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评论 | 营造生育友好环境关键要保障女性就业权益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4-03-08 07:37

3月7日,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委员、全国妇联原副主席夏杰在全国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作题为《完善落实生育支持政策,共同营造生育友好环境》的发言。夏杰介绍,一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存在只招男性或同等条件下男性优先问题。有职业中断经历的女性中,因“生育或照料孩子”而中断的占60%,近83%的全职妈妈有再就业打算,期待提高就业技能、找到适合的就业岗位。

在全国两会这个共商国是的重要平台上,夏杰提出消除女性就业歧视、促进女性平等就业、完善生育支持政策等议题,有助于引发更多人的关注和思考,进一步凝聚社会共识,加快推动解决相关问题。

女性就业歧视本就是个老大难问题,一些女性因怀孕、生育、哺乳、照料孩子受到就业歧视、遭遇就业障碍或个人发展限制,还有一些女性难以在生育和就业之间实现平衡,无奈地调低或压抑了生育意愿,选择了晚生、少生甚或不生。其实,多部法律均明确地向女性就业歧视说“不”——《就业促进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等行为……要消除女性就业歧视,还得在落实法律上多下下功夫。

人社等部门应承担好主体责任,一是细化女性就业歧视的清单,面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引导用人单位增强法律意识,看清法律风险,恪守法律底线,全面严格履行保障女性就业权益以及其他劳动权益的法律义务,并鼓励支持女性劳动者积极维权;二是应依法将招聘、录取、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辞退等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建立长效常态监管机制,畅通投诉举报通道,及时发现、纠正用人单位的性别歧视行为,该责改责改,该处罚处罚,该曝光曝光。女性求职者或劳动者在遭遇就业歧视后,也应敢于、善于通过投诉举报、起诉等方式表达维权诉求。法院则应依托事实和法律充分支持女性求职者或劳动者的维权诉求,守住呵护就业权益的最后一道司法防线。

当然,保障女性就业权益涉及用人单位的用人成本,把这个“社会担子”都压给用人单位是不公平、不现实的。政府、社保管理机构、工会、相关行业协会等有必要采取措施进一步拓宽生育保险的覆盖面,强化生育保险对女性劳动者生育成本的分担功能,减轻用人单位的压力;通过发放社保补贴、税收减免优惠、金融支持、政策指导等措施,鼓励帮助用人单位多开拓适合带娃女性就业的妈妈岗,既拓展带娃女性的就业空间,也为用人单位挖掘劳动力资源的潜力;瞄准劳动力市场的发展趋势,强化对女性劳动者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提升女性劳动者的适岗能力和就业竞争能力。

作者/唐山客

编辑/崔毅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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