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脸”名人属老天赏饭,但怎么“吃”还得有讲究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4-06-19 07:40

手持篮球、穿着科比标志性的24号球衣,直播间播放《See you again》等背景音乐,直播内容显示“模仿秀,孩子们,我回来了”……近日,一名男子在直播时模仿已故篮球明星科比引发热议。一段时间以来,在各大直播间,类似的模仿比比皆是,模仿者的长相、举止、衣着乃至网名都与明星名人非常相似。(6月18日《法治日报》)

基于“撞脸”而出现的明星名人模仿,原本不是什么新事物,有的甚至已经“产业化”。据报道,十多年前某地成立“山寨明星艺术团”,专门承接商业演出、演唱会、品牌代言和电视栏目等活动,最为兴盛时期,该团队拥有600余名山寨明星演员。

步入互联网时代,特别是随着直播平台兴起,这类模仿行为有了更加通畅、自由、广阔的秀场。即便不依赖专门机构或组织,模仿者仅凭一部手机也能获得曝光,不少人借此进一步获得收益,大幅改善了个人和家庭的经济状况。

应当看到,这类明星名人模仿有门槛,外貌外形相似是入门基础。而“撞脸”明星名人,纯属“老天赏饭”,旁人恐怕唯有“羡慕嫉妒恨”的份儿。但是,即便如此,对于当事人来说,仍要保持定力与清醒。毕竟,这碗饭怎么“吃”有诸多讲究,得有“吃相”和“吃法”。否则,“饭碗”很可能最终掉地上。

其一,切忌以“假”乱真。模仿终究是模仿,“假”的不能乱真。模仿者如果心术不正,有意无意地制造混淆,让观众误以为是明星本人,可能涉嫌侵犯明星的肖像权或姓名权。在商业领域内,模仿者有意进行误导,可能构成“商业标志混淆”,从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若是直接借明星的名义招摇撞骗、牟取利益,更可能构成诈骗罪。

其二,拒绝“拿来主义”。明星名人的作品有著作权保护——歌曲有版权,电影桥段中的表演,涉及明星演绎的表演权。模仿者无论是开直播、上节目还是接商演,应当获得明星名人的授权,否则演出使用其作品并有商业目的,就可能涉及侵权违法。

其三,莫走“黑红”歪路。人人都有名誉权,明星也不例外。模仿者如果剑走偏锋,为了博取流量和关注,不惜做出贬损明星形象的言行,比如恶搞名人、打擦边球、猎奇表演甚至涉及低俗色情,很容易就闯入了法律禁区。

除了“撞脸”,还存在“撞声”。一些人通过模仿明星名人的声音而走红,两者的道理始终是相通的——模仿明星名人获得影响力和商业利益,本质上属于“搭便车”行为,既然沾了明星名人的光,就没有理由损人家的利。不侵犯明星名人的合法权益,是每一个模仿者都应恪守的行为准则。

当然,这仍旧只是一条“底线”。模仿者如果想要走得更加长远,将这碗饭端牢端稳端好,恐怕还得有更高层次的追求。

比如,模仿不能浮于表面,要有从“模仿”到“超越”的极致精神,积极培养自己的专业素养,追求艺术上的“以假乱真”。另外,可否在模仿的同时,融入自己的创意和特色,形成独具个人风格的表演?模仿明星名人,只是打开知名度的一扇门,模仿者可否利用这一契机,涉足其他多元领域,不断丰富自己的职业生涯,避免被单一的模仿标签所限制?

无论如何,模仿者应当意识到,纯粹依靠“撞脸”明星名人所获得的流量并不持久。愿每一个模仿者都能把握机会,不仅“像”明星名人,更能“成”明星名人,一步步开拓出自己的人生大舞台。

文/张瑜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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