远,还是一名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

庭审表明,2018年10月20日晚,被告人方某骑车到屯溪老街买毛笔,将车停在延安路,步行到延安路和二马路(市教育局对面)交口时,和被害人李某某迎面相遇。因曾和李某某发生过矛盾,被告人方某和李某某在现场有争执,众人围观,有人劝阻。期间,方某以拿手机为由,从随身携带的一个红黑色双肩包中拿出把剔骨刀,双方随即发生拉扯,方某左手指被刀划伤。后方某持剔骨刀刺向被害人李某某腿部位置,刺中了右腿和左臀部。方某又用刀对倒地的李某某脸部左右边划了两刀,准备再划时,见李某某血流很多,鞋子里都是血,停止了行凶。之后,其骑车到老街派出所投案。证人拍摄并在庭审时播放的现场视频和声音显示,案发当晚方某和李某某争执时,方某向对方索要200元与一部手机,并要李某某跪下,之后借口要拿手机打电话,实际上从包里拿出剔骨刀,进而将李某某刺伤。案发后,有现场群众报警,李某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次日晚6时许死亡。经鉴定,死因是失血过多造成的休克性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某在公共场所持利刃致他人多处受伤而死亡,其行为触犯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方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除刑事部分外,被害人家属提出了附带民事赔偿,要求被告人赔偿各项损失共74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人方某称和被害人李某某在2012年到2014年有生意往来,李某某没欠账,有时还预付款,合作满意。对犯罪事实及罪名指控,方某及其辩护人没有异议,但是方某始终称被害人也有错。不过,方强承认,对自己说李某某有错的一些事,拿不出确凿证据证明。

2017年的农历2月,方某就在集市上买了一把剔骨刀。对案发当晚为何随身带刀,方某称是怕对方找人为难他,带刀是为了防卫。

对这一辩护意见,公诉机关表示,并没证据证明李某某干扰过方某和他人的生意,相关证人称李某某并没叫他不要和方某做生意,无证据查实有小混混殴打方某并索要钱财,更无与李某某有关联的证据。“认为被害人有过错”说法与事实不符。

方某无视劝告,在景区行凶,持刀对曾帮过自己的人造成多处伤口,在李某某无反抗能力时还划伤其面部,作案时意志强大,手段较残忍,后果严重(受害人死亡),自动投案自首,但并未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等。

辩护人称,方某5岁时父母离异,15岁母亲改嫁,其一直单身。现在方强父亲80多岁,患有癌症。案发后,方某主动投案自首,变卖了所有家当(砚石),筹了5万元打到法院指定账户以作为给受害人赔偿,也表态有能力时还会赔偿,是积极赔偿的。方强有悔过、悔罪态度。无前科,念其是初犯、偶犯等。希望能对其依法从轻、减轻判罚。

庭审中,直到最后陈述时,方某都称伤人致死不是他的本意,也向受害人家属表示道歉,称自己也很后悔。

法庭对该案没有当庭宣判。

编辑/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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