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马迁像
关于大泽乡起义,历代都是基于《史记·陈涉世家》的记载,认定“会天大雨,道不通,度已失期。失期,法皆斩”。陈胜、吴广密商,认为反正是死,“死国可乎?”于是登高一呼,应者云集,敲响了秦王朝的丧钟。
“失期,法皆斩”是司马迁的陈述语言,不是陈胜、吴广的话,这表明它是司马迁转述的秦代关于戍边误期的法律规定。可是随着考古领域的进展,在湖北云梦县发掘了秦墓群,从出土的秦简中发现有秦代法律的记载。其中《徭律》关于徭役的规定,仅仅对误期采取一些惩罚性措施,并不至于斩首。这个发现一时“颠覆”了《史记》的相关记载,引起了大讨论。但有学者后来认为睡虎地秦简说的是徭役,《陈涉世家》说的是关于兵役的法律规定,两者在严苛性上不能相提并论。这是有道理的,可是由于秦代律书在秦末战火中被毁,迄今未见兵役误期的法律文本,所以问题仍然悬置。
外证效力不足
有学者另辟蹊径,发现从战国至汉代对军事行为“失期”的惩处都是严厉的。可是并非一律斩首,问题还在凡事总有例外。从战国到汉代处置类似事件的法律、法规,有旁证意义,而不能证实陈胜、吴广们“失期”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退一步说,秦代如果真有误期砍头的法律规定,也不能直接证实《陈涉世家》关于法律后果的记载。规定是规定,具体执行是具体执行,其间存在太多的不确定性。秦朝统治比较稳定的时期,执法当与其统治分崩离析时期有所不同。同一时期执行同一法律,执法者的个性以及他与被执行者的关系,也会影响到执法的方式。法律条文,只是外证,战国以及汉代的法律,对于秦末的案例更是外证,可以参考比较,但不宜作为判断的绝对依据。只有当外证能落实在具体案例中,结论才算可靠。
“内证”的文本裂隙
司马迁的“失期,法皆斩”,在文本中作为秦律的转述,与他陈述的陈胜、吴广起义的实际情形存在明显矛盾。这意味着《陈涉世家》关于秦代的这一法律规定,与陈胜、吴广被迫起义的真相,二者之中必有一误。
“失期,法皆斩”,如果真是秦律的规定,或者真的是秦末迫于形势所采取的强硬措施,那最该担心被追究责任的,就不是作为屯长的陈胜与吴广,而是他们的上级,带领九百役卒奔赴前线的总领队,那两个“尉”。陈胜、吴广,照理应该去找尉商量如何逃避斩首的处罚。可是司马迁写清楚了,那两个总领队、这支预备役队伍的最高首长“尉”被陈胜、吴广杀了。该承担“失期”首责的尉被杀,说明两个“尉”对于“失期”后果的考虑与陈胜、吴广完全不同。这一生命的代价,证明了“失期,法皆斩”,不会是秦律处分这类案件的唯一规定,它应该还有像睡虎地秦简的《徭律》那样,区分不同情况的条文。这也基本可以肯定,不区分情况的“法皆斩”是陈胜、吴广夸大其辞地制造出来的暴动理由。
《陈涉世家》里,其实有“失期”未必死罪的证据,即陈涉自己在向九百役夫发表起义宣言时说的:“藉第令毋斩,而戍死者固十六七。”即使不被处死,去戍边也会十个人死六七个。这表明,陈胜自己也明白,失期,如果有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未必“法皆斩”。
司马迁的“失误”
司马迁的失误,是把陈胜、吴广经包装后作为鼓动造反的理由之“失期,法皆斩”,当成了秦律本身,而且是唯一一条关于戍边误期的规定。司马迁如果把“失期,法皆斩”作为陈胜、吴广的语言处理,就不存在任何问题,虽然这会把秦法律的实际内容悬置起来。而他在事件的描述部分又反证了实际情况并非那样简单,这就造成了文本的前后矛盾。
司马迁有此失误,主要是因为经过秦末的大动乱,秦因暴政而亡的观点,成了舆论的主旋律。秦政暴虐,后世史学家多有论述,司马迁生活在汉初,有切肤之痛。他在这样的舆论环境中保持了难得的清醒,厘清了重大事件的来龙去脉,对历史大势的把握十分精当,为后世立下了史家的范本,可是人非神,他在某些细节处理方面仍留下了瑕疵。司马迁被陈胜们误导,还因为他“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在史学观上自信历史真相是可以还原的,对语言与存在之间的关系缺少现代人的那种清醒的自觉,因而不小心把陈胜、吴广基于特定目的、包装过的“失期,法皆斩”,当成了秦律关于“失期”的全部规定。司马迁宣称“成一家之言”,这从现代传播学的观点看,也表明他的《史记》再真实可靠,也只是“一家之言”,与实际的历史还是有语言与存在之间那种无法克服的不确定性问题。
历史著作的真实性“边界”
唯物主义史学观认为世界是可以认识的,但世界的真相又难以穷尽。历史著作对历史真相的描述有其真实性的边界,它的极致就是人类对历史的认知所能达到的限度。我们只能在人类观察力以及智力所能达到的极限上,即我们迄今所掌握的历史事实方面,来确认历史的真相。超过这个极限,超过人类在特定时期所能认识和掌握的历史本来面目,历史著作就会暴露出语言接近真相的限度,留下像《陈涉世家》这样的文本裂隙。历史记载中已经认定的日期或者时间,本无争议,但它的准确性、可靠性也得依赖约定俗成的共识。一场战斗在8点30分打响,有计时的误差,也可能有意外因素造成的推迟或者提前。可接受的时间误差,对一场会议的报道与对于一次卫星发射的要求是不同的。本文所谓的“澄清”,也只是澄清所设定前提下的问题,即“失期,法皆斩”是陈胜、吴广包装过的语言,至于秦代当时“兵役法”的实际条文,只能寄希望于将来或有新的考古发现。历史真实性的这一限度,并非只有消极的意义,它实际宣告了人类对历史真相的追寻,具有无限的可能性。
历代学者为什么多从外证入手来考证,而忽视了《陈涉世家》里的内证?一个重要原因,抑或传统史学观没有高度重视史学成果的言语性,它不能完全等同于历史本身。史学界有一个被不断证实的共识,即《史记》的记叙都是可靠的。可是智者千虑必有一失,再出色的史学家也有失误的时候。人的精力与认知能力的有限性,决定了一个人不可能对历史的一切方面无所不知。存在性,决定了哪怕当事者也只能“讲述”,不可能全方位地还原现场。
大泽乡起义,实质是陈胜、吴广在秦末的社会危机中,利用“广场效应”把生死存亡关头九百役卒的恐惧心理极度放大了。在这样的“广场”,处于高度恐惧的近千人,很容易被“失期,法皆斩”所震慑。这些人没有多少文化,甚至对秦代的法律也或毫无了解。他们更多的是听信传言,当听到陈胜、吴广的“死刑”恐吓,根本没有能力辨别真假,更不可能提出质疑。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声势浩大的农民起义,就这样在“广场”上激荡起来,从而拉开了历史的帷幕。
(本文作者为浙江师范大学人文学院特聘教授)
编辑/王静