傍晚,业主饮酒后回家,在小区楼梯间身亡。死者亲属将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53万余元。4月2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北京房山法院获悉,经法院审理认定业主死亡与开发商、物业公司无关,驳回死者亲属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2023年1月,张某酒宴后回家,步行通过小区地下车库至一层电梯间,摔倒后身亡。
家属认为,事发地的步行梯没有安装楼梯扶手,张某因无法抓扶手自救而摔倒身亡,开发商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物业公司未及时巡查,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应对张某死亡负责。于是,张某家属将开发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连带赔偿153万余元。
开发商辩称,案涉楼梯并非正常行人通道,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小区居住多年,应当知晓该楼梯不能随意出入。张某自身具有高血压、糖尿病等基础疾病,案发前饮酒。正是饮酒叠加基础疾病导致张某死亡,与开发商无关。
物业公司辩称,地下车库进车口处张贴了:“禁止非机动车及行人穿行,否则后果自负”的警示牌,该警示牌已张贴多年,提醒行人不要私自穿行地下车库,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伤。张某长期穿行该通道,对警示牌置若罔顾,应自行承担风险。
法院经审理认为,楼梯间两侧虽无扶手,但楼梯台阶数、横向宽度、每级台阶高度及宽度亦属合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楼梯间建设违反了建筑行业强制性规范。退一步讲,即使楼梯间无扶手、灯光昏暗等情形可能是导致张某摔倒的部分原因,但摔倒并不必然导致死亡后果。
张某摔倒后,物业公司在合理时间报警,已尽到相应义务。
张某作为常年居住在此小区的成年人,应该熟知楼梯间状况,尤其在自身存在基础病且饮酒后回家的情形下,应对自己的健康、生命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开发公司、物业公司的行为与张某死亡之间没有直接、必然的因果联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张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有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过错责任原则下,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二是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三是损害结果;四是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该案中,无法证明张某死亡与开发公司未安装楼梯扶手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具体来说,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未抓扶手是张先生摔倒的原因,也无证据证明张某摔倒导致其死亡。物业公司在事发后及时报警,没有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结合上述侵权四要件,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对张某死亡不承担责任。
“逝者固然值得同情,但同情不等于承担责任。”法官表示,跳出“谁死伤谁有理”的窠臼,不让守法者吃亏,符合人民群众的朴素情感,更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通讯员 马玉婷 瞿叶娟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浩雄
编辑/朱葳
校对/房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