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
以案说险:谨防不法分子利用保险消费者骗取保险金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2-09-23 16:38

在汽车保险业的理赔方面,修理厂骗保是一大焦点。犯罪手段层出不穷,令人防不胜防,请广大消费者务必提高警惕,加强对个人信息及证件的保护,不要轻信可疑人员,不要随意给陌生人转账、汇款,更不要参与到违法活动中去。

为此,向广大消费者发布风险提示,时刻紧绷防范之弦,谨防以下保险诈骗:

案情简介

王女士驾车发生碰撞事故,因事故不大,王女士将车辆送至附近修车厂,修理厂老板告诉她只需要留下车辆行驶证、驾驶证、保单等证件,修理厂可以代办理赔手续不过办理手续需要一定时间,车辆要放在在修理厂几天,并承诺车身其他地方的划痕,他们修理厂包了。王女士就将车辆和证件直接留下让修车厂代办理赔。谁知几天后王女士去修理厂取车时,发现车辆大灯和原来的不一样了,感觉像是换成了新的,王女士觉得事情蹊跷,便向保险公司诉说了事情,后经调查发现,该修理厂利用“歪门邪道”骗取保费,在车辆停放修理厂的期间,将车辆充当三者车,期间还对车辆进行了扩损及倒件等处理。并将车辆原件调换,以次充好的换上了看上去崭新的翻新配件,使得车主成为受害者,不但车辆被损坏、影响车主的理赔记录且通过倒件给车辆安全留下了极大地隐患。

一旦被修理厂人员诱惑,参与了骗保,车主不但无法得到赔偿,还有可能被追究责任。建议车主在理赔时还是应该亲自处理,即使无法亲自处理,也应该在理赔结束后,查看一下理赔的记录,防止理赔中被人做了手脚,使得自己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

案例分析

部分保险消费者在车辆发生损坏后,由于防范意识不强,泄露自身信息,被部分人员在套取个人信息后,通过假扮热心人员及定损人员,诱导客户深陷其中,同时部分客户为图方便和省钱,将被保险人身份证、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保险单等相关资料交由汽修单位代为索赔。还有部分车主被修理厂以套取修理费免费保养车辆或免费给车辆上保险等利诱,参与保险诈骗,该案例中相关汽修厂正是利用身份便利和保险消费者的信任,制造虚假保险事故实施诈骗,骗取理赔金。

消费提示

为防范不法分子利用保险消费者车辆及信息骗取保险金,消费者在办理车辆理赔时应注意以下事项:一是保护个人身份信息,保管好身份证、银行卡等重要证件,尽量减少代办理赔。二是确需委托他人代办理赔时,应亲笔签署委托授权书,确认授权范围和有效期,不要轻易将证件原件交与他人;提供证件复印件时,注明使用范围、有效期等。三是车辆理赔结案后,及时查询理赔记录,核对出险次数及赔款金额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四是如理赔记录存在异常,及时联系保险机构进行核实;一旦发现相关人员利用保险消费者信息骗取保险金,应协同保险机构向公安机关报案,以维护自身权益。五是要坚守道德底线,不要被不法分子利诱,参与到违法犯罪的活动当中。

法律法规提示

刑法相关规定: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保险法相关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文/金仁甫

编辑/范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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