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九银十”旅游旺季来临,人们的出游安全也备受关注。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旅游团出游摔伤案,游客、旅行社和旅游辅助服务者皆需为各自的失责“买单”。
【案情回放】
在大巴车上起身时摔伤残
2022年9月,王先生与8名好友一起报名了“京北远郊2日游”,并与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旅行社和某旅游公司共同向王先生出具《确认单》,说明:本次出游的组团社为旅行社,接待社为某旅游公司。
按照合同约定,旅行社负责王先生等人从小区至房山集散点的往返接送,某旅游公司负责从房山集散点至景区的往返接送。某旅游公司从汽车租赁公司租了旅游大巴负责具体接送工作。
出游当天,王先生坐上大巴车,在前往景区途中,起身离开座位拿东西时,突遇车辆刹车后摔倒。王先生随即被送往景区附近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胸椎骨折。王先生自己觉得身体问题不大,没有遵从卧床休息的医嘱,第二天继续随团出游。
旅游结束后,王先生到医院进行了治疗。在康复期间,王先生多次找旅行社协商赔偿未果,将旅行社、某旅游公司及汽车租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6万余元。
旅行社辩称,他们只负责游客在居住小区与房山集散点间的往返接送,王先生在旅游合同中也手写了备注:已告知游客注意人身、财产安全,游客已知晓。旅行社已充分履行安全告知义务,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某旅游公司也不同意赔偿,并称,他们公司没有与王先生和旅行社签订任何合同。王先生在大巴上受伤,就应该由汽车公司担责。而且王先生受伤后没有遵从医嘱,继续参加后续旅游活动,也应自担一定责任。
对某旅游公司的说法,汽车租赁公司不尽同意,认为已依约向旅游公司提供了业务熟练的司机及符合行业要求的大巴车,也投保了相关保险。通向景区的道路曲折,紧急刹车是正常现象,乘客要坐好扶好。王先生摔伤主要是自身所致,汽车租赁公司并没有过错。
【法院审理】
旅行社不能因“散客拼团”而脱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先生与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合同中虽然约定旅行团为散客拼团,统一交给某旅游公司组织,但之后并未与某旅游公司重新达成协议。合同条款也没有说明旅行社享有的合同权利义务已转移给某旅游公司,所以,旅行社仍应对合同履行全过程承担旅游经营者的责任。旅行社以摔伤的路段不属于实际提供接送的服务范围为由,拒绝承担责任,法院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旅行社和某旅游公司作为旅游经营者,汽车租赁公司作为旅游辅助服务者在旅途过程中未尽到必要的提示、救助等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游客受伤,旅行社、某旅游公司、汽车租赁公司应当共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王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车辆行驶途中未谨慎注意自身安全,而且在就诊后未完全遵从医嘱,自身对损害负有一定责任。法院酌定王先生自担40%的责任,旅行社、某旅游公司、汽车租赁公司共同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旅行社、某旅游公司、汽车租赁公司赔偿王先生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9万余元。
【法官提示】
旅游经营者应尽安全保障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官提示,一纸“免责声明”并不能真正免责,旅游从业者要在线路调整、旅游节奏、医疗救护等方面多下功夫,真正做到专业化、规范化,才能将安全风险降到最低。
文/王辉(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