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首例消费者诉“苹果税”垄断案一审宣判 用户诉求被驳回后称将上诉至最高院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4-05-29 23:01

日前,苹果手机一用户以苹果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由将其告上法院,称苹果在App Store内存在收取高额佣金、强制搭售Apple Pay等限定交易、拒绝交易行为,并提出赔偿金10万元和公开道歉要求。

5月29日,这起被称为中国首例消费者诉“苹果税”垄断案在上海知产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苹果公司虽在中国除港澳台地区以外的区域 iOS 系统下的智能终端应用程序交易平台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未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故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原告方代理律师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他们虽然尊重一审法院的判决,但坚持认为苹果公司在中国征收全球最高的“苹果税”,侵犯了中国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增加了中国企业的运营成本,故代表原告宣布将针对此案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因认为苹果APP Store内存在收取高额佣金、强制搭售 用户起诉索赔10万元赔偿

2021年,苹果一位用户以苹果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由将其告上法院,称苹果在App Store内存在收取高额佣金、强制搭售Apple Pay等限定交易、拒绝交易行为,并提出对方停止不公平高价行为、强制搭售、限制交易和拒绝交易行为,并支付各项会员差价、律师费、差旅费等共计10万元赔偿和公开道歉要求。

起诉状显示,原告作为苹果手机消费者,购买爱奇艺App、喜马拉雅App、网易云音乐App和懂球帝App会员服务时发现,这几款数字产品在苹果渠道的定价均高于安卓渠道,需要向苹果公司支付交易金额30%的佣金(即“苹果税”),且交易时只能选择Apple Pay支付,无法兼容支付宝或微信等其他支付手段。

原告称,用户在应用内支付费用后,该费用首先进入苹果公司控制的第三方苹果国际经销有限公司,由该公司再根据与开发者的分成比例进行分成。苹果公司确保其在扣除30%佣金后再将剩余部分分配给开发者。开发者再将相应费用转嫁到消费者,致消费者利益受损。

原告认为,苹果公司违背用户的意志强行将用户的款项直接支付至苹果公司控制的第三方经销公司,实施了强制搭售、限定交易和拒绝交易行为。通过软硬件一体化策略,是的消费者购买苹果手机后只能选择苹果公司提供的手机操作系统和应用商店,剥夺了用户作为消费者应享有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苹果公司是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通过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方式,谋取巨额利润,故诉至法院。

苹果公司:应用商店适用不同等级佣金 并非不公平高价

5月29日下午,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原告代理律师处获悉,上海知产法院于当日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

北青报记者从判决书上了解到,苹果公司辩称,苹果国际经销公司收取佣金后并不会直接将该佣金转给苹果公司,只会通过股息收益方式流向苹果公司。中国苹果应用商店中应用交易佣金的收取和分配都由苹果国际经销公司独立完成,与苹果公司没有直接关系。

另外,苹果公司表示,苹果应用商店收取的佣金包含三个等级(0%/15%/30%)。根据 2019 年至 2021 年期间的统计数据,涉案四款应用程序均为免费下载,就涉案应用程序应用内购买的数字商品,苹果应用商店也适用不同等级的佣金,苹果应用商店收取的佣金是对开发者从苹果商店获得的经济价值的合理补偿,并非不公平高价。

同时,苹果公司辩称,苹果用户可以选择通过开发者网站、迷你应用程序、电子商务平台、支付宝、微信、银行卡等多种方式与开发者完成应用程序交易。

苹果公司解释,对于IAP 不是一个独立的产品或服务,只是一个苹果软件模块(即应用程序接口(API))。苹果公司对使用 API 不收取任何费用。在安卓系统应用商店同样也为开发者的应用开发内置类似的程序代码,以实现类似的功能。

综上,苹果公司认为自身并未实施不公平高价和强制搭售、限定交易、拒绝交易的垄断行为,原告诉请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一审认定苹果公司没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原告方代理律师:将上诉至最高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无法根据成本和利润进行评估的情况下,根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的规定,认定是否构成不公平价格行为,可以考虑该价格是否明显高于或者明显低于其他同类业务经营者在相同或者相似市场条件下同种商品或者可比较商品的价格;该价格是否明显高于或者明显低于该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在其他相同或者相似市场条件下同种商品或者可比较商品的价格等因素。

将苹果应用商店收取的佣金与其他安卓应用商店收取的佣金相比,并无证据显示,苹果应用商店收取的佣金存在明显高于其他同类业务经营者在相同或者相似市场条件下同种商品或者可比较商品的价格。

另外,法院认为,对各应用售价的定价决定权在于开发者,开发者为了提高自己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企业运营成本、市场情况、用户群体、提供的服务类型等因素,动态调整在各应用市场的售价,系常见的企业营销方式。原告认为被告苹果公司实施不公平高价行为的主张,并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关于被告苹果公司是否实施了强制搭售、限定交易和拒绝交易的行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被告证据显示,各安卓应用商店平台均有详细的佣金结算比例和结算方式,在接入该些平台的 IAP 模块(或支付 SDK)时,亦有要求开发者配置银行卡账户用于接受分成等的要求。所公布的部分结算流程显示,该些平台通常按月结算。故并无证据显示,上述平台的开发者可以根据自己意愿决定是否需要与平台经营者结算分成。况且作为理性的经济人,追求利润最大化,是该些平台经营者运营平台最根本的动力。应用商店的运营亦需要大量人力、物力的成本支出。在经济利益前,仅提供平台,而不收取佣金的做法违背市场经济学原理,显然也不可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故原告主张与客观实际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认定苹果公司虽在中国除港澳台地区以外的区域 iOS 系统下的智能终端应用程序交易平台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未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故法院认为原告主张均无法律依据,对原告诉请均不予支持,驳回原告诉请。

原告代理律师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王琼飞告诉北青报记者,虽然他们尊重一审法院的判决,但原告方坚持认为苹果公司在中国征收全球最高的“苹果税”,侵犯了中国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增加了中国企业的运营成本,损害了中国互联网产业的全球竞争力。故代表原告宣布将针对此案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王琼飞告诉北青报记者,其实在该案起诉之前,俄罗斯、荷兰已经对苹果公司进行反垄断执法调查和处罚,之后欧盟、美国的消费者、开发者也陆续发起起诉。日本和韩国也在立法和执法行动方面,对苹果公司的“苹果税”进行约束。而今年,欧盟通过相应法案,对苹果公司进行处罚和约束,苹果公司官网也宣布,为遵循欧盟《数字市场法案》,将在欧盟地区对iOS系统、Safari浏览器和App Store实施重大更新。此次改革将首次允许客户从苹果应用商店以外下载软件。用户还将能够使用其他的支付系统,并且更容易地选择新的默认网络浏览器。此外,欧盟地区iOSApp将为开发者降低手续费(抽成比例),从原先的30%降至17%。

但在降费的同时,苹果引入了两项额外的费用。一是对使用苹果内购系统的应用征收3%的支付处理费,二是对安装数超过100万次的软件,每个App应用征收0.50欧元的安装费,无论是通过苹果商店还是第三方安装,这个费用都适用。此举也意味着在苹果应用商店外销售的App应用不需要支付其他佣金,只需支付0.50欧元的费用。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浩雄
编辑/王朝
校对/熊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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