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辛茹苦养儿15年,却发现并非自己亲生,男子能否向“儿子”的生父索赔?近日,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认定被告构成欺诈性抚养,赔偿原告15万元。
法院查明,王某与高某于2001年结婚。四年后,儿子王小某出生。但随着王小某逐渐长大,王某逐渐怀疑王小某并非自己亲生,遂于2020年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鉴定结果排除了王某是王小某的生物学父亲,王某与高某于当年协议离婚。
后来王某得知,高某的同事杨某才是王小某的亲生父亲,并且经过了司法鉴定确认。王某将杨某诉至法院,要求杨某返还抚养费22.6万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8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杨某与高某系王小某的亲生父母,但至王小某成年,杨某未尽到抚养义务。王某已尽父亲之责抚养王小某,承担了不应承担的抚养义务,因此遭受了财产损失,也给王某精神造成损害,王某有权请求杨某返还为抚养王小某支出的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害。结合案情,判决被告杨某给付原告王某抚养费6.8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王某不服,向四平中院提起上诉。
四平中院经审理认为,一方面,杨某、高某在王某、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一子,王某因不知情抚养了杨某与高某所生育子女,系欺诈性抚养。作为受欺诈抚养一方有权请求本应承担抚养义务的孩子生父返还已支出的抚养费。王某不具有抚养非其亲生儿子的法定义务,其在基于错误认识的情况下支出抚养费时必然遭受经济损失。而杨某不仅使原告负担了非法定的抚养义务,也逃避了作为亲生父亲对孩子的抚养义务。另一方面,王某误认为王小某为亲生子女,抚养其已逾15年,其间对孩子倾心付出,在得知实情后身心难免遭受痛苦和伤害,其人格尊严定然受损,社会评价不免降低。因此,结合王某抚养时间、职业收入及当地城镇居民平均消费水平等多方因素,酌定杨某向王某给付抚养费10万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法官庭后表示,所谓欺诈性抚养,是指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在明知或应知所生子女非与对方亲生的情况下,故意隐瞒实情,致使对方误将子女视为亲生子女予以抚养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明知子女非原告亲生,却一直不告知原告实情,致使原告一直承担抚养义务。无抚养义务一方当事人遭受了经济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损害,可以要求有抚养义务当事人返还已经支付的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文/记者 刘中全 通讯员 牛敬良 孙之皓
编辑/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